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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409-00069 组配分类: 医疗保险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02 发布日期: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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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医疗保险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 公民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02
发布日期: 2024-09-19
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9 10:20 信息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各县区税务局: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依规分类资助参保

为减轻困难群众缴费负担,特别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继续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精准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33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70元) 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30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0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20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200元)

二、明确征缴退费标准

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依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费业务。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落实相应参保资助政策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且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

三、落细落实参保政策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严格落实皖医保发〔2024〕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以本地户籍人口为基数,摸清辖区内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人群底数,深度挖掘扩面潜力,逐户逐人动员参保。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工作,要持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服务,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切实做好缴费系统顺畅、参保资金征收和汇缴入库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与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对账机制,确保保费及时划转;医保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开展“百校百企千村万户”参保宣传动员活动,筛选参保基础相对薄弱的单位、村镇,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攻坚。要加大参保征缴工作培训指导力度,依托基层政府、组织,引导群众客观认识医保缴费和待遇保障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缴费工作行为规范(试行)》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参保征缴负担。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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