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办〔2012〕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马沟,西至庄子大道、芦沟,南至鲲鹏路,北至体育路(以实际征收范围为准)。
二、征收期限
以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蒙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庄周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评估方式
依据《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办〔2012〕101号)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其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市场价评估。附属物及装饰补偿依据县政府公布的附属物及装饰装潢价格予以补偿。
五、拆除方式
已征收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六、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非住宅房屋、临时建筑、简易房,只给予货币补偿。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只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工业企业房屋及附属物(含仓储),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符合我县现行产业政策和入园条件的,可按照“产权调换,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被征收的住房在嵇康(万庄)三期小区安置。
2.对实施整屋(合法建筑)拆除并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进行安置。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安置房价格进行结算,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执行。
3.安置办法。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确定被征收人安置房顺序号,并予以公示。
选择产权调换,符合《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蒙政办〔2015〕25号)和补充意见要求的,可以选择虚拟实物安置,开具购房券。
七、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一)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定。如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权证)面积不符的,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的测绘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为商业且实际用途为商业的,认定为商业用房。
(三)不能提供房屋规划、土地、产权等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
八、优惠政策
(一)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可享受如下优惠补偿政策:
1.征收公有房屋,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按照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其按照征收个人住宅规定予以补偿。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住房实行“征一还一,差价找补”。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综合因素调整系数)+土地基准评估价格〕。
3.被征收人在最接近户型选房,安置房面积不得超出或低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最佳组合方式选择购买安置房,但组合后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结算。安置房面积低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的,且剩余面积不超出20平方米,对剩余面积按安置房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选择实物安置,安置房价格为:1300元/平方米。
安置房市场价格是指安置房还原时的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安置小区住房的市场均价,结合我县已建和在建安置房的技术指标、结构、政策等相关因素评估确定。
4.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容积率小于0.6,且大于0的,允许被征收人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60%以安置房价格购买安置房,不再享受2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优惠。
(二)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以自住为目的,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接受处罚的,选择产权调换时,对其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性安置:
1.在住建部门提供的蒙城县2004年版航拍图上显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9-1:1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1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同时可比照本方案中第八条第一款的优惠政策执行;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9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2.在住建部门提供的蒙城县2004年版航拍图未显现,但在蒙城县2008年版航拍图显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7-1:0.8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8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7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3.在住建部门提供的蒙城县2008年版航拍图未显现但在2010年版卫星照片显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5-1:0.6比例奖励购买安置房(即: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6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搬空房屋交钥匙的,按照1:0.5的比例折算安置房面积;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4.奖励性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综合因素调整系数)+土地基准评估价格〕。
5.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土地、规划等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的:在2004年版航拍图未显现,在2008年版航拍图显现的房屋,依据土地使用面积,按照88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在2008年版航拍图未显现的房屋,依据土地使用面积,按照104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已经接受处罚的,根据处罚单据原件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处罚的有效证明,等面积不再处罚,超出部分按现行标准处罚。
6.被征收人在最接近户型选房,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或低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超出最大安置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最佳组合方式选择购买安置房,但组合后的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安置房总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应安置面积的,且剩余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对剩余面积按安置房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择安置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
(四)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开具购房券用以重新购置商品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购房券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购房券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现房安置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之日开始计算,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建筑、简易房除外)。安置房屋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首期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安置的,从第19个月起至安置完毕止,按照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发放搬迁补偿费,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搬迁补偿费。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三)经营性停产停业补偿费。依据实际营业面积,按照120—24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需提供自征收决定前连续三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财务报表及工资表等相关依据)。
十、奖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发之日起4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前20日签订协的,住房10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200元/平方米;第21日至40日内签订协议的,住房5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10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超过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仍不搬迁的合法建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法建筑所有人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制度。“四公开”即补偿方案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四监督”即房屋征收工作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被征收人、国家利益损失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房地产估价资质要求,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或者出具评估报告的。
2.转让或者允许他人利用房地产估价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
3.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或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4.滥用假设条件,随意确定房屋用途、规模和土地类别、用途、面积及使用年限的。
5.出具虚假或者有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6.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三)被征收人应依法支持项目建设,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
1.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策划集体上访扰乱信访秩序的违法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五)本实施方案由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