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6007373246591/202406-00001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2023年全市林长制实施情况考核细则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6-03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索引号: | 123416007373246591/202406-00001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2023年全市林长制实施情况考核细则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6-03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2023年全市林长制实施情况考核细则 | ||||||
指标内容(分值设置) | 设置依据 |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考核指标及赋分 | |||
林长制实施情况 | 1.林长履职效能情况(26分) | 1.县级林长落实林长会议制度情况(2分) | 县级总林长每年主持召开1-2次林长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听取林长制改革进展情况、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和下级林长履职情况报告,审定工作计划,部署重点任务,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林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和难点问题。 |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提升林长履职效能的若干举措》(皖林长办〔2022〕5号) | ||
2.《安徽省林长巡林制度(试行)》执行情况(3分) | 县级林长通过“四不两直”、调研督导、座谈交流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下一级林长履行《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规定的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乡镇(街道)级林长定期指导、督促村(居)级林长履行职责以及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义务,及时协调处理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行为;村(居)级林长定期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护林巡查以及协助督促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义务,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以及劝阻非法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巡林制度(试行)》的通知(皖林长办〔2023〕6号) | ||||
3.林长能力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4分) | 县级林长能力提升年工作方案制定和提升林业资源保护、引领林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林业改革创新、依法治林能力情况,县林长办组织领导、宣传报道、跟踪服务情况(3分)。乡镇林长履职能力情况和乡镇林长办服务能力情况(1分)。 |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林长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林长办〔2023〕5号) | ||||
4.县林长直接联系林业产业基地、林业经营主体和基层林长情况(6分) | 1.县级林长选择1-2个商品林基地作为联系点,重点协调解决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推动良种化栽植、集约化培育、规模化经营、机械化生产、生态化产业化发展,促进特色经济林和木本油料林优质高产、用材林(含竹林)速生丰产、林产品精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2分) |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提升林长履职效能的若干举措》(皖林长办〔2022〕5号) | ||||
2.县级林长直接联系1-2个林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具体诉求,检查督导“四送一服”和“四最”营商环境、降低税费、奖补政策等落实情况,在要素保障、权益保护、融资增信、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市场拓展、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纾困解难,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生态进一步优化。(2分) | ||||||
3.县级林长直接联系2名乡(镇)林长和4-5名村级林长,检查基层林长日常履职情况,听取基层干部贯彻落实林长制的意见和建议,把发展所需、改革所谋、基层所盼和林长所能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基层林业治理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督促指导和激励基层林长更好履职尽责、担当作为。(2分) | ||||||
5.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建设情况(4分) | 1.县级林长组织协调推动示范区建设的有力有效措施(2分)。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9〕19号) | ||||
2.总结报送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2分)。 | ||||||
6.林长制学习宣传贯彻情况(4分) | 1.围绕全面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选树先进典型、发掘创新案例、推出专题报道、开设成果展览、制作视频作品、发表理论文章(2分)。 | 1.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林长制改革宣传工作的通知》(皖林长办函〔2022〕1号); 2.《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通知》(办秘〔2021〕10号) | ||||
2.其他林业宣传工作(2分)。(1)信息报送1.8分,每报送一条(需符合信息报送要求)0.03分,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采用一条0.6分;(2)林业对外宣传0.2分。 | ||||||
7.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情况(3分) | 1.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情况(2分)。(1)“五个一”平台信息更新情况(1分);(2)日常使用情况(1分) |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五个一”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林长办﹝2018﹞13号) | ||||
2.安徽省森林防火信息化系统应用更新情况(1分)。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60号)防火处 | |||||
2.“五大森林”行动 实施情况 | 1.森林资源管理(5分) | 1.森林覆盖率(2.25分)(1)林草生态综合监测(1.25分)。完成林草湿样地调查并通过省级和国家级质量检查的得0.75分,出现质量不合格样地的不得分;按时提交图斑监测成果的得0.5分,逾期的不得分。(2)林地管理(0.5分)。以国家局当年考核使用的基础数据为依据,按照各县区年度违法违规占用(毁坏)林地面积/林地总面积×10000?比值计,分六档得分:比值<1?,得此项的100%;1?≤比值<2?,得此项的90%;2?≤比值<5?,得此项的80%;5?≤比值<10?,得此项的70%;10?≤比值<20?,得此项的50%;20?≤比值,不得分。(3)林木管理(0.5分)。以国家局当年考核使用的基础数据为依据,按照各县区年度违法违规采伐(毁坏)林木蓄积(指违法采伐案件的采伐蓄积)/林地上林木总蓄积×10000?比值计,分六档得分:比值<0.01?,得此项的100%;0.01?≤比值<0.1?,得此项的90%;0.1?≤比值<0.5?,得此项的80%;0.5?≤比值<1?,得此项的70%;1?≤比值<20?,得此项的50%;20?≤比值,不得分。 | 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3年安徽省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调〔2023〕2号); 2.国家林草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 年度林长制督查考核评分说明》的通知(林长办函〔2022〕9 号) |
|||
2.森林督查(2.25分)。(1)2023年森林督查各期工作成果(0.5分)。以安徽省 2023 年森林督查各期图斑自查工作县级审核通过率为基准,时间节点以工作方案明确的为准。各期得分计算公式为:0.5(满分值)×25%(各期权重)×县级审核通过率。全年总得分为各期累计得分。(2)县级自查质量(0.75分)。综合2022年森林督查“回头看”、2023年森林督查县级自查成果国家级抽查、省级内外业审查情况,违法问题认定无误的得0.75分,违法问题认定错误1-3起的得0.3分,3-5起的得0.1分,大于5起的不得分。(3)2022年森林督查案件查处整改完成情况(0.5分)。案件查处到位率0.25分,案件整改到位率0.25分。按照各县区案件查处(整改)到位数量/总案件数量×100%比值计,分7档得分:比值≥98%,得此项的100%;95%≤比值<98%,得此项的90%;90%≤比值<95%,得此项的80%;80%≤比值<90%,得此项的70%;70%≤比值<80%,得此项的60%;60%≤比值<70%,得此项的50%;比值<60%,不得分。(4)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成效(0.5分)。案件查处到位率0.25分,案件整改到位率0.25分。按照各县区案件查处(整改)到位数量/总案件数量×100%比值计,分7档得分:比值≥98%,得此项的100%;95%≤比值<98%,得此项的90%;90%≤比值<95%,得此项的80%;80%≤比值<90%,得此项的70%;70%≤比值<80%,得此项的60%;60%≤比值<70%,得此项的50%;比值<60%,不得分。 | 1.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23〕92号); 2.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安徽省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的通知》(林资函〔2023〕137号); 3.国家林草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 年度林长制督查考核评分说明》的通知(林长办函〔2022〕9 号) |
|||||
3.林地申报材料合格率(0.5分)。以省林业局通报的林地申报材料合格率为基准,得分为“林地申报材料合格率×0.5”。 | 《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工作的通知》(办资〔2023〕25号) | |||||
2.自然保护地管理(5分) | 1.编制自然保护地(包括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总体规划(1分),未编制规划不得分。 | 1.《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2.《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4.《风景名胜区条例》; 5.《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6.《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 7.《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
2.自然保护地运行机制健全(1分)。按照要求提供明确自然保护地运行机制材料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
3.自然保护地勘界“回头看”(2分)。具体包括:按时报送得0.5分,未按时报送但在审核前报送得0.3分,未报送不得分;符合审核要求得1.5分,不符合审核要求的不得分。 | 1.《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2.《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 | |||||
4.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重大事项半年报告(0.5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得0.5分,未按时上报或未报送不得分。 | ||||||
5.自然保护地疑似点位核查工作(0.5分)。具体包括:按时报送且符合要求得0.5分,未按时报送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3.野生动植物保护(4分) |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1分) |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一号) | ||||
2.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联合执法。(1分) | ||||||
3.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1分) | ||||||
4.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防治等工作开展情况。(1分)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护字〔2021〕65号) | |||||
4.湿地保护修复(5分) | 1.湿地保护率(2分)。湿地保护率达到51.8%的,得2分;每降低1%,扣0.2分,最多扣2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 | ||||
2.湿地名录发布(1分)。发布一般湿地名录的,得1分;未发布的,不得分。 | ||||||
3.湿地资源有效管理(2分)。主动查找发现问题且整改到位的,不扣分;被发现违规侵占、破坏湿地等问题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最多扣1分;问题未如期整改到位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最多扣2分;两项扣分总计不超过2分。 | ||||||
5.古树名木保护(1分) | 1.公布古树名木名录并进行挂牌保护(0.5分);2.及时在全国古树名木系统内更新完善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数据(0.5分)。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
6.森林防火(5分) | 1.年度森林火灾发生情况(1.5分)。未发生森林火灾得1.5分,结合全年防火形势进行综合评判扣分。 | 1.《森林防火条例》;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 ||||
2.落实全国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试点省建设任务情况(2分)。 |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同意安徽省为全国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试点省的函》。 | |||||
3.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分)。(1)按标准配备专业或兼职防扑火队伍0.3分;(2)按标准建设防火物资储备库并储备物资0.2分;(3)开展林火阻隔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林区蓄水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0.5分。 | 1.《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系统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 |||||
4.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和值班值守(0.5分)。 | 1.《森林防火条例》; 2.《安徽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3.《安徽省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 |||||
如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省政府规定的责任目标,或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此项均不得分。 | ||||||
7.林业法治建设(2分) | 1.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三比一树”活动开展情况(1分)。(1)制定并实施“比学习、比技能、比作风、树新貌”具体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安排(0.5分);(2)全省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结果(0.2分);(3)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典型案例推介工作情况(0.3分)。 | 关于印发《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三比一树”活动方案》的通知(办策〔2023〕5号) | ||||
2.制定并落实普法计划,切实提升林业普法的实效性和影响力(0.3分)。 | 关于印发《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三比一树”活动方案》的通知(办策〔2023〕5号) | |||||
3.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等法治培训班(0.2分)。 | 关于印发《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三比一树”活动方案》的通知(办策〔2023〕5号) | |||||
4.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报送情况(0.2分)。(1)报送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年度案例的(0.1分);(2)被采纳、推荐或此项工作有明显进展的(0.1分)。 | 1.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情况的函; 2.关于报送2022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
|||||
5.完成“深化林长制改革再出发、高质量发展开新局”调研任务并提交调研成果等(0.3分)。 | 关于印发《全省林业系统“林长制改革再深化、高质量发展开新局”大调研活动方案》的通知 (办策函〔2023〕5号) | |||||
8.科学推进国土绿化(14分) | 1.造林绿化(4.5-6分)。有国家储备林任务的县区此项考核分值为4.5分,没有国家储备林的县区此项考核分值为6分。按完成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封山育林、外资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比例赋分。 | 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皖绿﹝2022﹞3号) | ||||
2.国家储备林建设(1.5分)。没有国家储备林任务的县区此项不参与考核。(1)国家储备林项目准备情况(0.5分):根据各县区建设方案和制度文件完成情况赋分。制定2023年度编制总规(建设方案)并已出台至少一个制度文件(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林权流转方案等)得0.5分。(2)资金落实情况(0.5分),根据各县区项目落实资金(包括银行授信、社会资本到位资金)合计规模赋分。(3)营造林完成情况(0.5分),根据各县区完成率赋分。各县区营造林面积完成率=各县区完成营造林面积/各县区总规或建设方案规划总面积*100%。 | 1.国家林草局《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林工规2023〕2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35号); 3.《安徽省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林丰函〔2021〕407号)。 |
|||||
3.造林任务上图(2分)。按时完成国家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和省营造林管理系统落地上图年度任务以及退耕还林落地上图年度更新工作。 | 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皖绿﹝2022﹞3号) | |||||
4.森林创建(2分)。(1)完成森林城镇创建任务(1分)没有森林城镇创建任务的,不扣分;(2)完成森林村庄创建任务(1分)。 | 《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皖绿〔2022〕3号) | |||||
5.创新义务植树形式(2分)(1)在全民义务植树网站上线区域义务植树活动项目,活动结束后及时发放义务植树证书,上传活动反馈。年度上线项目不少于2个,尽责形式不少于4种(0.5分);(2)及时在全民义务植树系统后台上传各级义务植树基地,并通过全绿办审核。所辖县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不少于2个(0.5分);(3)及时在全民义务植树网系统后台上传“面向公众开放的线上项目活动”以外的义务植树活动,并通过全绿办审核。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线上项目活动”以外的义务植树活动不少于10个,尽责形式不少于4种(0.5分);(4)开展县级领导义务植树活动(0.5分)。 | 1.《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全绿办〔2023〕2号); 3.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皖绿办〔2023〕1号)。 | |||||
6.谋划开展“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2分)。编制县级配套林业专项方案。 | 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意见》(皖发〔2023〕10号)。 | |||||
9.林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1分) | 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增速达到或超过省政府确定的10%增长目标,得1分;年度增速在0~10%之间的得0.5分;2022年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零,2023年有所增加,得0.5分;2023年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零或增速为负数的,不得分。 | 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要求。 | ||||
10.林草统计工作(1分) | 1.县区林草统计报表完成情况(0.5分);2.统计队伍建设(0.3分); 3.统计基础资料完善情况(0.2分)。发现统计造假的不得分。 |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林规发〔2022〕121号); 2.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统计年报和2023年度林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3.《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林规函〔2023〕105号)。 |
||||
11、林木种苗发展(3分) | 1.当年新造经济林、用材林良种使用率(0.5分)。良种使用率达到或超过85%的得0.5分;低于85%的不得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 |
||||
2.良种选育(1分)。有品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良种审定(认定)的,得1分;配合开展品种区域性试验的每处0.3分,最高得0.6分;或有品种选育计划方案并已实施,每个品种0.3分,最高得0.6分;否则,不得分。 | ||||||
3.组织参展中国·合肥苗木花卉交易大会(0.5分)。组织布展得0.2分;组织5家及以上企业参展和销售,得0.3分,每少1家按比例扣分。 | ||||||
4.全市林草种质资源普查(1分)。完成外业普查任务50%以上(数据系统录入同步考核)的县,得1分;未完成的按相应比例扣分。 | ||||||
1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5分) | 1.有害生物成灾率(1.5分)。2023年考核基数设为省下达各市“十四五”期末目标×110%,完成考核目标的,此项得满分;未完成的,按(1-实际超出比例)×基础分赋分,此项扣完为止。 |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的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林长制督查考核评分说明>的通知》; 3. 《关于印发<安徽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重防指〔2021〕1号); 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度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通知》(办生字2023〕52号) 5.《关于分解下达2023年度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通知》(重防指办〔2023〕14号)。 |
||||
2.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防控目标任务完成率(3.5分)。同时发生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的,按松材线虫病权重0.6、美国白蛾权重0.4计算得分。(1)松材线虫病。按各县区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基础分1分)、县级疫区数量(基础分1分)、乡镇疫点数量(基础分1分)进行考核评分,完成五年攻坚行动中期目标的,得满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完成比例×基础分赋分。松林监测覆盖率(基础分0.5分)完成市下达2023年指标的,此项得满分;低于指标的,不得分;(2)美国白蛾。完成市下达2023年度防治任务的,此项得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基础分赋分。 | ||||||
13.乡镇林业工作站及基层林业综合服务站所建设(3分) | 1.乡镇林业工作站(涉林机构)履职情况(2分):根据履职为优秀、良好、一般的涉林乡镇数量占比评分。参照国家林草局2023年林长制督查考核评分细则计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厅字〔2020〕34号); 2.国家林草局印发《2023年林长制督查考核评分细则》(林函资字〔2023〕99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林业工作站服务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林造函〔2022〕397号) |
||||
2.标准站建设情况(0.5分):具体包括林业工作站标准化率情况(0.2分)和建设成效情况(0.3分)。其中,林业工作站标准化率≥10%得0.2分,标准化率<10%得0.1分,近5年无标准站建设不得分;建设成效根据体系建设、自建站、林业工作站能力建设举措等情况综合评分。 | ||||||
3.当年林业站重点工作和宣传完成情况(0.5分):具体包括当年林业站重点工作开展(0.3分)和宣传完成情况(0.2分)。当年林业站重点工作包括安徽省乡镇林业工作站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情况(0.1分)、本底调查完成情况(0.1分)、林业站业务培训开展情况(0.1分);宣传完成情况包括站务信息任务完成情况(0.1分)和地方“一站一员一窗口”宣传活动开展成效(0.1分)。 | ||||||
14.实施碳汇森林行动(1分) | 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碳汇工作的实施方案》(办生〔2022〕37号)情况(1分)。 | 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碳汇工作的实施方案》(办生〔2022〕37号) | ||||
15、推动林业产业发展(5分) | 1.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和申报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林场、省级林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等)(1分)。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 | ||||
2.林下经济发展情况(1分)。(1)完成季度和年度林下经济发展目标任务(0.5分);(2)出台配套相应政策措施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0.3分);(3)日常调度推进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完成质量情况(0.2分)。承担林下经济发展示范项目的县区未按时完成项目绩效目标扣0.5分(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2023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省政府工作报告; | |||||
3.开展林业“双招双引”情况(1分)。 | 安徽省新兴产业聚集地执行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招双引”项目落地统计监测暂行办法通知》(皖新兴产业聚集地办〔2022〕1号) | |||||
4.实施林业品牌战略(0.5分)。 |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 | |||||
5.实现林业产业总产值(0.5分)。 | 1.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1〕21号); 2.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林规〔2021〕98号)。 |
|||||
6.对林业龙头企业、产业示范基地等联系指导、政策宣传等对接服务情况,以及林业龙头企业、示范家庭林场等对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知晓情况(0.5分)。 | 1.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落细《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的通知(皖营商环境办〔2022〕1号); 2.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提升林长履职效能的若干举措》(皖林长办〔2022〕5号)。 |
|||||
7.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0.5分)。 |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1号);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办科字〔2023〕60号)。 |
|||||
16.完善集体林权制度(2分) | 1.加强林权流转管理(1分)。依托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搭建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适时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加强林权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指导林权流转合同签订,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9号)。 | ||||
2.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大力发展林业专业服务队伍,依托林业企业培育市场化服务组织,构建能够承担森林资源调查设计和资产评估、信息发布、技术培训、专业经营等事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 ||||||
17.发展绿色金融(2.5分) | 1.开展林业融资(包括“五绿兴林?劝耕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1分)。 | 1.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五绿兴林? 劝耕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林金〔2019〕76号) | ||||
2.开展森林保险并全面推广“林长制护林保”(0.5分)。 | 2.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国元护林保”实施方案》的通知(林金〔2021〕26号) | |||||
3.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情况(1分)。创新开发1款适林金融产品得0.2分,创新开发2款及以上适林金融产品得0.5分;创新开发适林金融产品已落实贷款的得0.2分,创新开发适林金融产品已落实贷款额度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得0.5分。 |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 | |||||
18.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1分) | 具体政策措施落实情况(1分)。 | 省政府办公厅《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皖政办〔2022〕17号) | ||||
19.深化国有林场改革(2.5分)(各县区得分根据所属国有林场数量,按比例进行加减分;没有国有林场的此项得分) | 1.国有林场区域林长履职尽责情况(0.5分)。规范设立由县党委政府或人大、政协领导担任的国有林场区域林长,并按照规定履职尽责,有效解决国有林场改革发展中存在困难和问题1个及以上,得0.5分。国有林场区域林长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此项不得分,并按比例扣除相关县区得分。 |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2.省林业局、省人社厅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国函〔2020〕98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4.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建设安徽省示范国有林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林国〔2021〕67号); 5.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林国函〔2023〕71号) |
||||
2.安徽省示范国有林场建设情况(0.5分)。积极推进安徽省示范国有林场建设,在森林资源保育、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推广示范、林业生态文化和林场智慧管理等方面均取得一定成效,得0.5分。国有林场缺少一项成效则扣除0.1分,并按比例扣除相关县区得分。 | ||||||
3.职工绩效考核机制运行情况(0.5分)。依据《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按照“一场一策”要求,建立职工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考核工作,得0.5分。国有林场未建立职工绩效考核、岗位管理等制度的,此项不得分;建立相关制度,但未规范执行的,扣除0.25分,并按比例扣除相关县区得分。 | ||||||
4.国有林场场部、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道路年度任务情况(0.5分)。完成国有林场场部、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道路年度建设任务,得0.5分。未完成任务的,此项不得分,并按比例扣除相关市得分。无此项任务的,得0.5分。 | ||||||
5.国有林场绿色发展情况(0.5分)。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完成年度任务的,得0.25分;依法依规高效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资产,大力发展森林康养、自然教育和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有一定投资规模或经营性收入,得0.25分。国有林场中央、省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不规范,此项不得分,并按比例扣除相关县区得分。 | ||||||
20.林业科技支撑创新(2.5分) | 1.林业科研工作成效与新品种保护情况(0.5分)。有省级林业科研项目(平台)未实施、林业新品种保护执法行动未落实的,每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 1.《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林业科技创新研究计划的通知》(林科函〔2020〕417号); 2.《关于做好2022年提前下达省级林业科研创新研究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林科函〔2021〕534号); 3.《关于做好2023年提前下达省级林业科研创新研究项目的通知》(林科函〔2022〕573号);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绩效预考核的通知》(林技新字〔2022〕15号) | ||||
2.林业科技推广与科技服务工作(1分)。林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强林行动落实情况,包括科技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管理情况、成效情况等0.5分;林业科技推广和科研机构在编人员履职情况(包括统计工作、材料报送工作等)0.2分;“一周一技”投稿与推广、林长科技示范区、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0.3分,每一项未落实或实施效果较差扣0.1分,扣完为止。 |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林规发〔2022〕121号); 2.省林业局《关于深化林业科技创新支撑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林科〔2020〕80号); 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统计年报和2023年度林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4.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强林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林科函〔2022〕133号)。 |
|||||
3.林业科技普及工作(0.5分)。林业科技活动周情况、科普基地建设、未落实或实施效果较差的,每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 1.省林业局《关于深化林业科技创新支撑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林科〔2020〕80号); 2.《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举办2023年全省林业科技活动周的通知》(林科函〔2023〕138号)。 | |||||
4.林业标准化工作(0.5分)。省级、市级林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情况,标准推广使用情况,未落实或实施效果较差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1.林业局转发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林科函〔2020〕57号); 2.《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林业标准化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林科函〔2022〕198号); 3.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草领域新型地方标准体系>的通知》(林科函〔2022〕520号)。 | |||||
21.优化营商环境(2.5分) | 1.政务服务(1分)。根据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结果,得0.5分—0.1分。扎实开展政务服务审核转报工作得0.3,审核转报把关不严错报的不得分。落实“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情况,0.2分。 | 1.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2.省“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以及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考核指标; 3.《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皖发〔2022〕8号)。 |
||||
2.创优一流营商环境(1.5分)。制定创优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制定机制并有效开展工作0.5分,积极协调解决省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企业留言问题0.5分,积极开展访林企解难题系列活动并推动问题解决0.5分。 | ||||||
22.信访等群众诉求办理工作(1分) | 信访等群众诉求办理情况(1分)。(1)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贯彻《信访工作条例》,及时受理、规范办理、按期答复上级部门转送信访事项,0.6分;(2)开展信访问题源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督办化解涉林重点信访事项、重复信访和信访积案,0.4分。如发生进京访、来省集体上访或因信访问题引发异常上访、极端事件的,此项不得分。 | 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民声呼应”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意见》(皖办发〔2023〕22号); 2.《信访工作条例》。 | ||||
加分项(4分): | ||||||
1.林业工作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包括: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获得国家林草局表彰的加0.5分。同一项工作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此项最多加2分。 | ||||||
2.有重大改革实践和理论创新,做法或成效在中办、国办政务信息刊发并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加1分,在省委、省政府《政务信息》刊发并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加0.5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特色亮点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加0.3分。同一项工作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此项最多加2分。 | ||||||
减分项(7分): | ||||||
1.自然保护地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等林业工作被中央、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约谈、专项督察等,同一事件被通报根据影响程度决定扣分值,最多减1分,多个事件通报累计最多减3分;通报问题整改任务未按时完成,每一个问题点位减0.5分,最多减2分。总计最多减5分。 | ||||||
2.佐证材料弄虚作假,每发生一起减0.5分,最多减2分。 |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Copyright?2024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亳州市希夷大道588号 邮编:236800 联系电话:0558-12345 邮箱:bzszfwz@163.com
皖ICP备2022008768号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416000004 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