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亳州市中心城区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亳州市中心城区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养护
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中心城区市管城市道路桥梁维修及专项维护整治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对市管城市道路桥梁进行维修及专项维护整治的项目(以下简称“维护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根据承担的任务不同,责任主体划分为:
(一)直接实施维护项目的维修施工单位是维护项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受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维护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维护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成立项目管理班子具体负责。
第四条 维护项目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案件受理:日常巡查、数字城管、市民投诉、市处长热线转办或者上级批转涉及市政公用设施损毁修复的案件,由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受理。
(二)任务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经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签批意见分解后,安排专人协同监理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严格放线定位,严禁随意扩大施工范围。
(三)定量确认:实地核查要制作核查表,核查表包括维修的内容、规格、修复费用、修复建议,并由核查人员、监理签字。
(四)会议讨论:根据核查情况,经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后,单项(按次计算)转办任务总额经估价测算在5万元以下的,经核价后,报分管副处长审批;在5-20万元以下的,经处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后,报处长审批;在20-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经处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对单项工程5-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维修项目,结合中标施工企业上报的修复方案,摇号确定施工企业。
(五)组织实施:根据讨论意见,由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按程序签发《维修作业票》,严禁未按程序派单。
第五条 维护项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
(二)维修工程使用材料实行备案制度,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将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按批次送检报告和设备的备案情况、出厂合格证等,报送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施工单位制定的维护技术方案需经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要进行详细记录。
(四)监理人员必须实施现场监督,并记录监理日志。
(五)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在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管理,组织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当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实行质量抽检。
(六)监理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对维护项目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沥青路面不得用水泥混凝土修补;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得用沥青混合料修补。
桥面维修铣刨、切割,深度不得大于路面混凝土深度,不得损坏防水层。
制定道路、桥梁维修工程质量标准,并加强施工监管。
第七条 监督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监督程序:施工单位应在维护项目开工前将维护项目技术方案及审查意见、施工方案等报送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维护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内容:
1.维护项目的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执行情况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
2.按照城市道路桥梁维护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技术方案,对受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维护项目的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4.对维护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障体系和落实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维护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监督方式:
由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维护项目的技术要求、进度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安排人员进行监督巡查。
(四)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和监理单位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单位发现的问题报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督办施工单位整改。
(五)维护项目完工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对关键指标进行监督抽检。
(六)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维护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情况进行通报,以此作为行业考核及工程款拨付审核的依据。
第八条 为落实政府会议纪要、上级部门(领导)批示或者工作部署、市民投诉或者热线(数字城管)转办等市政设施维修应急处置事项,经报请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完善派单资料。
对维修改造的项目,在项目概算或者估价测算中,严禁将同一项目拆分实施。
第九条 市政设施维修实行一点一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来源、派单程序、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施工方案、材料备案证明、检查记录等。
第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罚: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维护项目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