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名称 |
补贴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申办流程 |
受理机构 |
1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安置单位 |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
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在线申请。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2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线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安徽政务服务网”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3 |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在线申请。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4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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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在线申请。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5 |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或“安徽政务服务网”向企业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在线申请。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6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免申即享 |
该补贴通过“免申即享”模式发放。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7 |
创业培训 |
创业培训 |
高校毕业生 |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后创业的学员优先给予发放创业服务券、创业贷款和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等支持。 |
有创业意愿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均可报名 |
向我市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即可。 |
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8 |
创业担保贷款 |
创业担保贷款 |
高校毕业生等创业者 |
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人员,可申请最长三年、最高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上限为LPR+150BP(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的年利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以贷款当月的LPR计算。 |
申请人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我市拥有经营实体,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且未存在有效的就业信息、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以及不属于在职参保的人员或其他财政供养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皖事通”APP或“安徽政务服务网”,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线申请。 |
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9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向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在线申请。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0 |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
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6个月以上的,也可按照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 年12月31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
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 |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向企业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在线申请。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1 |
高校毕业生等群体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
高校毕业生等群体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
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
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开发就业见习岗位,鼓励各类企业(含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对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到我市见习单位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就业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 |
不低于2000元/人/月见习基本生活补助,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 |
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向见习所在地人社部门在线申请。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12 |
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
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可按每人一次性1500元标准申请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
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申请,系统自动校验,校验成功后,各院校在校园内及院校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提供的银行卡。 |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