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3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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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切实帮助缴存人家庭缓解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办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委托划转”)业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1.商贷委托划转的贷款类型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其他非住房类商业贷款不予受理。
2.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含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行为的不予办理商贷委托划转业务。
4.申请人(含配偶)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三、划转时间和金额
1.商贷委托划转业务为按月划转方式,自审批的次月起生效。按约定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为划转日。
2.两种方式确定划转金额:一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商业银行实现数据共享可查询申请人还贷明细的以申请人上月还款额为划转金额;二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各商业银行数据暂未实现数据共享的以申请人借款合同月还款额取整(取百元整数)为划转金额。
3.申请人(含配偶)申请划转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百元。
4.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商业贷款月还款额的,划转支取金额按申请人上月实际偿还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5.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商业贷款月还款额的,划转支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均办理此业务的需同时到场申请,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本笔借款剩余还款计划表;
3.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五、办理方式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申请,签订《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生效,次月起按约定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收款银行卡账户内。
六、业务终止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结束,此业务自动终止。
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间,申请人(含配偶)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解除商贷委托划转协议,协议解除后划转业务终止。
七、注意事项
1.仅支持一套房屋商贷委托划转。申请人(含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划转顺序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多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选择其中一笔办理。
2.申请人(含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划转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贷委托划转协议履行期间,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附件: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