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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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688127527P/202004-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其他文件】关于修订《亳州市“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4-09
咨询机构: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咨询电话: 0558512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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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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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其他文件】关于修订《亳州市“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4-09
咨询机构: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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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关于修订《亳州市“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9 10:30 信息来源: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修订《亳州市“新网工程”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19286号)精神,结合亳州实际,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研究修订了《亳州市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亳州市财政局   

                  202049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加强对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192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择优确定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宗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供销合作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例大于25%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上必须有该企业的相关信息和上年度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规范的实体法人企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3.申报项目均纳入省财政涉企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获得过省、市相关专项政策扶持的同一项目一律不得再次申报。申报企业在填写涉企信息时,因错填 、漏填、虚假信息、重复申报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申报的,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4.申报项目应为上年11日至1231日之间建成的项目。

(二)申报股权投资方式的主体需是为农服务带动力强、成长性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类为农服务法人企业;股权投资应当同股同权。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等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场所的建设项目;

(二)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三)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等场所建设,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新型村级基层供销社建设项目;

(五)日用消费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六)省、市供销合作社会同省、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领域项目。

第六条  已享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本文件规定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涉企系统进行检索)。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支持资金。

财政贴息时限为一年,从上年11日至1231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体系。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八条  市供销合作社根据每年新网工程建设需要,确定当年资金支持的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注册地县(区)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

(二)县(区)供销合作社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上报项目;

(三)县(区)供销合作社应按照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联合上报市供销合作社。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申报材料及要求

1.项目申报书封面;

2.县(区)供销合作社申报文件、《项目申报书》《亳州市供销社新网工程扶持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项目责任书》)、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含企业股权结构)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具体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分年任务内容;(3)项目建设具备的现有条件及目前总体实施情况;(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日期、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和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5)项目本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

4.项目承担单位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单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6.项目内外实景广角照片各一张(注明地址、名称);

7.县(区)供销合作社现场踏勘后填写的项目专项勘查情况表;

8.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

9.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投资支付凭证、项目完工验收资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文本格式及装订要求。申报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供销合作社申请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责任书》、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二)申报股权投资方式项目的材料

1.项目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应包括公司概述、项目介绍、行业与市场分析、政策分析、经营与管理、投资回报分析、项目投资概算表、专项资金用途表、融资方案、风险与防范措施等;

2.资质证明文件

供销社入股的股权投资有关文件、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公司财务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审批文件;

3.其他证明材料。

文本格式及装订要求。申报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供销合作社申请文件、《项目商业计划书》、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第十一条 申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由市供销合作社采取专家评审、公开答辩等方式遴选项目。对申报股权投资方式的由市供销合作社常务理事会议研究股权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持原则:项目专家评审得分不低于70分;财政支持的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自筹部分。

第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草案),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研究通过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草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按照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五条  市级新网工程项目资金以股权形式投入到企业的,股权由企业所属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持有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供销合作社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并及时验收,同时要将资金安排情况纳入涉企系统管理,按照要求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及资金使用、项目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区)供销合作社、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县(区)今后年度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否则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单位必须进行项目清理,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局作出书面汇报,同时将取得的项目资金缴回当地财政部门。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亳州市供销合作社、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亳州市供销社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亳供发〔201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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