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7-00062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 文号: | 亳政秘〔2024〕56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19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407-00062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
文号: | 亳政秘〔2024〕56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19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亳政秘〔202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24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控规体系
1.4实施管理
1.5管理维护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建设用地分类
2.2土地混合使用
第三章 管理单元规划管理
3.1管理单元类别
3.2核心控制
3.3公益性配套设施控制
3.4“四线“控制
3.5道路交通
3.6绿地控制
3.7开发控制
3.8城市设计
第四章 地块控制规划管理
4.1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方式
4.2开发强度
4.3建筑间距
4.4建筑退让
4.5建筑高度
4.6建筑空间
4.7停车配置
4.8地下空间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5.1总体要求
5.2给水工程
5.3排水工程
5.4电力工程
5.5通信工程
5.6燃气工程
5.7热力工程
5.8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
5.9管线综合
5.10用地竖向设计
5.11综合防灾
5.12加油加气站
第六章 改善型住宅
6.1改善型住宅的基本要求
6.2改善型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章 附则
7.1适时性要求
7.2解释权属
7.3生效日期
7.4有效期
7.5用词说明
附录A:名词解释
附录B:计算规则
附录C:日照分析规则
为实施《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亳州市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三县一区可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中心城区四至范围:东至三清大道、南至亳芜大道、西至古井大道、北至北一环。
亳州市控规编制体系由“控规通则”、“地块图则”2个层级构成。
“控规通则”是有关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开发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是对城市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且是制定“地块图则”和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地块图则”依据“控规通则”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及具体控制性指标。经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是地块范围内具体项目建设开发的规划管理依据,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及相关规范要求作为规划管控的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上位政策法规变化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启动修编,修编内容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与本通则规定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通则的编制以“弹性编制,动态管理”为宗旨,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根据城市发展情况,依法进行控规的动态维护和优化调整。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的规定执行。
2.2.1基本准则
1、为引导土地节约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的土地综合利用,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
2、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3、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
2.2.2单一用地性质的混合使用
1、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宜低于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85%。
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市政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宜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2.2.3常用用地的混合使用
1、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2、在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鼓励下列类型的混合用地
在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鼓励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
规划条件通知书中商住用地中“住”为住宅用地,除住宅外,其余功能建筑均计入商服指标。商服业比例为除住宅建筑外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计容部分)的比例。商服比例与住宅比例可以平衡使用,即商服计容建筑面积未达到上限,剩余的面积指标可以用做住宅。
3.1.1管理单元划分的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的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将中心城区划分为若干管理单元,作为控规编制的基本单位。
3.1.2管理单元类别
管理单元分为中心区单元、居住单元、工业单元、文化综合单元、历史文化单元、生态单元、综合配套单元、高铁核心单元、综合生活单元、物流商贸单元十种类型,由城市主次干道或河道、铁路等围合而成,
中心区单元是城市商业核心地区,主要包括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两类,可兼容居住用地、科教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居住单元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用地规模相当于居住区级用地,人口规模一般为3-5万人,可兼容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工业单元以工业用地为主,可兼容物流仓储、文化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居住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文化综合单元主要为文化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两类为主,可兼容商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历史文化单元主要以文物古迹用地与居住用地为主,可兼容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生态单元主要为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两类,可兼容商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等。
综合配套单元主要以二类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两类为主,可兼容工业用地、物流用地、商务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高铁核心单元主要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商务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四类为主,可兼容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等。
综合生活单元主要以二类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两类为主,可兼容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10、物流商贸单元主要以物流用地与商贸用地两类为主,可兼容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3.1.3管理单元分区
根据城市行政辖区的不同原则上将管理单元划归为涡北片区、老城片区、谯城经开区片区、亳州高新区片区以及亳芜产业园片区五大片区。
3.2.1主导属性控制
主导属性是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功能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和体现,是确定用地兼容性的依据之一。
凡与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相同或相符的项目应鼓励建设,凡与主导属性不相容的项目需严格控制。
3.2.2建筑容量控制
建筑容量是指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总量的控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地块图则规定时,应对后期开发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元建筑总量控制在地块图则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建筑总量的动态平衡。
管理单元内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公用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应首先保证其规定的建设规模。
3.2.3人口容量控制
人口容量是管理单元规划居住人口的上限值,是城市总人口在管理单元上的分解和落实,是管理单元内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依据。
3.3.1总体要求
1、亳州市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划分为市级、片区级、管理单元级三个级别。
2、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国家及安徽省关于公益性配套设施控制标准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在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管理单元规划指引应明确各管理单元内的市级、片区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构成、数量要求、用地规模、建设要求等,以及单元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等;在地块图则层面明确各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
3、管理单元配套设施应根据管理单元的人口组成及规模、用地规模、建设现状等情况,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相对集中设置。同时本章所述对各种设施的要求应符合各类专项规划要求。
3.3.2设置准则
教育设施
每个居住管理单元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及高中。中心城区学校的具体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管理单元规划及《亳州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非居住单元中如兼有部分居住用地,应配建幼儿园。
(1)幼儿园配建标准: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人,40生/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学生数30人/班,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2)小学配建标准:按每2.0万人口配置一所小学,服务半径0.5—1.0千米,办学规模一般在18—36班,每班学额45人。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70—80生/千人,生均用地14—22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不小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原则上小学办学规模不宜小于12班。
(3)初中配建标准: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按照每5.0万人口办1所初中,服务半径1.0—2.0千米,办学规模不小于24班,每班学额50人。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40—45生/千人,生均用地20—25平方米(老城区不小于生均面积2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宜少于10平方米。
(4)高中配建标准:每10万人口左右配套一所普高,其办学规模不小于30班,每班56座。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35生/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25平方米(寄宿制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15平方米/座。
医疗卫生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指引及《亳州市医疗设施专项规划》,原则上每个单元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
(1)用地面积81—135平方米/床,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床。
(2)除专项规划规定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行政管理体系相结合,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设置床位15—30张。服务人口5万—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设置床位21—35张;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床位数35—50张。
综合医院所在管理单元可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规划每个社区宜设置1家,新设置的社区原则上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控制在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平方米,不设病床。
(3)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照不小于10托位/千人配置,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不小于8托位/千人配置,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文化设施
(1)按照20—25万人设置一处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8000—10000平方米;
(2)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化活动室。
体育设施
(1)按照每20—25万人配置一处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用地面积10000—15000平方米;
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体育活动室;按20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行政管理及其它设施
(1)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选址应符合布点规划。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1000户的居住小区,按100平方米/千人,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
(2)除专项规划规定外,物业用房按以下要求配建:
1)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配置。
2)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3‰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
3)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3)每个居住管理单元应按14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菜市场。
(4)每个管理单元应配建公厕。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千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公厕可布置于其它建筑内,且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
(5)每个管理单元应配建垃圾转运站,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0.7—1.0平方公里应按1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设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标准设置一座垃圾转运站,按不大于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投放站。宜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屋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本地块垃圾的集中收集和储运需要。
(6)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10—15万人设基层公安(派出所)用房,用地面积1500—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3000平方米,派出所应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地方,并应有单独院落;按1-2万人配置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为20—50平方米。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7)每个单元应配置邮政营业场所和电信营业场所,邮政营业场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电信营业场所根据专项规划设置。
(8)城市规划公共绿地或小型广场应按照400米间距以景观塔、仿生塔的方式建设电信基站;行政、商务办公区、商业金融区应按照300—350米间距以美化天线方式为主建设电信基站;大型场馆或会展中心区应按照400米间距以美化钢管塔或景观塔的方式安装天线;居住小区应按照350米间距以美化天线方式为主建设电信基站;工业产业集中区应按照400米间距以地面景观塔方式建设电信基站。
(9)每个单元应配置燃气调压站2—4处,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米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燃气调压站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个,用地面积100平方米/个。
(10)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集中养老设施(含残疾人托养所),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服务,宜临近医疗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建设规模不宜少于20床,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35平方米/床,用地面积应为18—44平方米/床。养老设施应设置于阳光充足地带,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11)在高铁站、长途汽车站、重要公共场所应实现wifi全覆盖,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建筑设计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3.3.2实施要求
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4.1总体要求
“四线”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黄线、绿地绿线、水系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在管理单元层面应明确城市四线“控制界线”,确定相关设施的规模及控制要求等,规划宜采取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并按照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四线”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在地块控规层面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明确具体的位置。
3.4.2城市黄线
严格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管控,实现全覆盖、系统性、动态性和可操作性;城市黄线控制范围不仅保障设施自身运行安全,同时应考虑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要求。对现有损坏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正常运作的建(构)筑物,应当限期整改或拆除。
3.4.3城市绿线
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管控,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各层级规划应深化落实城市绿线管控各项控制指标。
3.4.4城市蓝线
严格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管控,蓝线范围内原则上可以进行水利工程、市政管线、港口码头、道路桥梁、综合防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对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的,应取得相关水行政主管批准,并依法对占用水域岸线进行补偿。
城市蓝线管理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管理单元中实线控制的城市内河、湖、水体和湿地的保护蓝线及其控制范围须严格执行,其面积不得擅自调整。
2、在实线控制的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得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3、实线控制的城市蓝线内对水域及环境造成影响的现状建(构)筑物,在城市蓝线确定前依法建设的,依法征收或拆除、改造,并给予适当补偿;在城市蓝线确定后违法建设的,依法拆除或改造。
3.4.5城市紫线
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迹、维护街区传统格局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护原有外形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紫线管控范围内禁止违反相关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损坏或者拆毁相关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相关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紫线管理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紫线范围应严格保护,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其它建设,严禁进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2、紫线范围内及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在管理单元中予以明确。
3.5.1城市道路
1、基本要求
(1)城市道路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地面控制标高、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及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设计。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和内容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2)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要将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站点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道路分类及计算方式
(1)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2)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计算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道路内宽度在8米及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不计入在内)。
(3)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切角线控制(具体数值参照表3—1)。
表3—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切角线控制表单位:米
道路等级 |
快速路 |
主干道 |
次干道 |
支路 |
快速路 |
25 |
25 |
25 |
25 |
主干道 |
25 |
25 |
20 |
20 |
次干道 |
25 |
20 |
15 |
15 |
支路 |
25 |
20 |
15 |
10 |
注:①当交角≤30°时,切角线增加5米。
②道路交叉口是立交形式的,以立交规划控制为准。
3.5.2道路机动车出入口
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可在快速路辅路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设置出入口。确需开口的应进行分析论证,并按程序审定。
2、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时,宜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建设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因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干路、快速路上距离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2)次干路上距离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7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3)支路上距离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宜小于4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4、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50米。
5、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其宽度上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单车道出入口的车道宽度应不大于5米;双车道出入口的车道宽度应不大于7米;出入口宽度最大值应不大于16米。
6、机动车出入口其他退让要求: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小于5米;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距公园、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小于20米;距学校的出入口、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小于50米。
3.5.3公共交通
1、规划建设航空港、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大型交通设施,大型商业、旅游设施,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宜配套设置公共汽车站(场)设施。
2、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具体应结合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
3、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用地面积应按照每台标准车100—120平方米确定,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宜结合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公路客运场站、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车场等整体设计。
4、公交停保场用地面积按照每台标准车200平方米确定。
5、设置有公交线路的城市道路,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6、常规公交平均站距宜为400—800米,快速公交平均站间距宜为600—1200米;市中心区公交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公交站距宜选择上限值。
3.5.4公共交通设施
1、公共交通设施类别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港湾式停靠站、出租车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2、公交场站面积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3—2的规定。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公交首末站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平方米,具体应结合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
表3—2公交场站规划占地面积标准
场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平方米/标准车)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 100—120
停车保养场 180—220
3、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
采用对面设置的,应在车辆前进方向上迎面错开30米。
4、公共加油站
(1)城市公共加油站应以二级站为主,小型站为辅,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3的规定。
(2)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表3—3加油站用地面积指标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
300 |
500 |
800 |
1000 |
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
0.12 |
0.18 |
0.25 |
0.30 |
注:考虑到加油站配备加气站、洗车点可酌情增加用地。
5、公共充电站(桩)
公共充电站不宜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
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建筑,按规划停车位数不宜少于2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
(3)新建公共建筑、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数35%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
(4)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
6、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
(1)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停车棚不应影响消防救援。
(2)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或易燃易爆场所。
(3)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宜布置在厂区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设置。
(4)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医院病房楼等贴邻设置。
(5)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6)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的设计应符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7)老旧小区及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应优先用于增加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对于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7、出租车停靠站
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医院、大型住宅小区等场所,在其用地范围内根据交通组织应当相应配建不小于30米×3米的出租车候客专用道或专用停靠站。老城区参照上款执行,具体由规划、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视情况提出意见。
3.5.6步行系统要求
1、街区内或街区之间的步行系统应围绕公共交通设施布局。
2、在公共交通站点、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建筑主要出入口等主要人流节点之间应建立步行衔接设施。鼓励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起点和终点与周边建筑连通。
3、步行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步行区内应设置盲道,并兼顾轮椅、婴儿车的使用。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应做无障碍放坡处理。
4、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米。
5、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路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高度保持一致。
6、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道、商业街、桥梁及隧道等主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盲道应具有可达性、连续性和安全性。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置盲道提示标识。
3.6.1城市绿地控制
城市绿地率要求
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35%。
(4)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属于老城区、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历史文化街区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要求
公园绿地
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执行。
(2)防护绿地
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200米。
②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是耕地的,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两侧不得超过3米。
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道路绿地要求
城市新建道路要合理配置绿地比例,在满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道路绿带宽度,严格限制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建设。
注:老城区及改造道路可酌情处理。
3.6.2相关要求
鼓励生态绿化
地面停车位用地宜采用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绿地内不透水硬地面积不得超过15%,生态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按70%比例折算计入绿地率,草坪砖可按30%比例折算计入绿地率。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积极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3-4)。
表3—4屋顶绿化面积折算一栏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 (单位:米) |
有效系数(N) |
h≤1.5 |
1.0 |
1.5﹤h≤24 |
0.30 |
注: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3.7.1总体要求
依据本通则,在管理单元层面明确各管理单元的总人口容量总建筑规模要求和基准容积率。
3.7.2开发强度控制
亳州市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2.0,一般不超过2.5;工业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小于1.2;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1.0;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1.5,一般不超过2.5;行政办公(社区服务)等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1.5,一般不超过2.5;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2.2(其中批发市场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1.5,旅馆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2.0);社会停车场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1.0;加油加气站用地基准容积率宜为不大于1.0。
3.8.1界面控制
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等)、人的活动特点等,对管理单元的城市界面特征、建筑界面控制线及沿线建筑主体、裙房、构筑物的高度、面宽等提出控制要求,对建筑立面、风貌特色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1、广场界面
根据不同类型广场的空间围合特点,对周边建筑、绿化的连续性及其与广场之间的高宽比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街道界面
街道界面强调连续性和韵律感,重点对沿建筑界面控制线的建筑高度、退让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有较大规模集散需求的建筑控制必要的退让空间。
3、滨水界面
滨水界面强调自然性和立体性,重点对滨水建筑的高度、体量、绿化形态、亲水要素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3.8.2景观风貌控制
1、自然环境景观
应遵循“生态为上、环境融合”的原则,宜进行低密度开发;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
2、历史文化景观
应遵循“保护第一、降低开发”的原则,符合相关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并应注意在空间尺度、单体体量、建筑造型、建筑色彩、建筑高度、修建活动等方面与历史文化景观的协调和统一。同时,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注重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
空间尺度:古街市空间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比例:
(1)单体体量:建筑体量宜小不宜大;
(2)建筑造型:
核心保护区:建筑采用民居形式的硬山、坡顶、灰瓦、青砖清水墙,建筑门、窗、墙体、屋顶及其它细部必须严格按规划管理确定的亳州传统民居特色细部做法执行,新建建筑尽量与保存建筑在造型上相协调;
风貌协调区:建筑造型在不破坏古城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3)建筑色彩:
核心保护区:为黑、灰及青色、原木色等北关传统民居的色彩;
风貌协调区:为黑、白、灰色;更新区为淡雅色;
(4)建筑高度:
街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15米的,采取30°—35°控制视角;凡街道宽度小于15米的,采取45°控制视角;
3、节点
明确景观风貌节点的位置和类型,对其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以及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表3-5城市节点地区设计指引
类型 |
控制要素 |
老城保护片区 |
风格:宜以汉魏风格为主,辅以新中式风格 天际线:片区整体天际线较低,宜以历史街区天际线为基调,周边建筑天际线与之相协调。 |
文化综合片区 |
风格:宜以现代建筑为主,隐喻主义为辅 天际线:宜以大体量的多层建筑形成标志性天际线节点。 |
生态 廊道 |
风格:生态廊道以体现生态自然为原则,局部滨水可结合城市功能进行驳岸改造,但整体仍需维持生态廊道基本生态功能。 |
高铁 核心片区 |
风格:宜以新中式与现代风格为主; 天际线:为城市节点片区,天际线为较高地区。 |
工业 片区 |
风格:主要为现代、功能主义风格,宜以简约、典雅的基调为主; 天际线:依据实际功能确定,兼顾周边环境景观的整体协调。 |
商业 中心 |
风格:宜以现代风格为主,新汉式风格为辅; 天际线:为城市中心片区,天际线结合建筑功能、体量等要素灵活处理。 |
居住 片区、综合生活片区、工业配套片区 |
风格:宜以新功能主义为主,多种风格并存; 天际线:以多、高层居住建筑构筑富有韵律的天际线。
|
商贸 物流片区 |
风格:宜以现代风格、功能主义风格,以简约、典雅的基调为主; 天际线:依据实际功能确定,兼顾周边环境景观的整体协调。 |
4、视线通廊
划定视线通廊的控制范围,对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绿化等提出高度、风貌、色彩等控制或引导要求。
规划范围内的视廊包括以涡河、宋汤河等河道及其沿河绿地为主的滨水景观视线通廊,以酒城大道、药王大道、希夷大道等城市干道为主的城市街景视线通廊,以花戏楼牌楼、明清老街牌楼等重要对景之间联系作用的标志性景观视线通廊。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
5、城市天际轮廓线
(1)已编制城市设计地区的建筑高度分布应遵循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规划。
(2)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照由滨水至城区的方向,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
(3)历史文化保护区天际轮廓线:以保护地带为中心,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
3.8.3开放空间组织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广场和停车场地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开放空间是改善城市环境、营造城市特色的重点地区,应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统筹组织安排开放空间,并与城市公交和慢行系统紧密衔接。
1、广场
确定广场的性质、用地规模、空间尺度和布局形式,提出广场的外部交通衔接、出入口、设施配套、绿地率、硬地率等控制要求,并对广场风格、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
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网络热点、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亳州地方特色的树种,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0%。社区级文化休闲广场结合全民健身路径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2、街道
明确景观道路、特色街道的位置和长度,与交通方式相协调,对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建筑形式、绿化景观提出控制要求,对配套设施、环境小品提出引导要求。
3、滨水
针对不同滨水空间类型,对水体沿岸功能、岸线形式、防洪设施、生态保护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植物配置、绿化景观、滨水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施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如河(涡河、洪河、漳河、龙凤新河、宋汤河)、水库、坑(熟皮坑、丁家坑)、沟(凤尾沟、柴家沟、新建沟)等,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公园。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4.1.1地块划分要求
地块是控规体系中最小的控制单位,主要承担分解控制指标、落实控制要素、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的要求。
地块划分应与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相协调,规划予以保留和新建的、用地相对完整独立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宜独立划块。用地性质宜以单纯为主,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要,地块内可以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城市“四线”规划,文教体卫专项规划等确定需刚性控制的设施用地,宜划分至最小类别,其他用地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区位、不同控制要求,原则上划分到二级类和三级类。
地块规模首先应适应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有利于分期实施。相邻的同类地块及可兼容的地块可以合并,较大规模的地块可以进一步细分,地块合并不得降低支路网密度规划标准。在出具地块出让或划拨的规划条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4.1.2指标控制方式
地块控规(图则)的基本控制指标主要明确具体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指标的赋值应考虑城市旧区与新区的差异,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地块控制指标,确定相应的控制方式和强制性要求。
1、容积率
可采用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基准容积率加浮动幅度等控制方式。一般地,工业用地应控制容积率的下限(有特定生产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用地应控制容积率的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塑造等特别要求的地区可控制上下限;市场开发性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可采用基准容积率加浮动幅度的控制方式;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宜同时规定容积率的上下限,基准容积率是测算管理单元总建筑面积的依据。各地块容积率浮动汇总不得突破管理单元的总建筑面积。
2、建筑密度
可采用上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控制方式。一般地,各类用地均控制建筑密度的上限,历史文化保护区可同时控制建筑密度的上下限。
3、建筑高度
可采用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控制方式。有特别要求地区的建筑高度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一般地区建筑高度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作为引导性内容。特别要求主要包括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空间景观塑造要求、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城市安全与防灾要求、市政公用设施技术要求等方面,一般情况下应控制建筑高度上限;有空间轮廓和开放空间围合要求的,应同时控制建筑高度的上下限;城市地标性节点必要时可控制建筑高度的下限。
4、绿地率
可采用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控制方式。一般地,工业用地控制绿地率的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特别要求的地区,可同时控制绿地率的上下限;其他用地应控制绿地率的下限。
4.2.1总体要求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如表4—1进行控制。
表4—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旧城改造区 |
新城区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低层拼接式住宅 |
30% |
1.2 |
30% |
1.2 |
|
居住建筑 |
多层 |
25% |
1.6 |
28% |
1.5 |
高层 |
28% |
2.5 |
25% |
2.5 |
|
商贸、办公(含旅馆) |
多层 |
45% |
2.8 |
40% |
2.5 |
高层 |
40% |
3.0 |
35% |
3.0 |
|
大型超市 |
—— |
50% |
3.0 |
45% |
3.0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
参照工业用地要求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 |
||||
公园绿地 |
执行国家园林城市绿地和《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指标 |
注:1、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地块。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4、旧城改造区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5、在城市重点发展地区,为实现公共利益,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等前提下,在本通则基础上经综合研究,建筑密度、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4.2.2建筑最小基地控制要求
1、最小基地准建要求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2、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2.3其它要求
1、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小于等于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除因特殊生产工艺等原因以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小于1.2,建筑密度不低于40%。(工业区内工业用地的计算依据附件《计算规则》执行)
2、作为高压走廊、铁路、饮用水源保护等设施安全防护绿地不再出让。
3、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必须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宜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6米)。
(2)廊道内不宜设置商业设施。
(3)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4.3.1基本要求
1、住宅建筑间距
(1)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等因素确定。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1:1.47)确定,建筑间距按最不利点计算。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综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其中建筑间距系数不足1.47的,需出具《日照分析报告》。
(2)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被遮挡住宅底层为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3)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4)旧城改造区,北侧现状建筑为近期规划改造的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等可不作为建筑间距退让的依据,但应满足消防等基本要求。
2、日照时数要求
(1)住宅建筑的日照时数应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二小时(8时—16时);项目地块内住宅建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达到四个及以上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
(2)养老机构、老年人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应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4)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
(5)规划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现状地块日照的,不应降低周边现状地块的原最低日照标准。相邻地块现状居住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数。
3、建筑方位
(1)两栋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2)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按南北向平行布置计算,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以上的按东西向平行布置计算。
4.3.2建筑间距控制
1、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1)平行布置时
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47倍,且不应小于8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6米。
2、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1)平行布置时(只划分平行和垂直,角度不考虑)
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47倍,且不应小于15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米。
3、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1)平行布置时(只划分平行和垂直,角度不考虑)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40米(旧区改建为30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4、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5、住宅山墙间距
(1)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与多、低层住宅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
(3)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应小于13米。
6、非住宅之间建筑间距
(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不应小于13米;
(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3米;
(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
(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分别不宜小于6米、9米、13米;
(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
7、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的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住宅的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
①建设多层建筑时,间距不应小于6米;
②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间距不应小于13米;
③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4.3.3其它要求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有效日照时间不应小于国家标准。
2、托儿所、幼儿园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旧城改造中独立新建、改扩建的除外。
3、相邻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4.4.1基本要求
1、建筑退让要求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2、建筑朝向要求
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
3、组合建筑退让要求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宜按最高类别执行。
4.4.2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1、建筑退让
一般参照表4—2进行控制,但距边界距离小于消防距离时,应按消防间距进行控制。
表4—2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单位:米
退让方位 建筑高度类型 |
北侧最小距离 |
南侧最小距离 |
东西侧 最小距离 |
备注 |
低层 |
3 |
3 |
3 |
— |
多层 |
12.5 |
7 |
3 |
满足日照、消防间距 |
高层 |
20 |
10 |
6.5 |
满足日照、消防间距 |
注:①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可适当酌情考虑降低,但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②地块被市政道路分割的,需考虑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用地退让可酌情考虑。自用地边界与道路红线、绿线重合的,按照退让道路红线、绿线距离要求退让。
③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对等原则退让。
4.4.3其它退让要求
1、地下建筑
(1)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2)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划定道路绿线的,不得占压绿线,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2、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对应道路的各自规定外,同时不应小于表4—3所列值:
表4—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单位:米
|
主干路、快速路 |
次干路 |
支路 |
互通立交规划红线 |
低层、多层 |
10 |
7 |
5 |
15 |
高层 |
15 |
10 |
10 |
15 |
超高层 |
30 |
20 |
15 |
15 |
注:①对于高架道路,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同时将上述两个距离与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比较,距离最大者即为高架道路两侧建筑的最终退让距离。
②退让互通立交的范围作为绿地及公用设施用地使用。
③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④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主干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城市次干路标准。
⑤组合建筑退让应按照最高级别建筑退让距离执行。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
(3)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鼓励在退让地块做街头绿化、小品等。
(4)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3、建筑后退铁路距离
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50米(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4、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
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4—4的规定:
表4—4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单位:米
电压 |
距离 |
10KV |
5 |
35KV、110KV |
10 |
220KV |
15 |
500KV |
20 |
5、用地围墙退让
(1)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如确需修建,应采用透空式。围墙外缘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少于1.5米,围墙紧临绿化带的,可沿绿化带边缘设置。工业项目的围墙退让道路红线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1米。围墙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应密植绿化或与绿道一体化设计。
(2)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外墙线可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围墙外墙线后退地界不少于1米,今后如相邻土地征用,围墙可重新按征地界线建设。
(3)原则上项目大门(含挑檐等附属设施)应按照建筑退让要求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工业、仓储项目的单层门卫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退让要求可与围墙保持一致。
6、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
沿水面、绿地(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河道、沟渠、水面、公园绿地等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河道蓝线、绿地绿线不宜小于5米,且退让用地宜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但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5.1原则要求
建筑高度应满足城市设计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且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
4.5.2控制要求
1、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2、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国家气象观测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和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4、在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4.5.3其它要求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道路红线退让、邻里地界退让、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河道蓝线退让、城市绿线退让等方面的要求。
4.6.1建筑景观控制
1、总体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与项目周边影响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等进行统筹分析、综合研究与环境协调,符合专项规划的设计要求。
2、建筑风格
建筑风格决定着城市的景观特色。亳州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中有大量的物质与非物质历史文化遗存,在城市建筑风格控制中,有必要使得这一特点得到保护、继承与强化,城市建筑风格必须充分尊重亳州现有特色,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做到“不破坏、不削弱、不违背”。
亳州的建筑风格宜吸取新汉魏与明清建筑风格特色,以新现代主义风格为主导的多元建筑风格体系。
3、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的引导应坚持统一中求变化、保持城市文脉、凸显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等原则,对建筑色彩提出引导要求。亳州总体色彩基调宜为在统一中有变化的“暖灰雅韵”色彩体系。
4、建筑单体
(1)沿城市主次干路建筑应综合考虑建筑的挺拔感和稳重感,合理确定形体高宽比例。
(2)住宅建筑最大面宽应符合下表要求;同一地块内相邻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得大于30米。
住宅建筑高度H(米) |
最大面宽值(米) |
H≤27 |
80 |
27<H≤54 |
70 |
H>54 |
60 |
(3)建筑立面元素应上下协调,宜以竖向线条作为主要元素,主立面落地,材质与色彩协调统一。
(4)建筑屋顶应综合考虑消防疏散、屋顶绿化、室外活动、太阳能利用等
各种功能需要,统一设计和利用。
(5)建筑立面设计鼓励采用被动节能措施,不宜采用镜面反射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5、绿色建筑
(1)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扩建。
(2)鼓励太阳能利用,推广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①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设置应急光伏发电设施;废弃地、空地和水面等,宜设置大型光伏并网发电站;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②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码头和车站等建筑,宜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屋面荷载满足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每3万平方米屋面对应地面区域预留150平方米空间作为光伏配电房使用;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3)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关规定。
6、商业设施沿路控制要求
(1)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
(2)配套商业在平面布局和立面造型上尽量避免单一带状形态,不得利用单体平面布局、建筑层高进行潜伏设计,鼓励采取相对集中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对居住的影响,严禁在住宅小区中以商住楼的形式配套商业,严禁设置一层、单层沿街商业。
(3)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表4—5中的比例:
表4—5带状商业设施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
道路性质 |
对外公路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比例 |
10% |
10% |
30% |
40% |
70% |
(4)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城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建设内容为非集中商业或临街商铺的应集中设置出入口以减少对外交通干扰(临市政道路窗口严禁直接落地,且窗下墙体高度应不小于60厘米);
(5)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80米。二类居住用地一般不得建设组团式低层住宅,临近山体、水体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的除外。
(6)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分离设置,建筑不得垂直、平行贴建,间距应满足日照、防火要求。
7、工业项目沿路出入口控制要求
(1)工业项目的出入口,原则上按照15米(用地100亩以上)、12米(用地50—100亩之间)、9米(小于用地50亩以下)及以下确定。
(2)工业项目有提出切实要求并经论证同意的,出入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其他要求
(1)城市道路两侧景观控制
①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群体设计应考虑建筑与自然环境的融合,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次协调丰富;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外立面形式,保证城市沿街界面的连续性,以丰富城市景观。
②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污水池、化粪池、独立厨房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沿城市道路一侧建筑沿街面不得设置明装的雨水落水管,屋面雨水不得排放至人行道上。
③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上需设置空调器室外机位、太阳能热水器的,应当与建筑立面一并设计,并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④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居住建筑的阳台宜封闭(且应统一设计)。
(2)沿街建筑室外装修要求
①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鲜明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②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③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④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⑤室外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⑥建筑外墙宜采用新型材料,历史街区风貌协调区及老城区建筑外立面形式、主色调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
(3)街道设施
①街道设施主要包括地面铺装、路缘石、照明、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小型商业设施、街道家具、栏杆、小品等。
②地面铺装应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盲道、轮椅等的使用。人行道地面铺装材料宜选用透气渗水的环保材料,并具有防滑性。路缘石高度不宜大于0.15米。
③道路绿化带宜集中布置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人行道和建筑物之间不宜设置过宽的绿化带。绿化带植物应以树冠高大的乔木为主,灌木应不宜高于0.5米;以直接种植于地面为主,不宜设置盆栽和额外材料的围栏。
④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绿化带应集中安排绿化和公共标识、电信箱、路灯、座椅、垃圾桶等街道设施。绿化设施带宽度应不小于1.5米,宜密植低矮灌木代替隔离栏杆的使用。
⑤为行人提供指引信息的各类公共标识宜统一设置在道路交叉口附近。
⑥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⑦城市雕塑与小品要求。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4.6.2建筑亮化引导
建筑亮化等城市照明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化管理,即: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光色使用
应慎用彩色光。光色不宜超过三种以上,应与被照明对象和所在的区域环境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角上混淆。
2、光源选择与安装
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明角度及遮光的技术措施,避免产生眩光、光污染。
3、建筑立面景观亮化
(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和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3)夜景照明: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相关规范,避免和减少光污染以及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且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城市环境亮化
(1)环保要求:城市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城市环境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造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它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保及城区园林的建设。
(2)其它要求:城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能上满足照明要求外,其自身也应做到坚固、安全,造型亦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协调;城市环境照明应体现不同区域的特征。
4.6.3其它要求
1、新建住宅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2、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4、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各种管线入地敷设(水电表出户安装)、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室外机位等附属设施应统一设置,并注意景观要求。
4.7.1停车场控制
坚持需求管理原则,合理配置停车设施,优化和引导小汽车停车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与用地功能、开发建设强度、道路疏解能力结合起来,科学规划停车设施布局。
坚持节约资源原则,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考虑土地资源节约使用,鼓励采用立体停车设施,体现停车与其他土地功能融合的规划思想。
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在城市交通综合改善的框架下系统治理停车问题,采取街区治理、精细化设计的工作模式改善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停车问题。
1、停车场分类
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2、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停车)
(1)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路外停车设施为主,路内停车泊位为辅的原则。鼓励与商业、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设施共同建设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2)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库)和地下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库)宜与地下商业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场(库)相互连通。
(3)鼓励室外停车场采用树阵式停车。
(4)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起坡点距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临城市道路出入口的管理闸口不得设置在坡道上。
(5)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库)。货物装卸停车设施不应设置在道路以内。
(6)片区级别的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库)。
(7)沿街商业退让空间内布置了带状停车位的,应划分固定、完整的停车区域,建筑至停车位的净距离不小于8米,确保足够的车辆循环和人群活动空间。
4.7.2停车位控制
1、原则性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鼓励新建小区采用人车分流的管理方案。
2、配建指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指标,按照表4-6有关停车场(库)配建标准确定。
表4-6 亳州市建设工程配建车位标准表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住宅 |
普通住宅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1 |
1.0 |
保障性住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
2.0 |
|
办公 |
行政办公、外贸、商务、金融、合资企业及高层办公楼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2 |
1.0 |
宾馆、餐饮 |
宾馆、旅馆 |
车位/客房 |
1.0 |
0.5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3.0 |
|
文体 |
影剧院、体育场馆 |
车位/百座 |
5.0 |
20 |
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文化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2.0 |
1.0 |
|
医院 |
各类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5 |
1.5 |
养老院 |
福利养老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1.0 |
社会养老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0 |
|
商业 |
商业零售、农贸市场(超市)、专业交易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
7.5 |
工业、物流仓储 |
工业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2 |
职工人数80% |
物流仓储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0 |
|
学校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百位教师 |
50 |
20 |
中学 |
车位/百位教师 |
50 |
20 |
|
小学、幼儿园 |
车位/百位教师 |
8.0 |
注: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住宅按照100平方米/户,3.2人/户标准进行计算)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住宅用地地下停车比例不宜小于9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公共绿地。批发市场、商业、办公地下停车比例不宜小于50%,学校、医院、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机动车地下停车比例不宜小于50%。
住宅小区地下不应设置机械停车位。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停车设施。
商业地下机械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地下停车位数量的40%。
停车楼:因需要确需配建停车楼的,停车位可折合为地下停车位,且数量不能超过地下停车位数量。此外,停车楼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应计入技术经济指标。
道路外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地面、地下、立体停车等形式。大型物流仓储一般指单体单层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开间宜按消防最大防火分区设置,集中布局的物流、仓储或转运建筑,不包括分户式物流。大型物流仓储停车位配建要求可参照工业执行。
建筑架空层、配电房、大门门卫建筑面积不需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得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库的地下车辆出入口、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雨棚。
3、停车位面积和相关要求
(1)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方米/车位;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2.0平方米/车位。
(2)当量换算
工业、物流项目或地块受场地限制时,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表4-7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4.7.3交通影响分析
1、项目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1)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2)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3)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4)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5)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设项目;
(6)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7)其它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2、其它要求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4.8.1基本原则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资源保护与协调发展并重的理念,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相互连通、互为补充。按照使用功能综合化、交通网络立体化、空间环境舒适化的要求,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与建筑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紧密结合,形成以地下交通网络为骨架,地下市政设施为基础,地下公共服务、商业、工业仓储等空间互为补充的地下空间体系。
3、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处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战转换和与非人民防空设施的兼容,保障平时的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
4、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符合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以及保密要求的原则,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应高度重视其防火、防水、防震和战时防护要求。
4.8.2地下空间与功能设施
1、地下交通空间
(1)人行地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人行地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宜在100米之内。
(2)人行地道的长度、防灾疏散空间、直通地面的出入口等要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要求。
2、地下商业空间
(1)地下商业空间的形式主要包括地下商业街、地下商业综合体等。
(2)地下商业空间主要设置在人流密集的交通节点、商业密集区和大型综合体内。地下商业空间布局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坚持地上地下一体化,宜与周边建筑物相互连通。
(3)地下商业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通行能力等因素,并设置必要的供水、通风、供电等设施。
(4)地下商业的商业空间与交通空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空间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空间总面积。
(5)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基础上,不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宜为6米,最小宽度应不小于4米,净高不宜小于3米;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宜为8米,净高不宜小于3.5米,双侧设置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应不小于6米,单侧设置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应不小于5米;地下公共通道局部节点最小净高应不小于2.5米。
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1)地下市政设施空间主要包括地下市政场站、综合管沟和各类地下管线等。
(2)地下市政场站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地下、半地下等空间,地下市政场站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泵站、变电站、通信机房、垃圾转运站和雨水调蓄池等。
(3)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4、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1)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室空间出入口方向宜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
(2)地下空间的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透、可识别。地下空间出入口应采用多种形式强化无障碍设计。与建筑物相邻的出入口宜与建筑整体设计。
(3)地下空间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设置多种形式的采光和导光系统。地下停车场等的通风采光井,不应设置在上部行人活动相对集中的空间。
(4)地下空间的通风亭、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绿化带和相邻建筑设置,减少对景观环境的影响。
1、城市各类市政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要求。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和新建小区不宜新建架空管线。
2、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构)筑物;在道路上空建设构筑物,主干路净高不得小于5.5米,次干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3、管线综合要求
电力、通信、燃气、给水、热力、雨水、污水等工程管(杆)线和消防栓、路名牌、垃圾箱、公共标识等设施应与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4、无障碍设计要求
在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
给水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等相关规范。
5.2.1给水水厂和给水泵站
(1)给水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用地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2)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规划水厂时应考虑加压设施的噪音及污泥排放处置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水厂、泵站用地大小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对水质、水压、供水保证率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得影响城市供水安全。
5.2.2给水管网
水源至水厂的输水管应采用管道或暗渠,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5.2.3消防给水
城市消防给水与城市给水应为同一系统,消火栓应与道路给水管道同步建设,并保证满足消防供水水压。
排水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6)、《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等相关规范。
5.3.1排水体制
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5.3.2污水系统
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受纳水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5.3.3雨水系统
雨水系统应当与河道排涝系统统一规划,根据地形条件,利用自然水面的调蓄排涝功能,合理布置,就近排放。
5.3.4污水设施
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设置应与其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根据环评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污水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米的绿化带。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确需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5.3.5再生水利用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管理部门在对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就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再生水利用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力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2014)、《220-500KV变电所(站)设计规程》、《35-110KV变电所(站)设计规程》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5.4.1选址要求
城市发电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5.4.2变电站规划
1、变电站的用地按终期规模规划,变电站应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尽量节约建设用地,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2、高压变电站用地的预留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规划用电负荷超过规定的城市开发项目宜结合城市电力规划的要求预留变电站用地。
5.4.3城市中心区与居住区电力设施设置要求
1、在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内新建公用10KV变、配电站,应当采用户内结构,一般应当与建筑物合建,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进线环网单元、开关站等变配电设施及用房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变电所和备用发电机用房宜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
(2)无条件与建筑物合建的,应当满足环境景观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2、高压线路敷设方式可分为架空敷设和地下敷设两类。
3、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
4、10KV以上等级电力线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中心城区新建10KV线路宜采用电缆暗敷。现状10KV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为电缆暗敷。
5、城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10KV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向外延伸5米,35KV~110KV外延各10米,220KV外延各15米,500KV外延各2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外延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外延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6、城市高压变电站的净用地面积(户外站为围墙内面积,其余为建筑基底面积),应当按变电站最终规模规划预留。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城市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5.5.1设置要求
1、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2、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道路新、改建同步建设。
3、设施配置要求:邮件处理中心宜靠近机场、火车站或大型物流园区设置,用地面积宜控制为1.4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邮政支局宜按照服务半径2公里至3公里或服务人口10万人至12万人的标准配置;邮政所宜按服务半径500米至800米或服务人口1万人至2万人的标准配置。
5.5.2其它要求
1、通信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可以采用水下敷设。
2、通信电缆在水下敷设的,应当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5.5.3视频系统设置要求
1、视频数据平台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原则,以中心城区为先导,逐步向县城和农村延伸,确保视频数据点“全覆盖、不浪费”。
2、主城区视频数据系统应通过新建和整合现有的监控设备,一次规划建设到位,做到合理规划布点、统一技术标准、共享视频资源,实现平台的数字化、网络化、集成化和智能化。
3、视频监控系统内建设
(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楼、市场等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包括人防设施、地下车库等),要按照“规划布点合理、技术标准统一、视频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设置监控设施,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存储设备、管理平台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应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3)工程竣工后,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已竣工的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内容要求进行专项核验。
燃气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5.6.1基本要求
1、调压站应当选址在用气集中的地区,但应当避开人流密集区。燃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小于0.4MPa的,可以设置地下调压站、调压柜。
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当选择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5.6.2燃气管网的布置
燃气管网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置。
2、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3、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
(1)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2)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3)腐蚀性液体堆场;
(4)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5)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5.6.3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与公路平行敷设要求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5米。燃气管道与兼具城市市政道路功能的公路平行敷设时,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相关要求执行。
5.6.4低高压燃气管道与公路平行敷设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及乡镇中、低压燃气管道与道路(包括乡道)平行敷设时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相关要求执行。
热力工程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2013)、《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4—82)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5.7.1热电厂及热点管网设置
1、热电厂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并有良好的供水、交通出线、排灰条件和一定的防护距离。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
2、相邻热区管网应联网成环;距离其他热区较远的区域,可不考虑与其他热区联网。道路下的供热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线外。
5.7.2热交换站设施设置
1、宜靠近热负荷中心,站房可独立建设,也可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但不得与居住建筑合并设置。因用地限制,热交换站可按地下式或半地下式设置,但不得设置在居住建筑正下方。
2、站房与居住建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米;站房不得与居住建筑共用外墙,冷却塔距居住建筑应不少于40米。
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设计与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2016)、《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2006)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5.8.1环境保护设施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站等环境保护类设施的落地与建设。
5.8.2垃圾收集
城市垃圾收集转运应当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客运站场等应当设置密闭的垃圾箱。垃圾箱应设置在道路的两旁或路口,设置间距为:步行街、商业街、金融业街道不大于50米;一般道路不大于100米。
5.8.3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最终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应不少于10年。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防护距离应不小于500米,绿化隔离带不小于50米。医疗垃圾、危险固体废弃物及餐厨垃圾应设置专门的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防护距离应不小于300米,绿化隔离带不小于20米。
城市各类市政工程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要求。
5.9.1总体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5.9.2设置要求
1、工程管线系统应采用同一的坐标、高程系统。
2、道路两侧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且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米。
3、2条及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
4、闸井、检查井等管道附属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
5.10.1城市用地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做到挖填方平衡,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2、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组织;
3、满足城市地面排水、防洪、排涝的要求。
5.10.2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为台阶式。
5.10.3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在人流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的地带不得采用土质护坡。
5.10.4挡土墙或护坡设置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安全影响评价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落实监督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11.1消防设施
1、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道路红线≥30米的应进行两侧铺设供水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
2、消防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报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7平方公里,其他地区不大于15平方公里。
(2)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内交通方便,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适中位置。
(3)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
(4)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50米。
(5)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场站不小于200米。
(6)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表5-1规定:
表5-1 消防站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消防站类型 |
用地面积 |
特勤消防站 |
4900—6300 |
一级普通消防站 |
3300—4800 |
二级普通消防站 |
2000—3200 |
5.11.2人民防空设施
人民防空设施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1、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亳州市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应满足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要求。
2、人防工程设施
人防工程设施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和人防疏散干道等。
(1)人员掩蔽工程:包括各种单建或附建式的防空地下室、规划应结合居住小区、高层建筑、重点目标及大型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作为人员掩蔽工程,人员就近掩蔽;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设置;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铁)、停车场、商业设施、综合管廊、通道等其他地下设施按照有关要求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居住区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区的防空地下室类型应尽量配套齐全。
(2)人防疏散干道:包括地铁、公路隧道、人行地道、人防坑道、大型管道沟等,主要用于人员的隐蔽疏散和转移,防护片区之间的交通联系。
3、人防工程的设施布局
应避开重要的政治、军事、经济等目标和自然灾害、空袭次生灾害直接威胁的位置。
5.11.3抗震安全设施
抗震设防标准:按《中国地震动区划图》(GB18306—2015)实施,市中心城区基本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重要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的确定,在基本抗震设防标准上提高一个档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和规划应当与所在城市现状和发展规划相结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避难人员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最低使用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可选择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等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基本的应急供电、供水、排污、通道和应急组合指示标志。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5.11.4防洪要求
应符合《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和《防洪标准》(GB5021—2014)的要求。
1、城市防涝调蓄水体宜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水体岸边的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20米(特殊节点除外)。建设项目不得侵占有效调蓄水体。
2、有排涝功能的排水口宜集中设置,并应设置泄洪闸,以防止洪水倒灌。
3、城市35kV-110KV变电站必须满足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220KV及以上变电站必须满足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变电站站址标高达不到防洪标准的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5.11.5气象灾害预警设施
赛马场、跳伞场、摩托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应在主入口、主活动场区的显眼部位设置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设施。
公共加油加气站设计与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21)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1、城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一级加油站、加气站,二级、三级加油、加气站用地控制如表5—2。
表5—2加油、加气站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级别 |
占地面积 |
二级站 |
2200—2700 |
三级站 |
1200—2200 |
加气站宜与加油站、燃气场地、公交场地等合建。加油加气合建站另行增加用地面积控制在800平方米至1200平方米。
2、公共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与高速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相协调。设置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公共加油加气站还应满足高速公路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3、城市建成区内加油、加气站应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交叉口附近。沿城市次干道、支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
4、公共加油加气站场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0.6,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出入口间距不小于15米。
5、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符合专项规划及相关规范的内容。
6.1.1改善型住宅小区容积率不宜小于1.0、不宜大于1.8,建筑高度不宜大于60米,住宅建筑层高不小于3米,日照标准不宜低于大寒日3小时;机动车停车位尺寸不应小于2.5米*5.3米。住宅外立面美观大气,采用富有质感、高品质的建筑饰面材料,沿街、主次干道两侧外立面采用公建化处理。
6.2.1在满足项目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不影响项目内部交通组织、消防等情况下,低层单户的住宅首层可设置一定面积的院子,结合楼间距和交通组织对院子尺寸进行适度控制,院子不计入绿地率和公共绿地,宜为通透性围墙或绿篱,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其立面效果,应统一设计、实施。
6.2.2设有地下机动车库的住宅,各单元电梯均应通达至每层地下机动车库。地下机动车库应在各单元入口处设置地下门厅,其装修标准宜参照首层入户门厅。
6.2.3地下机动车库内机动车流线应环形布置,不宜设置尽端式车道。难以避免时,尽端式车道长度不应大于30米,并预留倒车空间。
6.2.4鼓励增设游泳池、图书室、健身房等服务空间和设施。
6.2.5改善型住宅非机动车停车配置标准可按照1.5辆/户计算。
6.2.6如采用立体生态住宅(第四代住宅试点项目),可设置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户属空中花园和公共绿化平台相关要求根据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另行规定。
7.1.1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或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应按新的标准、规范执行。
7.1.2本通则实施前,已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规划方案实施;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仍可按2021年版通则及规划条件执行(国家或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文件已要求执行的内容除外)。如选择本通则,则该项目必须符合本通则的全部要求,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调整,应当在销售房屋时明示规划变更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予以说明。
7.1.3土地出让公告中相关要求及核发的规划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本通则不一致的,以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为准。
本通则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调整”与“变更”:“调整”为涉及到本通则强制性内容的变化;“变更”主要为涉及到本通则引导性内容的变化。
1、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2、城市抗震减灾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3、管理单元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将中心城区划分为若干管理单元,以管理单元作为控规编制项目的基本范围。管理单元根据其主导功能属性不同分为不同类型的单元,如居住单元、工业单元等。
4、亳州老城区、旧城改造区
亳州老城区原则上北至涡河南路,东至京九铁路,南至凤尾沟、西至药王大道,规划范围约19.81平方公里。
亳州旧城改造区域由相应载体单位负责解释、说明。
5、开放空间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等)。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C、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D、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E、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6、道路红线
一般指城市支路以上的道路边界线。
7、绿线
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红线外防护或景观绿地、生态廊道等边界线。
8、蓝线
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管线等水源工程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9、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0、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1、校园可比绿地率
校园中绿化总面积与扣除各类操场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12、建筑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13、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14、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的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15、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6、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17、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米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18、超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为超高层建筑。
19、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20、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21、居室
卧室、起居室(俗称厅)。
22、飘窗
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一)建筑基地及基底面积计算
1、建筑基地边界
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2、建筑基地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3、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有顶盖的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和自行车坡道)不计算基底面积。
(二)建筑容积率计算
1、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计算。建筑面积指标应当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避难层、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不计,但设备层兼做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2)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6米,如果层高超过3.6米,按层高3米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商业、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5米(大型商业除外),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4.5米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及居住建筑局部共享空间不计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3)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大于1.5米,不超过2.2米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高度超过2.2米的,全部计入容积率。
负一层(车库或储藏室)相邻为下沉场地,仅作为采光使用,且不作为交通通道,应不计入容积率,且下沉场地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下沉场地仅用作地下室(半地下室)采光、通风使用时,其进深不大于4米(自建筑主墙面外侧起计);
②下沉场地不得与相邻建筑(含地下室)直接相连通;
③与下沉场地相邻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功能需为车库(市政配套用房)或储藏室;
④下沉场地长度应不超过相邻建筑主墙面周长的1/3;
⑤下沉场地应充分考虑排水及高空坠物防护等要求。
(4)阳台
1、住宅阳台应与居住空间或厨房(餐厅)相通,其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4米,(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2、住宅每户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户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20%。非居住类建筑每层开敞阳台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的5%。
如超出上述标准,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与阳台相连通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均作为阳台控制。
3、不应随意将住宅套内空间分割成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作为套内空间按楼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5)露台
露台是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6)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高度不应大于2.2米,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8米。
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8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2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7)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扣除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用房、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后,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不得围合封闭。
(8)设备平台
1、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
2、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同时最多可放置2个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每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
3、非居住类建筑每层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设备平台的结构外檐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不大于上述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当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9)工业厂房建筑:层高达到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层高达到12米及以上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10)物流仓储建筑:开发强度低限控制的物流仓储建筑,容积率计算可参照工业厂房的相关规定;开发强度高限控制的物流仓储建筑,容积率计算可参照大型商业的相关规定。
(11)非机动车停车棚、地下车库出入口玻璃顶盖、跨城市道路的架空连廊,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2)用于生活公共配套的垃圾收集屋(房)、架空层、水泵房、独立公厕等,按规定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
(13)附属于建筑物,具备边界开放与便捷的公共可达条件,面向公众或者不特定业主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无顶盖架空走廊、景观亭廊、新建住宅小区内供居民使用的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的风雨连廊等,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
(14)结合景观绿化设置,不影响用地景观环境,仅用于到达地下室所必需的消防疏散专用楼梯间、风井和烟井等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15)其他特殊建筑空间,如果《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则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房产部门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其地上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16)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依据国家规范及本通则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文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其报送建筑的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外墙面应该是建筑的主墙面。建筑北侧允许有每处不超过3.6米宽的、2.0米进深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阳台等),但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主墙面总长度的1/4。建筑南侧有两个居室以上的户型,允许一个房间突出主墙面(含封闭式阳台),但凸出部分不得超过2.0米。
3、坡度大于36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分别自屋脊线与屋檐取最不利点计算。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四)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国家气象观测站、微波通道、安全保密、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屋面板建筑标高。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等于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3、间距系数法在计算中,室内、外高差采用0.45米。如实际室内、外高差小于或大于0.45米,计算间距时应对其差值作相应加、减。
4、建筑退让距离:本规定所指退让距离为建筑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最外侧主墙面至道路红线或相邻边界线的距离。
(五)绿地面积计算
1、(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2、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
3、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米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2)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米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米处。
4、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平方米/人;
(2)宽度不应小于8米;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5、集中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的占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宜小于该集中绿地总面积的70%。
一、日照分析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可以自行分析测算或采用分析软件,日照分析单位需在报告书中提供自行分析测算的依据或使用该分析软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及设计(测绘)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3、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4、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采光时长应不低于2小时。
5、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6、拟建建筑影响基地内规划建筑,并导致少数住宅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对不满足日照户数情况需向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备案;同时应与业主需对日照不满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在房产部门进行备案;规划部门在办理方案审查时需把建设单位日照影响承诺书作为附件方可办理。
7、规划新建建筑影响周边现状地块日照的,不应降低周边现状地块的原最低日照标准。相邻地块现状居住建筑中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数。
二、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1、基础资料的内容。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2、基础资料收集要求。
(1)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3)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3、测绘及原方案设计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计算分析要求基准面
1、计算分析基准面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和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2、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1)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7倍;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不小于30米。如周边建筑情况复杂、存在较大争议,应按照实际影响范围进行日照分析。
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的各套住宅需考虑)。上述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见附图四)
2)遮挡建筑的范围和遮挡建筑的确定:
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的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南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47倍;东面、西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不小于30米;当南侧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考虑。
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款第条提出的规则,对于高层建筑按照各自影响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多层、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按照规划已审批的间距(间距不规则时取最小值)为半径的扇形阴影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
(2)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3、分析要求
(1)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南入户入户大厅突出部分等均参与建模;
(2)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4)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5)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6)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5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四、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五、日照分析报告的基本内容及成果要求
1、日照分析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
2、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3、日照分析结果:
(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并在方案文本中予以注明;
(3)对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的分析条件进行说明,包括:建筑物使用性质、每层建筑物高度、檐口高度、分析高度、日照分析高度等进行文字说明;
(4)对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和窗户分析图进行文字说明;
(5)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所提供的图纸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6)日照分析测绘单位所提供的报告书结果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7)第三方审查机构所提供的报告书结果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4、附图:
(1)规划用地及周边现状地形(或在批规划)图(1:500);
(2)总平面规划图(1:500或1:1000);
(3)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
(4)申报建筑建设前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在批规划建筑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5)申报建筑建设后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在批规划建筑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6)申报建筑建设前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在批规划建筑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7)申报建筑建设后日照分析范围内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在批规划建筑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
(8)窗户日照分析表;
六、日照分析报告审查程序及办法
1、日照分析报告书提供的时间节点。
项目单位应在专家评审会前将符合上述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书随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一并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审查办法。
(1)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情况复杂,可能存在日照遮挡的,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书进行复核。
(2)第三方单位对该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复核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经核实无意见后,由第三方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报告书核实意见书》。
3、公示
(1)经核实无影响的,该日照分析报告内容应与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一并公示。
(2)经核实产生影响的,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优化调整,经优化调整确实不能消除影响的,项目单位应提前进行方案及日照影响结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分析结果应纳入规划文本并与项目用地范围外受影响住户达成补偿及安置协议。
(3)公示位置及时长。
公示牌位置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安置,并应面向主要道路。
公示时长自安装之日起,不应少于7个日历天。
七、责任
1、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核实机构工作人员如在日照分析核实过程中存在受贿、渎职等情节,一经发现一律严肃处理。
八、附图
附图一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
L≤1.8米:以A、B为满窗日照计算点
附图二转角窗、凸窗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转角直角窗
转角弧形窗
凸窗
凸阳台封窗
附图三 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附图四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大寒日 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
附图五 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大寒日 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Copyright?2024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亳州市希夷大道588号 邮编:236800 联系电话:0558-12345 邮箱:bzszfwz@163.com
皖ICP备2022008768号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416000004 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