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30689N/202206-00020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亳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经济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号 | 亳政办秘〔2017〕338号 |
生成日期 | 2022-06-20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6日
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专项补助及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专门项目或特定工作任务的资金,不包括部门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批复、下达、拨付专项资金预算;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专项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使用、分配的专项资金承担直接责任;
(二)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制度;
(四)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五)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六)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
(七)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有明确的资金要求。
第七条 严格控制市级专项资金种类和规模,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不得新设属于县区支出责任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通过第三方评估、预算评审论证等方式科学论证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可量化操作的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凡未经评审论证的,新设专项资金立项申请不得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财政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1个月内,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办法,申报条件,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逾期未制定的取消相应项目。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条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1年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再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或使用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特定任务已经结束的,执行进度慢、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巡视巡查或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二上二下”程序编制。预算部门应在每年部门预算“一上”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对预算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或组织公开评审,提出安排意见,编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20日内向主管部门批复预算。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1个月内,提出具体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或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在9月30日前分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全部收回预算。市级预算安排的需进行二次分配的涉企专项资金要在3月底前完成资金的拨付,否则一律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主要采取事后奖补、贴息、担保、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市对县区补助资金本着下管一级原则,下放资金和项目审批权,主要以因素法分配为主,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
财政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采取第三方评审的,要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进行规范,明确第三方应当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评审内容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县区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指标文件下达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至企业的,要求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拨付至个人的,要求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等。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负责人、经办人的审核意见,申报审核资料原则上长期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杠杆作用。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同步编制可量化操作的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的,财政部门不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推进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全覆盖,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组织再评价。完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以及需要整合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