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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0P458427/202311-00060 组配分类: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发布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4 发布日期: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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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发布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4
发布日期: 2023-11-14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发布时间:2023-11-14 14:49 信息来源: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一、申请条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规划许可证;

4.原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

5.效果图;

6.身份证。

三、申请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五、审批结果

同意xxx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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