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108-000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8-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7 10:04 |
发文字号: | 亳环〔2021〕5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1655 |
索引号: | 11341600728524325W/202108-00006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8-07 | ||
发布日期: | 2021-08-07 | ||
发文字号: | 亳环〔2021〕5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服务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1655 |
关于印发《亳州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环〔2021〕56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分局):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和《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皖环〔2021〕56号)等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制定《亳州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公安局
2021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汽车排放检验与
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表明,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已占全社会氮氧化物排放38.1%,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根据我市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和车载终端OBD远程在线监控发现,我市汽车超标排放现象没有得到遏制,汽车排污监管尚未形成闭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和《安徽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皖环〔2021〕56号),推进我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有效实施,强化在用车污染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稳步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工作,实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数据互联互通,统筹推进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落地,自2021 年9月1日在全市实施I/M制度,全面实现“检验一维修一复检”闭环管理。即,汽车经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 站”)检测、生态环境部门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路查、入户抽测及车载终端OBD远程在线监控等发现排放不合格的,或行驶中排放黑烟被公众举报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及时到维修单位(以下简称“M站”)进行维修治理。
(二)闭环管理,加强协作。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坚持部门联动、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过程、原始记录等方面的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和联网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汽车维修(维护)人员配置、维修记录、规范维修、数据联网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三)依法监管,注重实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业监管。依托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I/M站确定
I站: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信息互通机制,每季度在官网、微信和微博平台更新全市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名单;2021年7月底前,市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资质认定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机构,作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并通过官网、微信和微博平台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首次公布本行政区域I站名录和联系方式,随后每季度更新。
M站:市交通运输局在已进行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且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具备汽车排放污染维修相关设施及从业人员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中择优选取,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2021年7月底前,通过官网、微信和微博平台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本行政区域M站名录和联系方式,随后每季度更新。
(二)建立检验维修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实施I/M制度的关键。I站信息数据与M站信息数据要依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实现闭环管理,并将数据分别上传至省级系统。
(三)规范业务流程
I站在检测发现超标排放汽车后,应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书式样见附件)、手机短信、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者、使用者或送修人到M站维护修理;同时出具检测不合格通知单,并及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I站在对已修理合格车辆复检时应重新进行外检,查看是否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是否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如查实上述情形,应不予检验。
M站维修汽车前,通过I/M综合监管平台或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阅托修汽车的检测数据。如发现托修汽车为超标排放汽车,应在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及时将维护基础信息、维修项目信息、维修配件信息等上传至I/M综合监管平台或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理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M站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汽车通过排放检验。
超标排放汽车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次到最近一次检验的同一家 I 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的,I站方可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再次进入“检验一维修一复检”闭环管理,直至合格或淘汰。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四)优化服务方便车主
I站和M站应积极为检测和维修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提升信息化便民措施,通过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方式,实现I站、M站、车主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功能,方便车主获取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各I站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M站的名称、地址或查询网址、咨询电话等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I站可对复检的车辆实行检测费优惠,通过系统查询其维修记录作为复检优惠凭证。
市、各县的12345热线、12369 环保投诉热线、12315市场监管局投诉电话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要受理相应的投诉事项,并转交对口部门办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M站作为技术示范站。技术示范站应挂牌运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作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现I/M制度是加强汽车超标排放治理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确保I/M制度按期实施。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
(二)开展宣贯培训。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开展I/M制度重要性、超标排放汽车所有人应履行汽车维修的法律责任义务、超标汽车违法上路应受处罚等内容宣传解读,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应按时公开更新I站和M站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各管理部门要指导检验机构、维修企业开展针对性的专项培训,确保I/M制度落地。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继续强化在用车超标排放监管,加大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能力的联合执法力度。
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I站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依法联合开展对I站检测数据质量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注重发挥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系统、路检路查、入户抽测及车载终端OBD远程在线监控系统作用,作为I/M制度闭环监管的重要一环,筛查超标车辆,倒查汽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修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建立M站的考核退出机制,实现对M站经营行为、维修质量、社会评价等的常态化管理。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的M站,首次发现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再次发生的,撤销其M站资质,并予以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M站申请,确保汽车尾气排气超标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公安部门应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机动车联合路检路查、入户抽测工作,依法查处超标排放、冒黑烟等上路行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督抽测(路检路查、遥感监测、黑烟抓拍、入户抽测)中发现的逾期未通过复检上路行驶的排放超标车辆予以处罚。
附件:超标排放汽车维修告知书(式样)
超标排放汽车维修告知书(式样)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 年 月 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牌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码〔VIN码〕: )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到任意 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汽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然不符合国家在用汽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汽车所有人和排放检验机构各执(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