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气象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气象局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2341600485895876B/202305-0004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应用指南》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索引号: 12341600485895876B/202305-0004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应用指南》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应用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9 11:11 信息来源:亳州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应用指南》的通知

 

 

市各类开发区: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加强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实际制定《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应用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气象局

                                                             2023529

 

 

 

 


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亳州市各类开发区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适用条件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第四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三、成果应用

在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事项实行“开发区政府提供服务,项目建设单位无偿享用”的方式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在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成果,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采取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的对策和措施,避免和减少(轻)气象灾害影响及项目对气候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亳州市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直接下载所需的评估报告,并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交《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四、监管任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气候可行性论证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能力要求。

(二)检查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网上运行、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等情况。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查处;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查处;对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查处;对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查处;对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查处;对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查处。

(四)检查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

五、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

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过程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监管。

(二)检查行政审批过程有无违法情况

审批过程违法情况主要包括:对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增设、变更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资料审查

1.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单位主要审查以下材料:

法人资格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从业人员登记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开展“双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

建立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目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机制,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3.实行电子监管

利用行政审批电子监管平台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单位监管,同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4.开展责任约谈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单位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未遵守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和要求,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气象主管机构对相关单位进行责任约谈,要求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和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二)信用监管

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监管档案。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候可行性论证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关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协同监管

1.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职责,明确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同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住建局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管机制。

2.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信息协同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及时公布气候可行性论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信息,实现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过程、结果以及安全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加强部门合作,融入“信用亳州”体系。

七、事后监管

(一)组织开展案卷评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案卷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卷,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案卷的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受理投诉、举报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公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同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探索实行鼓励企业内部人举报的“吹哨人制度”。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气象主管机构在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的“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明确审查、审批专门人员和监管专门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普法宣传

利用“3.23”世界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宣传月”、科技宣传周活动,开展多种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四)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气象执法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管工作。

九、其他事项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每十年开展一次,期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关于印发《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应用指南》的通知

 

 

市各类开发区: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加强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实际制定《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应用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气象局

                                   2023529

 

 

 

 


亳州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亳州市各类开发区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适用条件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第四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三、成果应用

在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事项实行“开发区政府提供服务,项目建设单位无偿享用”的方式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在划定的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成果,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采取区域评估成果提出的对策和措施,避免和减少(轻)气象灾害影响及项目对气候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亳州市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直接下载所需的评估报告,并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交《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四、监管任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气候可行性论证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能力要求。

(二)检查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网上运行、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等情况。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查处;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查处;对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查处;对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查处;对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查处;对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查处。

(四)检查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

五、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

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过程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监管。

(二)检查行政审批过程有无违法情况

审批过程违法情况主要包括:对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增设、变更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

资料审查

1.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单位主要审查以下材料:

法人资格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从业人员登记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开展“双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

建立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目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机制,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避免形式主义,发现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3.实行电子监管

利用行政审批电子监管平台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单位监管,同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4.开展责任约谈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单位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未遵守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和要求,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气象主管机构对相关单位进行责任约谈,要求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和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二)信用监管

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监管档案。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候可行性论证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关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协同监管

1.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职责,明确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同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住建局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管机制。

2.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信息协同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及时公布气候可行性论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信息,实现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过程、结果以及安全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加强部门合作,融入“信用亳州”体系。

七、事后监管

(一)组织开展案卷评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案卷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卷,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案卷的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受理投诉、举报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公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同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探索实行鼓励企业内部人举报的“吹哨人制度”。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气象主管机构在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的“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明确审查、审批专门人员和监管专门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普法宣传

利用“3.23”世界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安全宣传月”、科技宣传周活动,开展多种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四)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气象执法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管工作。

九、其他事项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每十年开展一次,期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CBA直播,CBA直播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