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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208-00073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社区干沟、杨楼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19 发布日期: 2022-08-19
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208-00073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社区干沟、杨楼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19
发布日期: 2022-08-19
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社区干沟、杨楼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8-19 11:05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两治三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涡政〔2016〕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对象

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社区干沟、杨楼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搬迁当事人

搬迁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搬迁部门: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搬迁实施单位: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

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30日历天,自2022年8月18日(含)至2022年9月16日(含)。具体时间为:

1.调查登记、评估公示期限:8日历天,自2022年8月18日(含)至2022年8月25日(含)。

2.协议签订、搬迁腾空期限:2022年9月14日(含)前。

四、房屋登记、确认和评估

(一)被搬迁房屋权属等由城关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登记和确认,调查登记结果等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接受群众监督。

(二)城关街道办事处按程序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被搬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五、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一)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以证件或登记面积为准。没有证件或未登记的,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在实际执行中,被搬迁人能积极配合搬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超出部分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

(二)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被确认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评估进行补偿,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计算。

2.附属物及装饰装潢补偿费:按评估价计算。

3.搬迁补助费:按核定的应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300元/人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核定的应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按每月500元/户计算,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增加100元。

对应小区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被搬迁人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之日开始计算。若不能按期交房的,从第19月至交付当月,按原标准的2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交房的据实结算。对于实行现房实物安置的,不再发放过度安置费。

(四)正在进行经营的合法经营户,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时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六、下步安置途径

(一)安置方式

实行对应小区现房实物安置。

1.安置原则

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2.现房实物安置

(1)安置地点:东方明珠安置小区。

(2)按“先搬先选”原则确定被搬迁人的选择顺序权。

(3)被搬迁人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户型进行选房。

(4)被搬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选房,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顺序权。

3.应安置住房市场均价

按照被搬迁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区域依法评估确定。

(二)安置标准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予以安置(含“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安置)。

(三)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1.界定的原则

(1)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户数、人口为基础。

(2)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为依据。

按照界定原则,先核定安置户,再核定安置人口,最后确定“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房屋的有效面积和安置房面积。

2.集体土地的界定

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数据作为集体土地面积的界定依据。

3.宅基地的界定

以核实的安置户为基础,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不超过220平方米的标准界定。

4.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1)1994年9月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可确认为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2)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户,也可确认为安置户。

(3)被确认为安置户后,下列人员可确定为安置人口:

①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②婚内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③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监狱服刑人员;

④亦工亦农,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实无住房的。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照顾人口:

①公告下发之日,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可增加1人;

②被搬迁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是独生子女户且在公告下发前仍是独生子女户的,可增加1人;

③被搬迁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单身独户人员,可增加1人;

④被搬迁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是二女户且在公告下发前仍是二女户的,可增加一人。

(5)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拥有继承的房屋,可享受被搬迁房屋评估价的货币补偿。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的一半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②被搬迁户是无直系兄弟户的,在娘家有房屋且是常住人口,按规定由其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女儿全家(指女儿、女婿及其直系子女)确定为安置户和安置人口;

③已婚女儿住娘家的(娘家有兄弟)分两类情况:第一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有承包地、有宅基地、全家户口在娘家且无户口迁出史、参与本辖区计生WIS管理,且已签订搬迁协议的被搬迁户,给予安置120平方米;第二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且已签订搬迁协议的被搬迁户,给予安置60平方米,另外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安置房(夫妇双方不得重复安置);

④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事实已结婚的,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①公告下发前,已经死亡的;

②公告下发前,已经出嫁的;

③公告下发前,户口已经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④挂靠户口的;

⑤祖居搬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官;

⑥因婚姻、就业等原因,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四)属本村常住居民、有自建房屋被搬迁、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待遇和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待遇且无其他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可按成本价的一半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五)搬迁范围内常住非安置户的房屋,在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有标注并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其房屋和附属物按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性补助,同时可享受以下奖励性购买安置房的优惠政策。

1.公告下发前,对户口已迁入且常住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户可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以成本价购买一套安置房,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2.公告下发前,对户口已迁入或常住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户可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以成本价购买一套安置房,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

如在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成本价结算部分按50%执行;如在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成本价结算部分按75%执行。未在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政策。

(六)公示

被搬迁的房屋、应安置户和应安置人口等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公示制度。

七、奖惩措施

(一)被搬迁人在2022年9月9日(含)前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同时可享受一次性3个月的过渡费奖励。在2022年9月10日(含)至2022年9月14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凡在2022年9月14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或违法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但以自住为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八、房屋拆除方式

搬迁腾空后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机械拆除。

九、其他事项

(一)加强资料归档管理。被搬迁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各工作组应及时按“一户一档”整理要求归档后,移交到城关街道办事处集中存档和管理。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搬迁人应当积极配合搬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以威胁恐吓、围攻辱骂、暴力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搬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迁指挥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涡阳县城关街道新城社区干沟、杨楼周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答》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对本方案有异议,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亳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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