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上表所列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根据皖发改价格函〔2024〕86号文件规定,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9、12月高峰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上浮74%,低谷下浮61.8%。时段划分:每年7-9月,每日高峰时段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每日高峰时段8:00-11:00,16:00-21:00;平时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政策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和功率因数调整。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按月测算。
4.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按发电侧实际上网电价结算;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每月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预结算,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清算。
5.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信息表 |
(执行时间: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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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
名称 |
序号 |
明细 |
计算关系 |
数值 |
电量 |
1 |
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规模 |
1=2+3 |
410,700.00 |
2 |
其中:采购优先发电电量 |
2 |
132,300.00 |
3 |
采购市场化发电电量 |
3 |
278,400.00 |
电价 |
4 |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 |
4=5+6 |
0.43701 |
5 |
其中:当月平均购电价格 |
5 |
0.43701 |
6 |
历史偏差电费折价 |
6 |
0.0000 |
7 |
代理工商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 |
7 |
0.0182 |
8 |
系统运行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8=9+10+11+12+13+14 |
0.0165 |
9 |
其中: 1.辅助服务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9 |
0.0000 |
10 |
2.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
10 |
0.0104 |
11 |
3.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11 |
0.0000 |
12 |
4.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12 |
-0.0085 |
13 |
5.煤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
13 |
0.0214 |
14 |
6.其他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
14=15+16+17+18 |
-0.0068 |
15 |
6.1.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
15 |
0.0031 |
16 |
6.2.峰谷分时电价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16 |
-0.0117 |
17 |
6.3力调电费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17 |
0.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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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根据发改价格〔2023〕526号、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分摊或分享。
2.根据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3.根据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按照发电企业月度申报的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情况和预测的工商业售电量,测算容量电费规模及分摊标准,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4.为更好保障用户知情权,将此前“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水平”细分为“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5.上表中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为预测电量,实际购电量在M+2月代理购电价格表发布时进行公开。9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为51.22亿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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