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10:33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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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
住房消费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本市住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新一轮中央和省有关房地产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因城施策,现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推进“安居置业一件事”。进一步降低购房门槛,落实公积金支持首付政策,简化、合并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商品房买卖、按揭贷款、公积金提取、抵押登记等买房置业事项一次办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亳州市分行、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商业银行)
二、支持人才安居。市区规上工业企业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的硕士毕业生,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该政策印发实施前已连续依法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在申请购房补贴前,社保处于连续缴纳状态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购房补贴。如与我市其他相关补贴政策出现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针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群体,公开发放购房券2000张,每张面值一万元,有效期为3个月,对于有效期内兑现购房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益财政给予每张购房券10%的补贴;鼓励团购商品住宅,促进市场消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无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落实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等政策,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继续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展期,鼓励金融机构为房地产项目和保交楼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及时释放企业缴纳的按揭贷款保证金,市住建、住房发展中心、公积金等部门向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商业银行给予政策性倾斜;同时,科学运用信贷、债务、股权、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源,扩宽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人行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亳州监管分局、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商业银行)
五、有步骤推动地下车库的交易登记。大力宣传地下车库交易登记政策法规,强化产权意识,优化地下车库首次登记流程和要件,推进地下车库的产权登记,促进地下车库交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六、推进现房销售试点,推广实施“交房即办证”。对实施“现房销售或适当比例现房销售”的项目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且允许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延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一年内缴清。支持发放现房销售专项开发贷款,实行分期、分批现房销售,减少企业资金压力。加大“交房即办证”工作力度,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发展中心、市规划设计院、人行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亳州监管分局、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开发企业探索实施“定制房”开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群体对于户型、面积等具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定向开发楼盘。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扩大投资领域,围绕城市建设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向休闲地产、养老地产等领域拓展,推进房地产多元化发展。(牵头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建设多样化、高品质住宅,实行“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唱衰市场等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稳定市场信心。(牵头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九、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修订完善现有的《亳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按购房价款比例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整为按购买房屋的产权面积交存。(牵头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局)
十、助力房地产新项目开工建设。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按相关规定缴清违约金和利息后,自本政策印发之日起及时开(复)工建设、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纳统条件的,按照在此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由载体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牵头单位: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发展中心)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以上各项政策均由相应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实施范围为市区,三县可参照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