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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403-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号: 皖发改价费函〔2024〕89号
发文日期: 2024-03-26 发布日期: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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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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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号: 皖发改价费函〔2024〕89号
发文日期: 2024-03-26
发布日期: 2024-03-26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4-03-26 09:35 信息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司函〔2024〕42号)收悉。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皖价费〔2015〕123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继续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皖发改收费函〔2019〕2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客观题考试科目2科,每人每科50元;主观题考试科目1科,每人每科50元。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考生加收除国家规定的考务费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成本管控,每年3月底前要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考试收费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皖发改收费函〔2019〕23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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