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进“两治三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亳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亳政办秘〔2014〕151号)、《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涡政〔2012〕181号)、《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社区干沟、杨楼周边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社区干沟、杨楼周边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区域(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范围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1.征收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为30日历天,自2022年8月18日(含)至2022年9月16日(含)。其中:
(一)调查登记、评估公示期限:8日历天,自2022年8月18日(含)至2022年8月25日(含)。
(二)协议签订、搬迁交房期限:2022年9月14日(含)前。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1.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办理不动产(或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果和安置情况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
2.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
3.只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商业用房和商业用地的房屋,可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4.对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营”)的,被征收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方可认定为“住改营”。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临时建筑。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依据《涡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涡政〔2016〕20号)的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开征集三家(含)以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七、征收与补偿
(一)房屋的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后确认。
1.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合法的临时建筑、简易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在征收时只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1)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2)对选择就近确定小区现房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安置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3)本次就近确定小区为:“东方明珠”安置小区。
①按“先搬先选”原则确定被征收人的选房顺序权。
②被征收人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户型进行选房。
③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房,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顺序权。
3.应安置住房市场均价
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区域依法评估确定。
(二)空地的收回与补偿
1.属于国有无偿划拨用地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属于国有有偿划拨用地的,参照当前征收土地的成本予以补偿,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按原用途、原规划设计条件依法收储,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优惠奖补政策
(一)为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奖补政策: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以下方式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属住房的,按房屋结构,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框架结构,互不找补;砖混结构,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元/平方米。属经营性用房的,按对应楼层,被征收人分别找补给征收人:一层600元/平方米;二层400元/平方米。
2.征收公有住房,对已参加房改取得部分产权的,需按房改政策补办手续,取得全部产权后,按个人住房予以征收补偿。
3.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补助。
(二)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以自住为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性补偿安置;在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未显现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可享受以下奖补政策:
1.对单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保障面积间的差额部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偿安置;不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按成本价结算。
2.对单户被征收房屋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50平方米认定,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50平方米间的差额部分,属低保户的,无偿安置;属非低保户的,按成本价结算。
3.对享受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和单户住房面积50平方米保障安置的,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成本价部分结算费用的,可按共有产权方式安置。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相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或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单户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执行。
对选择就近确定小区现房实物安置的,不再发放安置过渡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住房5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元/平方米。
(三)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依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偿,对正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提供自征收公告下发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等相关依据;闲置的经营性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认定为“住改营”的,仅按住房给予补偿,可适当地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奖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2022年9月9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10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0元/平方米;同时可享受一次性3个月的过渡费奖励。在2022年9月10日(含)至2022年9月14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奖励:住房5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100元/平方米。
逾期不予奖励。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多层建筑、安置高层建筑,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予以奖励。
(三)违法建筑或违法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违法建筑,其所有权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十一、房屋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机械拆除。
十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照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奖补和奖励政策。
十三、其他事项
(一)加强资料归档管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各工作组应及时按“一户一档”整理要求归档后,移交到城关街道办事处集中存档和管理。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以威胁恐吓、围攻辱骂、暴力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迁指挥部集体研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社区干沟、杨楼周边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答手册》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