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543234K/202403-00077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
索引号: | 11341600MB1543234K/202403-00077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信息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
序号 |
行业 |
牵头部门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教育行政部门 |
2024年度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营利性民办学校数在10所及以下的市,原则上按不少于2所学校随机抽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数超过10所的市,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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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科类校外培训 |
教育行政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有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核准书)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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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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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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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散装水泥行业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2024年度全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检查 |
全市水泥制品(构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3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和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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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盐定点批发行业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2024年度全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检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监管。 |
全市食盐批发企业 |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4家,按5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
||||||||||
5 |
民爆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2024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由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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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2024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查 |
获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的企业 |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5家企业,按照2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7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监管领域 |
公安部门 |
2024年度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对民用枪支配置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
县(区)级公安部门、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县(区)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县(区)文化旅游体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对射击竞技体育枪弹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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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安服务行业 |
公安部门 |
2024年度保安服务公司监督抽查 |
公安部门 |
保安服务公司监督抽查;保安培训单位监督抽查 |
保安服务企业 |
县(区)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和公示信息检查 |
||||||||||
9 |
宾馆、旅店 |
公安部门 |
2024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市宾馆、旅店、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 |
县(区)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10 |
机动车检验 |
公安部门 |
2024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
市、县(区)级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20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11 |
公章刻制 |
公安部门 |
2024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市公章刻制企业 |
县(区)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本地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12 |
养老机构 |
民政部门 |
2024年度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市、县(区)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7月至9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13 |
经营性公墓 |
民政部门 |
2024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市、县(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
2024年8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14 |
司法鉴定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 |
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5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15 |
公证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证机构监督检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证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 |
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5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16 |
基层法律服务 |
司法行政部门 |
2024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部门联合抽查 |
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2022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
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按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17 |
会计代理记账 |
财政部门 |
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
县(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8 |
资产评估 |
财政部门 |
2024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
资产评估机构 |
县(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9 |
劳动用工 |
人社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社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1.5%比例随机抽取;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8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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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 |
人社部门 |
2024年度全市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人社部门 |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 |
县(区)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
县(区)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9月至10月 |
|
教育行政部门 |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鉴定机构经营情况的检查。 |
||||||||||
21 |
劳务派遣 |
人社部门 |
2024年度劳务派遣部门联合抽查 |
人社部门 |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县(区)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7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
22 |
污水处理 |
生态环境部门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9月 |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
23 |
ODS类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2024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ODS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企业的监管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
24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 |
生态环境部门 |
2024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全市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8家,抽查比例50%。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25 |
重点核技术利用行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2024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类(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核技术、重点核技术、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约10家(动态调整);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抽查比例3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6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 |
生态环境部门 |
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1家。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
27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起,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抽查1家。 |
2024年3月至11月 |
|
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28 |
固定污染源排污 |
生态环境部门 |
2024年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污登记表质量进行抽查 |
排污登记表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9 |
建筑工程质量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24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超过2%。 |
2024年6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管 |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建设工程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
||||||||||
人防管理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30 |
建筑业资质企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024年度建筑业资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
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业证书的企业,抽查比例2%。 |
2024年5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税务登记证件、缴税情况 |
||||||||||
31 |
水上货物运输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水运企业 |
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2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能力及履行情况,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情况。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委网信办及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对应的市级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发起,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超过1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通信管理部门 |
网约车平台网络应用、服务器设置等相关信息检查;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报告、备案证明、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报告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设等相关材料检查。 |
||||||||||
公安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 |
||||||||||
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情况 |
||||||||||
网信部门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情况 |
||||||||||
33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
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
||||||||||
3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可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
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
||||||||||
市场监管部门 |
罐车罐体检测合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发证的检验机构检验的罐车罐体);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5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活动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
人社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36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市、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税务部门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37 |
道路运输客运站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8 |
班车客运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在我市取得许可的班车客运企业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9 |
旅游客运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包车客运企业经营情况 |
在我市取得许可的旅游客运企业 |
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 |
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涉及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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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巡游出租车行业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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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区地域由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其他地域由各县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2家企业,按照 5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4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3 |
港口经营行业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港口经营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港口经营企业 |
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44 |
水路运输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行业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人、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人 |
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3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45 |
机动车维修养护经营单位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2024年度机动车维修养护经营单位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车辆登记制度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全市机动车维修养护经营单位 |
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抽查基数,按照1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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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农作物种子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29家企业,按照20%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47 |
种畜禽生产 |
农业农村部门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全市父母代及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30家企业,按照,20%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9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48 |
生猪屠宰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全市经农业农村部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6家企业,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9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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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拖拉机驾驶培训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资质检查;教学场所及设备、相关制度和档案管理 |
市级发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发证4家,100%全覆盖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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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农药生产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农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96家,按照6%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1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474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2 |
农业转基因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转基因加工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73家,按照4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3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谱系、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单位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277家,按6%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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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兽药生产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兽药生产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
兽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45家,按照2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5 |
兽药经营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兽药销售领域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企业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6 |
动物诊疗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动物诊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发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36家,按照2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设备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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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
市容市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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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肥料生产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肥料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重点监管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8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8 |
肥料经营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4年度肥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有机肥料经营单位 |
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比例不高于3%。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9 |
拍卖经营 |
商务部门 |
2024年度拍卖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拍卖企业经营权和拍卖师情况的检查 |
全市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5家拍卖企业全覆盖。 |
2024年3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
60 |
新车销售 |
商务部门 |
2024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三县三区分别检查2家,共12家 |
2024年3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61 |
二手车市场 |
商务部门 |
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62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商务部门 |
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有资质企业8家,抽查比例100%。 |
2024年3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3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商务部门 |
2024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品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集团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省级检查)、规模发卡企业(市级检查) |
市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备案企业13家,抽查比例20 |
2024年3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64 |
商业特许经营 |
商务部门 |
2024年度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合规备案、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全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不少于10%。 |
2024年3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
65 |
成品油经营 |
商务部门 |
202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总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约507家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1%。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
市场监管 |
对企业登记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
||||||||||
部门 |
|||||||||||
66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商务部门 |
2024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市、县(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约600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1%。 |
2024年3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
||||||||||
城市管理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
||||||||||
67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检查。 |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
县(区)级文化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各地实时数据,按2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5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6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检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2.是否存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相关义务。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
县(区)级文化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区)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各地实时数据,按2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
69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7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
71 |
营业性演出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72 |
艺术品经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73 |
文物保护单位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文物保护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四有”工作落实情况检查;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护情况检查。 |
全市文物保护单位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指导。 |
从各地文物保护单位分类目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0家 |
2024年4月至11月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74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75 |
电影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放映场所及设备、售票系统、影院票房、放映行为、放映质量、违规违约行为的检查 |
全市影院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34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食品流通领域检查。 |
||||||||||
76 |
出版物零售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亳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出版物经营单位检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检查 |
出版物零售单位 |
县(区)级文化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区303家,按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6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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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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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区)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每个市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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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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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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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6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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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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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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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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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旅行社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全市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旅行社(不含分支机构)约2000家,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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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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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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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在线旅游经营者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在线旅游经营者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等 |
在线旅游经营者 |
市、县(区)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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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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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博物馆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博物馆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博物馆设立运行状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情况。 |
博物馆 |
县(区)文化旅游体育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县(区)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县(区)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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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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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 |
卫生健康部门 |
2024年度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配合。 |
根据全市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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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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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定点医疗机构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主体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发起,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97家,按照3%的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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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医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医保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诊疗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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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医疗美容机构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疗美容机构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按照2%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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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的检查;医疗器械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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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卫生健康部门 |
2024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40家,按照10 %的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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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口腔专科医疗机构 |
卫生健康部门 |
2024年度口腔专科医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医疗执业事项 |
社会办口腔专科医疗机构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97家,按照3%的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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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洗浴场所 |
卫生健康部门 |
2024年度洗浴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卫生场所的监督检查 |
洗浴场所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 |
县(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发起,县(区)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97家,按照3%的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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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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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涉氨制冷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涉氨制冷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涉氨制冷企业监督检查。 |
全市涉氨制冷企业 |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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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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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非煤矿山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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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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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工贸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全市工贸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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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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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市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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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危险化学品生产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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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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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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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海关部门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海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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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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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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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门 |
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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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危险化学品使用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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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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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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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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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粉尘涉爆6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29家企业,按照1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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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烟花爆竹批发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仓库“四防”设施达标情况;仓储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超标违禁及“假大空”产品整治情况;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同级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7家企业,按照3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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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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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烟花爆竹零售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仓库“四防”设施达标情况;仓储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超标违禁及“假大空”产品整治情况;产品流向信息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7家企业,按照5%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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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中医药(产业)生产加工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中医药生产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中医药(产业)生产加工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5家,按40%比例抽查 |
2024年3月至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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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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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新能源产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新能源产业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新能源产业企业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家,按100%比例抽查 |
2024年3月至8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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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企业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市8家,按10%比例抽查 |
2024年3月至10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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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工贸行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有限空间作业4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市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涉有限空间企业 |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6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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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统计调查 |
统计部门 |
2024年度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
统计调查企业 |
市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统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数为全市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随机抽取1个县市区,抽查比例4%。 |
2024年7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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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林业主管部门 |
2024年度全市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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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林木采伐 |
林业主管部门 |
2024年度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木采伐企业 |
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05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
林业主管部门 |
2024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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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承印、进出口地图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2024年度承印、进出口地图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
承印、进出口地图经营单位 |
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发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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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测绘行业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全市测绘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测绘年度报告抽查、保密检查。 |
全市测绘机构 |
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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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融资担保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2024年度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管理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等。 |
全市已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 |
市、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7家,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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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典当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典当行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为检查;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存续典当公司 |
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71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110 |
商业保理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2024年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行为检查;融资行为检查;经营风险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外溢风险情况检查;持续经营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商业保理公司 |
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2家(法人机构18家,分支机构4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111 |
小额贷款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2024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行为检查;融资行为检查;经营风险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外溢风险情况检查;持续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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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人防专用设备生产经营企业 |
国动部门 |
2024年度人防专用设备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国动部门 |
许可资质检查;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
人防设备生产经营企业 |
市级国动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国动办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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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房地产开发 |
住房发展部门 |
202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发展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县(区)级住房发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住房发展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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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物业服务 |
住房发展部门 |
2024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发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
市、县(区)级住房发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住房发展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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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房地产经纪 |
住房发展部门 |
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发展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 |
市、县(区)级住房发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住房发展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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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房地产估价 |
住房发展部门 |
2024年度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发展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估价报告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市、县(区)级住房发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住房发展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2家,抽查比例50%。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118 |
建筑垃圾处理 |
城市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检查 |
施工单位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发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 |
全市23家,按照2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
交通运输部门 |
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检查 |
||||||||||
119 |
燃气 |
城市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全省城市(县城)供气企业 |
省、市、县(区)级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4年7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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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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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供暖 |
城市管理部门 |
2024年度供暖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供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监督检查。 |
供暖企业 |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0%比例抽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抽查。 |
||||||||||
121 |
园林绿化行业 |
城市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检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专项执法部门 |
县(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市级抽查基数5家,抽查比例2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122 |
粮食收储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2024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区)级抽查县(区)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123 |
粮食加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124 |
工程咨询 |
发展改革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起,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数10% |
2024年7月至11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情况抽查 |
||||||||||
125 |
税务重点稽查对象 |
税务部门 |
2024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省级重点稽查对象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基数约220户,抽查比例20%。 |
2024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6 |
税收风险异常企业 |
税务部门 |
2024年度全市税收风险异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税务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不超过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7 |
加气站 |
气象部门 |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监督检查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全市加气站 |
市级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级气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
128 |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 |
气象部门 |
2024年升放气球资质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气象部门 |
升放气球资质检查;升放气球活动检查 |
升放气球资质企业 |
市级气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气象部门牵头发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家,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9 |
烟用辅料 |
烟草部门 |
2024年度对持证法人经营活动的行政联合执法检查 |
烟草部门 |
烟用废弃物品处理、准运证的开具、到货确认情况。 |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生产经营企业 |
县(区)烟草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 |
县(区)烟草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全市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30 |
烟用专卖生产 |
烟草部门 |
2024年度烟草专卖生产联合检查 |
烟草部门 |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检查。 |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 |
县(区)烟草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 |
县(区)烟草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31 |
烟草专卖零售 |
烟草部门 |
2024年度烟草专卖零售联合检查 |
烟草部门 |
是否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零售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 |
县(区)烟草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 |
县(区)烟草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全市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32 |
出口商品生产 |
海关部门 |
2024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33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消防救援机构 |
2024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市、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
||||||||||
134 |
邮政寄递 |
邮政管理部门 |
寄递企业经营行为抽查 |
邮政管理部门 |
寄递企业是否依法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等 |
全市邮政快递企业 |
县(区)级邮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县(区)邮政管理局牵头发起、县(区)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3%。 |
2024年4月至9月 |
|
公安部门 |
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建立并执行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配备值守人员 |
||||||||||
135 |
邮政企业 |
邮政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全市邮政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普遍服务(邮件处理场所、邮件营业场所)。 |
全市邮政企业 |
市级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7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36 |
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科技部门 |
2024年度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科技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区)级科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区)级科技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每个市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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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城市供水企业 |
水利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城市供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水利管理部门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全市城市供水企业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利管理部门。 |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起,县(区)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实际确定抽查数量 |
2024年4月至11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县城)供水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
138 |
重点取用水行业 |
水利管理部门 |
2024年度对重点取用水户开展监督检查 |
水利部门 |
水资源管理及节水监督检查 |
重点取水企业 |
市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水利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
按照实际确定抽查数量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3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全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全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县(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
互联网文化产品检查。 |
||||||||||
140 |
外商投资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800余户,总体抽查比例为3%。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1月 |
|
人社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
141 |
投资类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2万户,总体抽查比例为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42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药品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药监局、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指导。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9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管。 |
||||||||||
143 |
特殊食品(药品)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2家生产企业 |
2024年4月至11月 |
|
卫生健康部门 |
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
144 |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8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
人社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
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
145 |
白酒生产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白酒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白酒及保健酒等酒类生产企业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利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53家,抽查比例为1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水利管理部门 |
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等 |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
146 |
农产品食品加工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20家,抽查比例为2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
147 |
新材料产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新材料产业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新材料产业企业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8家,抽查比例为1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
148 |
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工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工企业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7家,抽查比例为1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
149 |
轻纺服饰产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轻纺服饰产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检查 |
轻纺服饰产业企业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0家,抽查比例为1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
150 |
儿童游乐场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儿童游乐场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儿童游乐场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4家,抽查比例为5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
151 |
烧烤行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烧烤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烧烤店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5家 |
2024年3月至10月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城市管理部门 |
油烟排放情况监督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
153 |
食品饮料(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全市食品饮料(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全市桶装包装饮用水(含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局、县(区)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5月至10月 |
|
水利管理部门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
154 |
电动自行车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承印、进出口地图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经强制性认证、伪造或冒用3C认证标志、无厂名、无厂址的电动车等行为的检查 |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9月 |
|
城市管理部门 |
市容市貌检查 |
||||||||||
公安部门 |
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检查 |
||||||||||
155 |
专利代理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专利代理机构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代理行为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 |
县(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局、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按照5%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人社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
156 |
商标代理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商标代理机构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 |
县(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局、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按照5%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人社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
157 |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驰名商标使用情况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
驰名商标权利人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 |
县(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局、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按照5%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人社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
158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县(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参与抽查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协商确定(不低于3%),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评定示范社等级由高到低依次递加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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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示范社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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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家政中介服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全市家政中介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家政中介服务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 |
全市家政中介服务企业 |
县(区)商务部门、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高于1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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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检查;合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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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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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眼镜制配场所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眼镜制配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
眼镜制配场所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县(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县(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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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医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医保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诊疗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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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零售药房 |
市场监管部门 |
2024年度全市零售药房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
零售药房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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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医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医保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诊疗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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