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效,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有效形成审计监督合力,健全完善审计整改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审计整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不断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优化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审计机关要统筹管理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对外公告等事项,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
(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抓好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主管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推进审计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等要求,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严格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牵头责任单位:各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三)建立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整改报告和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采纳审计建议和建立完善制度情况、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措施等。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整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审计机关要在下一年4月底前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要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各被审计单位)
(四)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机关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核实。审计机关承担具体审计任务的机构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后,将审计查出的问题清单提交给审计机关承担整改工作管理的机构,并在3个月内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机关承担整改工作管理的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被审计单位应当整改的问题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执行清单销号制度,对积极整改到位、有效解决问题的,予以对账销号,并适时开展审计“回头看”,确保改到位、不反弹。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牵头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五)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审议意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专报、信息等批示的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查事项限期完成。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要开展重点督查。(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
(六)健全审计整改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巡察、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检察、财政、国税、地税、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结果。(牵头责任单位:市审计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七)建立审计整改通报公开制度。审计机关在严格核实基础上,适时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审计整改情况,抄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大公开力度,除涉密事项外,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依法依规在相关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审计机关要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有关监督和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将追责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告,推动审计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提高审计整改质效。(牵头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被审计单位,有关监督和主管部门)
(八)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将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情况,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对有关单位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没有严格履行主管责任,推进内部审计对象监督全覆盖,以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在分值范围内视情予以扣减。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和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重要依据。(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有关主管部门)
(九)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审计机关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消极应对、敷衍拖延审计整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牵头责任单位:市审计局,有关主管部门)
(十)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屡审屡犯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对问题易发、高发的领域和岗位,建立完善重点预警预防制度,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对涉及体制机制等原因整改难度较大的事项,审计机关要加强综合分析,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审计整改有效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市审计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着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要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及时部署整改工作,指导督办整改事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被审计单位)
(二)提高审计质量。各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切实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审计保障用法。要客观、历史、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意见,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依法依规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审计建议,切实提高审计决定的可执行性和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牵头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三)发挥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计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延伸审计整改链条,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牵头责任单位:市审计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