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亳征补安置〔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10:16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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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亳征预告〔202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四社区管理中心酒城社区集体所有土地2.3017公顷(34.5255亩)。亳州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第四社区管理中心酒城社区,具体在文苑路(合欢路至茴香路段)东侧、茴香路(崇文路至昭武路段)南侧、亳芜大道(曹仁路至崇文路段)北侧。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文苑路、茴香路、亳芜大道道路附属绿化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四社区管理中心酒城社区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3017公顷(34.5255亩),其中:农用地2.3017公顷(34.5255亩),含耕地1.7575公顷(26.362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补偿标准不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谯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据实补偿。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亳政秘〔2024〕13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四社区管理中心酒城社区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567hw.com)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董国瑾;电话:0558—559518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关红涛;电话:0558—599658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亳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于2024年6月18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附件: 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图中红线区域为拟征地范围)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