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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568006657/202204-00167 组配分类: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方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方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亳财处〔2022〕4号
发文日期: 2022-04-29 发布日期: 2022-04-29
索引号: 113416007568006657/202204-00167
组配分类: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方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名称: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方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亳财处〔2022〕4号
发文日期: 2022-04-29
发布日期: 2022-04-29
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方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29 15:06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投 诉 人:亳州市方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高新区希夷大道国购名城西侧综合楼北楼912

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PPUT05

法定代表人:王若静

委托代理人:孟庆珍

被投诉人: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徽州大道2588号要素市场A46

联系人:李贺园

相关供应商:安徽迈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金融港中心A51301

联系人:张军伟

本机关于202248日收到亳州市方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就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政采公司)组织的“亳州市中医院二期工程医疗设备采购(第一批)(第14包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项目(项目编号:2022BFWHZ00037-14)招投标活动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亳州市中医院二期工程医疗设备采购(第14包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项目的投标人安徽迈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德胜科技公司)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不完整,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请求取消迈德胜科技公司的符合性审查,评定其投标为无效投标,本次招标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安徽政采公司答复称: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4条规定“所投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完整的证书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评定迈德胜科技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维持原评审结果。

本机关查明:投诉人于2022318日参与了“亳州市中医院二期工程医疗设备采购(第一批)(第14包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项目编号:2022BFWHZ00037-14)项目招投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迈德胜科技公司和另外两家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进入下一轮评审,并确定了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于2022322日向采购人提交了质疑函,认为中标公司及迈德胜科技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完整,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相应条款: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完整的证书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迈德胜科技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证书编号:国械注准20183261679),注册证书中要求注明的规格型号,在其后的附件中提供。迈德胜科技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须提供完整的证书扫描件”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在质疑程序中,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审,认定“中标人及投标人安徽迈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另查,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了迈德胜科技公司的《关于我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说明》”,作为迈德胜科技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证据。该说明是由迈德胜科技公司提供给被投诉人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采购人亳州市中医院的,投诉人未提供有效的合法来源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迈德胜科技公司在投标时,已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响应,提供的注册证扫描件产品技术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其评标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财政厅或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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