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塑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孙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徽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一厂房对外出租,未提供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亳州市应急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谯城区应急局调查处理。谯城区应急局接到移送线索后立即按程序立案查处,确认该公司将厂区内一厂房对外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情况】
安徽某塑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孙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2月11日,谯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汲取教训】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10号令)解读,工贸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外包外租的典型案例。虽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及生产经营企业,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没有深刻的认识,在工程项目、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等承发包过程中,不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仅直接造成安全生产保障上的疏漏,还使单位或者企业潜在地承担着市场主体的安全管理风险。通过本案,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