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08-00130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的通知 | 文号: | 亳政办秘〔2023〕26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308-00130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的通知 |
文号: | 亳政办秘〔2023〕26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目录(2023)》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服务人民群众,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的通知》(亳政办秘〔2022〕60号)同时废止。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3)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1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5第9项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2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提取公积金 |
离职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3 |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单身证明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1.5第6项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4 |
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 |
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5.17.1第3项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5 |
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 |
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5.18.1第3项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6 |
个人集中封存 |
个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5.13.1第3项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市公安局 |
|||||
1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系统使用的安全产品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六条 |
申请单位出具 |
|
2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职业鉴定部门开具 |
|
3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工作经验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4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5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6 |
单独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7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8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9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签发(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1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3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4 |
普通护照首次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5 |
普通护照首次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6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7 |
出入境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8 |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
|
19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纳税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税务部门出具 |
|
20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6个月以上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
|
21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 |
|
22 |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在校生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教育部门或高校出具 |
|
23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出具 |
|
24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在父或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
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出具 |
|
25 |
母亲为女士官(在女士官驻地入户) |
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出具 |
|
26 |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入户) |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出具 |
|
27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入户)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出具 |
|
28 |
取得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登记(入户)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出具 |
|
29 |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出具 |
|
30 |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产权人为父或母,且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迁移立户) |
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出具 |
|
31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工作调动)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出具 |
|
32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录用、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出具 |
|
33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务工、经商)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出具 |
|
34 |
军人退伍、复员(异地安置恢复户口)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出具 |
|
35 |
军人转业、退休(单独立户)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出具 |
|
36 |
军人转业、退休(挂靠集体户)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出具 |
|
37 |
军人转业、退休(投靠直系亲属) |
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出具 |
|
38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单独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 |
|
39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挂靠单位集体户)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出具 |
|
40 |
华侨回国定居(单独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 |
|
41 |
华侨回国定居(挂靠单位集体户)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出具 |
|
42 |
入籍户口登记 |
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出具 |
|
43 |
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现居住地恢复)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 |
|
44 |
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出具 |
|
45 |
公章特种行业许可 |
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46 |
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
|
|||
47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公安机关现场核实后负责出具)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申请人提供 |
|
48 |
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
|
|||
49 |
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
|
|||
5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
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预先核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文化行政部门出具 |
|
市民政局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提供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提供 |
|
3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提供 |
|
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提供 |
|
市司法局 |
|||||
1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 |
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 |
申请人提供 |
|
2 |
资金证明 |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条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
|
|
3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初审) |
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提供 |
|
4 |
上一年度的资产状况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5 |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
申请人提供 |
|||
6 |
司法鉴定机构法人代表变更(初审) |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7 |
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损坏补发(初审) |
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及原证书复印件 |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六条 |
申请人提供 |
|
8 |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初审) |
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9 |
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初审) |
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 |
申请人提供 |
|
10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损坏补发(初审)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的,提交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原证书复印件 |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六条 |
申请人提供 |
|
11 |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初审) |
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0号)第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
12 |
开办资金证明 |
申请单位出具 |
|||
13 |
办公场所证明 |
申请单位出具 |
|||
14 |
公证机构终止核准(初审) |
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 |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
15 |
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
遗失声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供 |
|
16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17 |
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律师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提供 |
|||
18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
19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
|||
20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
21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
|||
22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初审)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申请人提供 |
|
23 |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无故意犯罪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24 |
专职执业证明 |
原工作单位出具 |
|||
25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
|||
26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27 |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 |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
|
28 |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 |
申请人提供 |
|
29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初审)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申请人提供 |
|
30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40号令)第十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46号令)第七条
|
申请人提供 |
该事项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本级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办通〔2021〕17号)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在报名公告、资格申请公告中说明 |
31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32 |
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33 |
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34 |
报名考试人员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35 |
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36 |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
人民法院、所在居(村)委会出具 |
|
2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出具 |
|||
3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4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出具 |
|||
5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死亡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23〕61号) |
公安部门、医院或民政部门出具 |
|
6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死亡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23〕61号) |
公安部门、医院或民政部门出具 |
|
7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8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9 |
一级建造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0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1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2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3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4 |
注册测绘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5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6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第84项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7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8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9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20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所在居(村)委会出具 |
|
||
21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员户口簿、结婚证或档案中记载的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23〕61号)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出具 |
|
22 |
死亡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医院或民政部门出具 |
|
||
2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
人社部门出具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2 |
探矿权变更(扩大勘查范围)登记 |
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材料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
|
3 |
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权属无变化的证明文件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
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5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6 |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7 |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8 |
采矿权(采矿权人名称或矿山名称)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无变化证明或更名后系采矿权人全额投资的子公司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市场监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
|
9 |
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 |
申请人提供 |
|
10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 |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出具 |
|
11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
申请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
|||
市生态环境局 |
|||||
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
申请单位出具 |
|
市交通运输局 |
|||||
1 |
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从业审核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2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审核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审核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4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审核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人民银行出具 |
|
5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产权单位出具 |
|
||
6 |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审核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人民银行出具 |
|
7 |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 |
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出具 |
|
||
8 |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从业审核 |
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9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申报员、危险化学品集装箱现场检查的检查员从业资格的认可 |
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 |
|
港口和海关部门出具 |
|
10 |
船舶检验证书污损、遗失补发 |
刊登在“中国水运报”上的遗失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11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12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 |
|
13 |
一般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的经营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提供 |
|
14 |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文凭相关证明材料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15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相关证明材料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
市水利局 |
|||||
1 |
取水许可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十条 |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 |
|
市商务局 |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
申请人及其单位提供 |
|
2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企业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
申请人提供 |
|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广电新闻局) |
|||||
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2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3 |
入境团队旅游邀请函 |
保证书 |
《外交部〈关于被授权旅游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旅游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发〔2016〕6号) |
申请单位提供 |
|
4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
高校或培训机构出具 |
|
6 |
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核拨 |
电视剧播出证明 |
《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出具 |
|
7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8 |
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证明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委托方出具 |
|
9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
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
10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需提供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消防部门出具 |
|
11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设立审批 |
安徽省印刷企业登记表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出具 |
|
12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保证金 |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出具 |
|
13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
|
14 |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
安徽省出版物经营登记表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出具 |
|
1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
|
16 |
出版物零售设立审批 |
经营场所证明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提供 |
|
市卫生健康委 |
|||||
1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
申请人提供 |
|
2 |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
3 |
放射诊疗许可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4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申请人取得药品购用印鉴卡前,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申请人提供 |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请 |
生活困难证明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 |
|
市应急局 |
|||||
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砖瓦用粘土、地下水开采企业委托审查)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
省应急厅发证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
省应急厅用印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出具 |
省应急厅用印 |
||
4 |
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
应急管理部门出具 |
省应急厅用印 |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储存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
不动产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
|
6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不动产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
|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
8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 |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 |
|
9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出具 |
|
||
10 |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出具 |
|
||
1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
|
1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
|
13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
|
14 |
特种(电工、焊工等)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学历证明或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教育部门或安全培训机构出具 |
|
15 |
考试合格证明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考核发证机关出具 |
|
|
市市场监管局 |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2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3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4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5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6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7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8 |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9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10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1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12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13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14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15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化肥) |
企业延续免实地核查承诺书(延续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九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16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需要提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17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企业延续免实地核查承诺书(延续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九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18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性材料(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需要提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市医保局 |
|||||
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
公安机关出具 |
|
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 |
|
|
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工作单位出具 |
|
|
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医疗机构出具 |
|
5 |
生育津贴支付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
|
6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
民政部门或医院出具 |
|
市城市管理局 |
|||||
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申请人提供 |
|
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
申请人提供 |
|
3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中标标书、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材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
申请人提供 |
|
4 |
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5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6 |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
保障用户用水的应急方案(停水超过3天,需提供)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申请人提供 |
|
7 |
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时提供) |
申请人提供 |
|||
8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工程方案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
申请人提供 |
|
市国动办 |
|||||
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9条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第5条 |
申请人提供 |
|
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
|||||
1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资金到位证明、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2020〕59 号)第九条 |
建设单位提供 |
|
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从业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
企业提供 |
|
市气象局 |
|||||
1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气象部门审批的易燃易爆等场所)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延续)
|
作业人员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八条 《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气办发〔2021〕22号)
|
申请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
|
3 |
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申请单位提供 |
|
||
4 |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
申请单位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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