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MB1543234K/202009-0014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09-15 18:16
发文字号: 亳市监标秘〔2020〕9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亳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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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09-15
发文字号: 亳市监标秘〔2020〕92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亳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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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和《亳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市监标秘202092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中药材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铜陵等7市制定地方标准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19305号)文件精神,依据《标准化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亳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15

 

亳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亳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监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批准铜陵等7市制定地方标准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1930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满足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

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工作。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没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归口单位。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报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公开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归口单位对收集的立项建议进行统一审查汇总,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材料。

第九条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亳州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附件1);

(二)亳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本(附件2);

(三)亳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及电子文本(附件 3);

(四)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织召开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对地方标准申请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并根据论证评估及审查意见,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拟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并下达地方标准计划。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需延期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经归口单位同意后,应当提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申请获得延期确认。

第十二条  在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下列调整:

(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可不受上述时间要求限制;

(二)纳入地方标准计划的项目,根据情况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变更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需调整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应由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归口单位审查同意,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归口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地方标准计划组织实施,督促起草单位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实验验证,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内容负责。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二)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四)不得设定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五)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六)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七)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相关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 4)。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被征求意见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被征求意见者提出重大的修改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整理,填写亳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5),并形成地方标准草案。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将标准草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必要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起草单位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报送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归口单位出具的审查申请书(附件6);

(二)地方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本;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七)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四章  审查、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完善。

经初审符合规定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专家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

必要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组织专家审查,应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五日前将审查会议通知和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提交审查专家。

第二十五条  审查专家原则上从“亳州市标准化专家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中选择。审查专家组应由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七人且为单数。

审查专家应全程参与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专家承诺书(附件7)。审查专家如果与该标准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二)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五)编制说明的规范性、充分性、完整性。

(六)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形成亳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8),由组长代表审查专家组签字,并附亳州市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9)。

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会议纪要中的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送审查专家组组长复核并出具亳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附件10),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报批地方标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归口单位出具的报批公文(附件11)一份;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及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份及电子文本;

(四)审查会议纪要一份;

(五)审查专家组表决表一份;

(六)征求意见汇总表一份;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八)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

(九)地方标准送审稿一份;

(十)审查专家承诺书一份。

(十一)提出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

市级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亳州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3416加斜线“/”,再加“T”组成。

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安徽省亳州市地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发布。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归口单位整改,归口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其公开的内容应当与地方标准正式文本一致。

 第五章  备案、印刷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地方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发布公告、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版、印刷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GB/T 1.1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遵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市、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收集标准实施情况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处理,将反馈和评估情况与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准实施满一年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信息,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估,形成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地方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并报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适时统筹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的程序参照审查的要求执行。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复审周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完成地方标准复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复审:

(一)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情形。

第四十条  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完成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形成复审报告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告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等。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审报告及时处理,对于继续有效的标准,向社会公布复审日期;对于需修订的标准,重新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对于需废止的标准,按照程序发布废止公告。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废止地方标准的编号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亳州市标准化专家(以下简称标准化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建立一支专业技术水平高、熟悉标准化专业、动态管理的开放型专家队伍,根据《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亳州市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三)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技术发展趋势,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承担标准制修订、评审、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一项及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经历;

2.有二项及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参与经历;

3.主导建立一家以上企业标准体系,为主要技术标准起草者;

4.有一项及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评审参与经历。

 

第三章 申 报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专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同意后,自愿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进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点击“亳州市标准化专家库”;

(二)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亳州市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

(三)打印“亳州市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直接申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可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

第四章 审 查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审查通过的专家,由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入库并发布;审查未获通过的专家,不予入库。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邀请的直接申报的专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五章 义务

  

第十一条 标准化专家的义务:

(一)为制定全市标准化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智力支持;

(二)为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与评审,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贯、国际国内交流和研讨活动;

(五)按规定保守秘密,有利益关联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权利

 

第十二条 标准化专家的权利:

(一)接收、查询党和政府关于标准化工作非保密文件,了解标准化工作的各种资讯,包括年度标准化工作报告、专项标准化业务总结等;

(二)获悉我省标准化战略实施情况和工作动态;

(三)参与我省标准化工作的调查研究;

(五)提出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宏观意见和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建议;

(五)参与标准化培训、评审等活动,独立对评审内容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

(六)其他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获得批准的入库专家,由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聘书,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聘任期届满,由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组织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重新聘任并颁发聘书;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若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市场监管局为其办理退库手续,并书面通知到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三)违反审查规定者;

(四)受刑事处罚者;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者;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者。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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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5 18:16 信息来源: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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