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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4858923251/202406-00002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涡阳县天静宫街道马棚社区马庄、跃进两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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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涡阳县天静宫街道马棚社区马庄、跃进两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2024-06-13
涡阳县天静宫街道马棚社区马庄、跃进两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09:31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两治三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涡政〔201626号)、《涡阳县涡北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提前搬迁补偿标准》(涡政办秘〔20187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天静宫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对象

涡阳县天静宫街道马棚社区涉及马庄、跃进两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搬迁当事人

搬迁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搬迁部门: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搬迁实施单位: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

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内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30日历天,自2024523日(含)至2024621日(含)。具体时间为:

1.调查登记、评估公示期限:8日历天,自2024523日(含)至2024530日(含)。

2.协议签订、搬迁交房期限:2024621日(含)前。

四、房屋登记、确认和评估

(一)被搬迁房屋权属等由天静宫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登记和确认,调查登记结果等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接受群众监督。

(二)天静宫街道办事处按程序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被搬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五、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一)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以证件或登记面积为准。没有证件或未登记的,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在实际执行中,被搬迁人能积极配合搬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超出部分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

(二)20144月份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被确认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评估进行补偿,房屋价值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计算。

   2.附属物及装饰装潢补偿费:按评估价计算。

   3.搬迁补助费:按核定的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300/人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核定的应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按每月500/户计算,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增加100元。

选择政府提供安置小区实物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虚拟实物(购房券)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正在进行经营的合法经营户,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时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六、安置途径

(一)安置方式

实行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和虚拟实物(购房券)安置。

1.安置原则

按照先安置后征迁的原则进行安置。

2.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

1)安置地点:根据政府统筹提供现有房源情况确定。

2)按先搬先选原则确定被搬迁人的选择顺序权。

3搬迁人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户型进行选房。

4)被搬迁应在规定期限内选房,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顺序权。

3.虚拟实物(购房券)安置

是把被搬迁人应安置住房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发放等额购房券,被搬迁人用购房券在全县商品房房源库中自行购买商品房。

4.应安置住房市场均价

按照被搬迁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区域依法评估确定,选择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的,依据各小区的市场均价按规定据实结算找补。

(二)安置标准

根据整村搬迁标准,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予以安置,含征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安置。

(三)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1.界定的原则

1)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户数、人口为基础。

2)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为依据。

按照界定原则,先核定安置户,再核定安置人口,最后确定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房屋的有效面积和安置面积。

2.集体土地的界定

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数据作为集体土地面积的界定依据。

3.宅基地的界定

以核实的安置户为基础,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不超过220平方米的标准界定。

4.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119949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可确认为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2)本方案下发前,有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确认为安置户。

3)被确认为安置户后,下列人员可确定为安置人口:

本方案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婚内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监狱服刑人员;

亦工亦农,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实无住房的。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照顾人口:

本方案下发之日,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可增加1人;

搬迁户在20151231日前是独生女子户且在本方案下发前仍是独生子女户的,可增加1人;

搬迁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单身独户人员,可增加1人;

搬迁户是二女户的,可增加1人。

5)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拥有继承的房屋,可享受被搬迁房屋评估价的货币补偿。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的一半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搬迁户是无直系兄弟户的,在娘家有房屋且是常住人口,按规定由其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女儿全家(指女儿、女婿及其直系子女)确定为安置户和安置人口;

已婚女儿住娘家的(娘家有兄弟)分两类情况:第一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有承包地、有宅基地、全家户口在娘家且无户口迁出史、参与本辖区计生WIS管理,且已签订协议的被搬迁户,给予安置120平方米;第二类:属常住人口,无承包地、无宅基地,有房屋且已签订协议的被搬迁户,给予安置60平方米,另外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安置房(夫妇双方不得重复安置);

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事实已结婚的,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在本方案下发前,已经死亡的;

在本方案下发前,已经出嫁的;

在本方案下发前,户口已经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挂靠户口的;

祖居搬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官;

因婚姻、就业等原因,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四)属本村常住居民、有自建房屋被搬迁、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待遇和集体土地上征迁安置待遇且无其他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可按成本价的一半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五)公示

搬迁的房屋、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等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公示制度。

七、奖惩措施

(一)奖励期限及标准

被搬迁人在2024614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00/平方米。在2024615日(含)至2024619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奖励50/平方米。凡在2024619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

逾期不予奖励。对于虽然签订协议但没有按时搬迁腾空交钥匙的,不予奖励。

(二)政府提供小区实物安置差价找补期限及奖励标准。

   被搬迁人在2024614日(含)前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自主选择异地小区实物安置的按应安置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找补给搬迁人。在2024615日(含)至2024619日(含)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自主选择异地小区实物安置的按应安置房屋面积200/平方米找补给搬迁人。成本价一半购买的面积不享受该政策。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或违法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但以自住为目的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交钥匙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八、房屋拆除方式

   搬迁腾空后的房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进行机械拆除。

九、其他事项

(一)加强资料归档管理。被搬迁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图像、合同、清册等相关原始资料,各工作组应及时按一户一档整理要求归档后,移交到天静宫街道办事处集中存档和管理。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规程,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搬迁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搬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以威胁恐吓、围攻辱骂、暴力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搬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迁指挥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涡阳县天静宫街道马棚社区马庄、跃进两村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解答》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对本方案有异议,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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