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亳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特制定《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6日
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3〕57号)、《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党〔2023〕3号),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通过揭榜挂帅、定向委托、公开竞争等方式实施。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高校院所承担的横向课题,经市科技局备案后可视同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对纳入市科技局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职责明晰、程序规范、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强化过程管理,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县(区)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和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可以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处理有关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实施、监督检查、评价验收等工作;
(五)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科研诚信管理;
(七)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实地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参与或协助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并按期如实提交验收资料,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要事项;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五)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资金预算,制定年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方案,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各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配置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条 项目实行公开申报,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重点结合我市主导产业编制申报指南,并通过市科技局官网等渠道公布。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初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报单位应为亳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三)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除两院院士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
(四)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相关部门查重规定;
(五)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主持人未被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内。
第十三条 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生产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推荐报告。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主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科技局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规则,规范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信用记录比对、实地查看(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项目)等情况,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并根据会议研究决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 由市财政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可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其中首次拨款一般不低于项目资助总额的50%,中期评估、“里程碑”节点考核或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全部剩余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任务书应当与申报书保持一致,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查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一)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
(二)重大调整事项,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变更等;
(三)出现重大问题,无法继续履约实施项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撤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开展中期评估、“里程碑”节点考核,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重大自然灾害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项目约定的主要任务、未达到项目约定的指标,经审计、专家组核查等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可允许申请结题。
第二十四条 违约处理。项目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须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项目终止和结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持人委托具有本省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须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项目撤销或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产业专家、金融专家、企业专家、技术专家、用户等,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约定的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三种。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为“验收不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经审计、专家组核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本着“尽职免责、宽容失败”的原则,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验收通过”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的方式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视情给予项目撤销、终止处理。对于结题的项目,不予兑现末期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实施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分析和评判。为减轻项目承担单位负担,项目绩效评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已出台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