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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204-00086 组配分类: 面向企业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征求《亳州市标准化建设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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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征求《亳州市标准化建设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4-12
关于征求《亳州市标准化建设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2-04-12 08:10 信息来源: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安徽省《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印发后,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为适应标准工作新形式,推进我市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讨,我局代拟了《亳州市标准化建设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4月21日前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局(修改后的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或传真)。

电话(传真):0558-5626729

电子邮箱:ahbzbzhk@163.com



亳州市标准化建设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推动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服务亳州“六一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补对象

全市范围内完成符合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二、奖补项目和标准

(一)支持标准研制

1.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第一位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2.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第二或三位的单位,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对其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对应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5.对制定省级、市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一位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6.对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排名第二或三位的单位,奖励5万元。

7.对制定被政府采信的全国团体标准、安徽省团体标准、亳州市团体标准排名第一位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支持标准创新

1.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组织奖的单位奖励40万元。

2.对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组织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

3.对获评AAA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4.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和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

5.对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奖励20万元。

6.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支持标准技术组织建设

对完成我市交办任务的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每年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资金申请及审核发放

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受理、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本级申报项目的受理、初审,市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归口单位组织开展相应项目实地核查,提高政府扶持资金对主导产业、实体经济的扶持激励作用,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经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同一项目按排名先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奖励,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政策实施细则。

四、资金监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标准研制、宣传培训、推广实施、绩效评估等标准化相关工作。归口单位负责监督管理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受奖励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并将专项奖励资金开支情况报归口单位备案。

对存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申请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将其列入负面清单,自列入负面清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亳政〔2016〕5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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