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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304-00095 组配分类: 管理政策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公积金委〔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3-20 发布日期: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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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管理政策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公积金委〔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3-20
发布日期: 2023-04-06
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6 16:41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经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位委员审议通过,现将《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0日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的居住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各县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当地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六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四)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检查工作,核对单位及其职工的缴存信息,审核缴存月工资基数等缴存情况。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 开户缴存登记表;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三) 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确定缴存比例的决议(无工会组织的单位,需附职工代表同意签名名单);

(四) 单位营业执照 (法人证书);

(五) 职工劳动工资报表。

第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由本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登记,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对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单位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

(三)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注销前账存人数、注销前月缴存额、注销原因、个人账户转移说明;宜包括单位地址、联系人信息;

(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住房公积金转移去向、手机号码;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二)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三)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我市职工当年最低月工资的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 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原缴存比例、新缴存比例、降低原因、降低期限、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信息,宜包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经办部门、经办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等信息;

(二)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第十八条 办理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月应缴额、职工月应缴额、申请缓缴期限、单位职工累计缓缴额、住房公积金缓缴原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信息,并宜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经办部门、经办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等信息;

(二)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单位应从发生欠缴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发现错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更正。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二十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同时执行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保底、封顶政策规定。具体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额,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公积金中心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缴存基数不符合规定范围单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可强制调整缴存基数至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未补缴的部分,应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应根据实际计算。补缴比例不应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标准,职工月工资基数按照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办理转移的,职工本人应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在网上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三十条 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封存账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六章 自愿缴存

第三十二条 我市范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全日制从业人员、城市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开户登记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方式、缴存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为16%~24%。申请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没有核定纳税收入的,按照不低于亳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其他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照不低于亳州市社会保险缴费最低基数核定。

 

第七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缴存单位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包括: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单位信息变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予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公积金委〔20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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