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自来水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重点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七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处罚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工作事故,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监管手段,切实消除隐患,实现生产经营的安全稳步发展。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公司、部门积极从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 公司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所采取或进行的合法合理的措施与活动。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和“公司→部门、部门→班组”两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全面监督管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司所属部门应设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公司所属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监管规定:
(一)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批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执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两级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体系并实行月度考核制度。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整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应将处理后的情况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层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应落实对公司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督促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部门安全生产的指导与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考核、评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等事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执行要素:
(一)公司、部门要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规划,安全生产预案要定期演练,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台帐、记录要真实、准确。
(二)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证书。挖掘机等设备,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取得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其它岗位人员岗前及每年要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四个落实”。
(三)坚持每月定期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各部门按学习要求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同时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安装、维修、抢修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安装、维修、抢修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组织工作。
(二)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围栏、警示标示、标志、夜间警示标志等完备。
(三)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余土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留下安全隐患。
(四)电氧焊设备使用安全、规范。
(五)施工车辆必须指定专职司机。
(六)吊车、挖掘机工作时,作业区域及区域外5米内不能站人。
(七)施工用电安全、规范,安装、维修、抢修施工现场外接电源必须装有保护器。
(八)施工人员穿着必须符合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重点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对人员(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二是对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对人员(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使驾驶员建立高度的安全责任感。
(2)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3)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制度,加大教育力度,每季度召开驾驶员安全例会,坚持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利用有关宣传材料、报刊等,选取典型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特别要做好季节性(恶劣天气、雨、雪、雾天)行车安全常识的教育。
(4)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对车辆的安全管理
(1)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2)加强车辆保养,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驾驶员必须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增强责任心,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提高车辆完好率,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做好车辆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传动、消防器材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严格把关,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及时修复,确保运行车辆完好率达到100%,坚持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消防管理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增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意识。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月组织专项检查外,公司各部门、单位安全员每天都要巡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四)公司部门、单位每年要组织1-2次消防安全演练。
(五)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安保方案。
(六)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除火险隐患。
(七)建立公司部门、单位消防档案,组建志愿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八)坚持做好消防安全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险隐患整改不及时的部门、单位,将从重处罚责任人。
(九)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齐备完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第十七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明确施工用电管理人员、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电气负责人。
(2)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安装后,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电工作业应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4)现场用电必须三相五线制,使用五芯电缆。
(5)固定设备应有专用开关箱,必须一机一闸一保一箱一锁。
(6)各配电箱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二)办公区用电安全管理
(1)办公区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爱护办公用电设施,节约用电,下班时及时关闭用电器具。
(2)安装、维修用电设施应专职人员操作,严禁在办公区域内私拉乱接电源线、用电器。
(3)定期检修办公区的开关、插座、用电器具,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的时间及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对供水行业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学时要求,组织对公司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待、转、换岗及重新上岗人员、新进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一) 新进员工必须进行入职、部门、岗位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 电工、焊工、起重工、挖掘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三)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
(一) 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进员工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二)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含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汛期等)、节假日前后、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新进入现场等。
(三) 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公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三类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工程施工负责人、车队长、班组长也是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必须加强培训。工程施工负责人、车队长,对所属员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四) 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
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培训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具体形式如下:
(1)施工现场(车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2)举办安全生产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4)印发安全生产简报、通报等,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
(5)张挂安全生产挂图或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
(6)举办安全生产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
(一)电气事故的预防
(1)电气操作属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中控室及机房的电气设备,不得随便乱动。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应由专业电工修理,不得擅动,更不得带故障运行。
(3)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可靠,不得有破损或部分裸露现象。
(4)在操作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
(5)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按有关安全规程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
(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安设漏电保护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防护接地或接零。
②若使用单相手持电动工具时,其导线、插销、插座应符合单相三眼的要求;使用三相的手持电动工具,其导线、插销、插座应符合三相四眼的要求;
③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并站在绝缘板上。
④不得将工件等重物压在导线上,以防止轧断导线发生触电。
(7)使用的行灯要有良好的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
(8)在进行电气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不清楚或不懂的事情,切不可不懂装懂,盲目乱动。
(9)一般禁止使用临时线。必须使用时,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按规定时间拆除。
(10)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11)在雷雨天,要距离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20米以外,以免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12)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ABC干粉灭火器、黄沙等灭火。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13)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去擦拭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二)机械设备事故的预防
(1)机械设备要按有关安全要求装设合理、可靠,不影响操作规程的安全装置。
(2)定期检查零部件是否有磨损严重和松动等迹象,发现后应及时更换、修理,防止设备带病运行。
(3)检查电线是否破损,设备的接零或接地等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4)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有带电部分外露现象,发现后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5)检查重要手柄的定位及锁紧装置是否可靠,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6)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操作设备前要先确认正常后再投入运行。
(8)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
(9)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测量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
(10)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三)车辆事故的预防
(1)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定期检查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
(3)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非指定驾驶员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在火灾爆炸危险较大的厂房内,应尽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业,最好将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点检修。当必须在原地检修时,必须按照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2)不能在高温表面附近堆放可燃物。
(3)不能用水扑灭电气和油类火灾。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的上报:发生事故应在l小时内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领导,书面报告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如初步判断系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领导。
事故的分析: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作细致、客观、全面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程度和性质,明确当事人员和相关人员。向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故分析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处理建议。
事故的后续处理:在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建议后,由事故所在部门、单位作为事故后续处理主体,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承担消除事故影响的工作。
(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凡在本市区域内的,应立即到现场勘查、处理;凡在本市区域外的,则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处理。
(2)安全管理办公室会指定专人参加对车辆定损、定责以及其它问题的处理。
(3)事故处理完毕后,需将交警的《车辆事故认定书》、车辆定损中心的《车辆定损单》以及保险公司《保单》复印件以及《事故处理意见书》等资料建档、备查。
(三)责任事故的处理
(1)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立即到现场勘查、处理。
(2)事故处理完毕后,需将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损失认定记录、事故处理记录以及保险公司的《保单》复印件等资料建档备查。
(3)安全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事故的赔偿以及其它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的分类
(一)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二)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损伤,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l-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七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不定期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凡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全生产重点管理相关条款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由考核部门登记备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处罚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O00-5000元的,扣罚主要责任人一个月岗位、技能、特殊、辅助工资总和的20%;扣罚次要责任人一个月四项工资总和的5%。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的,扣罚主要责任人一个月岗位、技能、特殊、辅助工资总和的40%;扣罚次要责任人一个月四项工资总和的10%。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20000元的,扣罚主要责任人二个月岗位、技能、特殊、辅助工资总和的50%;扣罚次要责任人二个月四项工资总和的12.5%。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扣罚主要责任人三个月岗位、技能、特殊、辅助工资总和的50%;扣罚次要责任人三个月四项工资总和的12.5%;并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的处罚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扣罚主要责任人三个月岗位、技能、特殊、辅助工资总和的60%,并给予下岗或停岗处罚;扣罚次要责任人三个月四项工资总和的30%。
(二)对重、特大损失事故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按《安徽省重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年终将给予部门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晋级提升。
第三十条 因责任心缺失、工作疏漏酿成生产、施工事故的,按事故性质、造成后果,严格依照事故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颁布前公司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亳州市自来水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