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28507525E/202003-0000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15:41 | |
发文字号: | 亳采砂办〔2020〕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
索引号: | 11341600728507525E/202003-0000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水利局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
发文字号: | 亳采砂办〔2020〕3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
政策咨询电话: |
关于印发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的通知
亳采砂办〔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秩序,建立健全河道非法采砂领域专项整治长效制度机制,现将《亳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亳州市水利局扫黑除恶督导检查制度》等五项制度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亳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2. 《亳州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督导检查制度》
3. 《亳州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巡查工作制度》
4. 《亳州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联合执法制度》
5. 《亳州市河道采砂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
亳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
亳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和河湖健康,保障防洪和通航及水工程安全,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县、区政府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考促管、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各县区自评与市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组织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水利改革发展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为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日常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举报投诉信访件办理、禁采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情况等。
(一)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 责任制体系:成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体系及其相应机制。
2. 保障机制:落实河道采砂管理专门的机构、人员、办公场所、装备和经费。
(二)禁采管理
1. 公告:按规定公告禁采期、禁采区和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管理责任人等。
2. 严格执法:依法处理各类违反禁采规定的采砂行为。
3. 禁采秩序: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
(三)日常巡查、船舶监管制度
1. 巡查制度:建立并落实巡查制度,特别是重点河段、重要时段巡查要有计划、有记录。
2. 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期上报巡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处置情况。
3. 采砂船、筏、机具等:全面掌握本辖区内采砂船舶和堆砂场情况,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船、筏、机具、堆砂场、码头、料场等登记造册,分类依法处置到位。
4. 码头、堆砂场管理制度:编制堆砂场规划,并严格审批设置堆砂场,加强对码头日常监管,建立砂石来源报备制度。
(四)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
1. 向河长通报河道采砂情况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各级河长跟踪处理河道采砂案件的效果,巡查河道频次。
3. 落实各级河长批示意见的成效和社会反响。
第六条 投诉办理、依法处置:
1. 对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涉及采砂事项的办理情况。
2. 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3. 对上级转办采砂案件、线索办理情况。
4. 对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安排采砂案件办理情况。
第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 考评标准按《亳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八条 考核年度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亳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组织自查,自查报告于本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应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一)因监管不力,导致辖区水域内非法采砂现象严重,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通报或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因管理不善,采砂现场秩序混乱,采、运砂船违规作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教育不严,采砂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检察、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辖区内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开采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将按照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考核赋予分值直接进行使用。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亳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亳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基本要求 |
标准分 |
说明 |
考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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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7分) |
1.制度机制体系 |
成立了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体系以及相应的行政问责、奖惩制度。确定重点河段责任人。 |
3 |
(1)责任制体系1分;(2)相应的行政问责和奖惩制度1分;(3)重点河段监管责任人上报落实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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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措施 |
设立河道采砂管理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配备专门装备,落实专门经费。 |
4 |
四个“专门”每项1分。专门人员少于2人的或专门装备满足不了执法需要的,或执法车辆没有保障的,或没有统一识别服的,或未安排专项经费的,该项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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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采管理(42) |
1.执行公告 |
严格执行关于禁采期、禁采区的公告,在当地媒体上公布采砂管理责任人。 |
2 |
禁采期和禁采区未依法公告的扣1分;未公告采砂管理责任人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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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严格执法 |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各类采砂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采砂秩序稳定可控。 |
20 |
(1)案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卷扣2分;(2)采砂监管被媒体负面曝光的,每次扣3分;(3)接水利部、省水利厅转办举报查实的,每例扣3分;(4)未及时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刑事处罚案件的,每件扣5分;(5)对各类采砂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到位的每次扣3分。 |
|
|
3.禁采秩序 |
无采砂船舶非法采砂现象,在骨干河道、重点河段、敏感水域设置禁采标志。 |
20 |
(1)禁采河道水面上每发现一起非法采砂现象扣5分;(2)禁采河道内每发现一条采砂船或设施扣5分;(3)禁采河道内被省级及其以上单位发现或查获非法采砂现象,每次扣5分;(4)禁采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非法堆砂场或堆场,每处扣2分;(5)被市级相关单位发现或通报非法采砂行为,每次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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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巡查、船舶监管制度(8) |
1.巡查制度 |
建立并落实巡查制度,切实坚持日常巡查,巡查日志完整。 |
3 |
未建立巡查制度的扣1分;未坚持日常巡查的扣2分;缺巡查日志的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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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制度 |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巡查情况。 |
3 |
不按规定定期上报巡查情况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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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砂场管理制度 |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规划并严格按程序审批设置堆砂场。 |
2 |
未编制砂场规划的扣1分;非法砂场未清理的每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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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入河长制工作(10分) |
1.非法采砂情况通报 |
建立非法采砂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级河长采砂管理情况 。 |
3 |
未建立通报制度的扣1分;通报不及时的每件扣1分,以通报文件为准。 |
|
2.跟踪处理非法采砂 |
非法采砂情况通报河长后,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明确跟踪处理部门、人员。 |
5 |
未依法处理的每次扣1分;没有明确处理责任单位的每件扣1分;没有落实处理责任人的每件扣1分。 |
|
|
3.处理情况反馈、存档 |
河长对非法采砂重视程度、批办结果公开,有文字记录,反馈举报投诉人。 |
2 |
河长批示后办理结果没及时反馈处理的每件扣1分;没有形成处理结果归档材料的每件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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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处置投诉办理(33分) |
1.群众举报信访 |
对各种渠道的群众举报信访件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到位 。 |
15 |
初次举报件,没及时调查回复回访的每件扣2分,二次举报件,回复不满意的,每件扣3分,未依法处理的,每件扣3分。 |
|
2.河道非法采砂立案查处 |
对应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查处办理并公开结果。 |
8 |
应立未立案件,每件扣2分;立案未依法办结的每件扣3分。 |
|
|
3.上级转办件 |
及时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处置,按时回复回访。 |
5 |
未明确办理单位、人员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回复回访的,每件扣2分。 |
|
|
4、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件 |
立即跟踪办理,主动与媒体沟通,向领导汇报办理情况,消除负面影响。 |
5 |
未及时接件办理的每件扣2分,未及时沟通、汇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3分。 |
|
附件2
亳州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督导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全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水利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认真按时完成扫黑除恶各项工作任务,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 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应进行一次工作督导检查,或者开展一次工作暗访。
第三条 督导检查结果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市水利行业内进行通报,对成绩不粉饰、不夸大;对问题不遮掩、不袒护。
第四条 督导检查要与明察暗访相结合,暗访就是查问题、找毛病、揭短板,通过暗访能发现更真实、更具体、更深层的问题;明察要有通知、有内容、有结果、有通报、有整改、有效果。
第五条 督导检查结果与年度效能考核挂钩。对存在两次督导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单位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对两次督导发现同一问题的单位扣减扫黑除恶工作考核分值的一半。
第六条 参加督导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督查资格并通报批评:一是暗访期间擅自提前通知对方的;二是在督导检查过程中不讲原则、检查不严、私拉关系、庇护关照的;三是对督导检查结果不如实汇报,对问题故意遮掩袒护、避重就轻的。
第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亳州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水利行业涉黑涉恶涉乱、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推进水利行业扫黑除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责分工: 巡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求,各县区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制定本辖区内的水利行业扫黑除恶巡查工作方案或计划,并于当年1月20日前报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水利行业扫黑除恶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二条 巡查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负责巡查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工程及河道等。
第三条 巡查内容和对象:
(一)在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非法取土,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砂霸”黑恶势力。
(二)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阻扰滋事、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三)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
(四)对违法开采地下水资源(含地热水)进行非法交易、暴力抗法的黑恶势力。
(五)强占水域进行养殖和经营、破坏水事秩序、称霸一方的“河霸”等黑恶势力。
(六)对擅自在河道、灌渠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弃置渣土,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黑恶势力。
第四条 巡查方式: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视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乘船巡查或乘车沿岸线陆路巡查的方式。
第五条 巡查人员:主要由各地水利部门执法人员和乡镇政府人员参加,共同行使水利管理职能。各级河长按河长制工作要求开展巡河并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巡查。
第六条 线索排查和移交:
(一)做到线索排查与职责职能相结合、有效打击与水政执法相结合。在日常水政执法、巡查、河长制检查、水利工程建设中善于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二)加强信息协作配合。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要逐一排查和处理,做好涉黑涉恶线索的记录和移交,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迟报、应报尽报。
第七条 案件处理:
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按照水利行业案件办理制度及时处理,重大涉河案件及时上报。
第八条 巡查要求:
(一)坚持预防为主。发现一起、报告一起、彻底处置一起;坚持分级负责,坚持管理和执法联动。
(二)完善巡查工作日志。要完善日常巡查记录,认真填写《巡查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巡查人、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地点、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结果等内容。
(三)加大日常巡查。主汛期、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段、重点河段和水域要加大巡查频率。
(四)定期督察督导。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地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巡查工作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置违法行为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涉及重大违规行为的,要通报到各地党委政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亳州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联合执法制度
为维护我市水利行业正常秩序,有效打击水利行业内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水利行业扫黑除恶联合执法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合执法的组织分工:水利行业扫黑除恶联合执法工作,由各地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各地各成员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水利行业扫黑除恶联合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条 联合执法的实施步骤:
(一)各地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联合执法前的调查摸底和情况分析,编制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二)按照任务要求,组织水利、交通(海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等有关部门联合实施行动方案。
(三)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做好查处配合工作。
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合执法案件的跟踪,确保有效解决问题。
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合执法中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对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做好预案,以便下次妥善应对,把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水利行业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实施形式:
(一)专项执法行动。在区域水利行业内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本级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批准,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突击性执法行动。遇到突发性、紧急性、重大性水事案件需要联合执法行动时,可由各地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先组织实施,再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条 联合执法的适用情况:
(一)区域河段内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非法采砂行为猖獗,严重威胁河势稳定、堤防安全、通航安全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的。
(二)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阻扰滋事、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强揽工程等行为,性质严重、单一部门难以处理的。
(三)违法开采地下水资源(含地热水),存在非法交易、暴力抗法等行为,性质严重、单一部门难以处理的。
(四)强占水域进行养殖和经营、破坏水事秩序,性质严重、单一部门难以处理的。
(五)擅自在河道、灌渠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弃置渣土,存在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性质严重、单一部门难以处理的。
(六)上级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联合执法的。
第五条 联合执法的工作要求:
(一)联合执法行动分别在各地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各地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当认真分析研判案件,合理组织领导、分配任务。
(二)各水利、交通(海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等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参加联合执法行动,互相配合,做好各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及时反馈执法信息给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三)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执法内容、目的、时间、要求、措施、参与部门等有关事项。
(四)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应指派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悉的人员参加。
(五)联合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六)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应在5日内进行工作总结,及时通报行动情况。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联合执法需要的经费、设备等物资由各地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统一调配。
(二)强化督导,严肃问责。水利行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懒政怠政、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疏于管理导致水利行业秩序混乱、水事违法行为频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对联合执法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知法犯法的公职人员和村组干部,移交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水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的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水行政执法的工作动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建立和健全灵敏高效的信息渠道,及时向上级水政监察队伍报送水行政执法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负责人是执法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责任人。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必须设立执法统计岗位,确定业务熟悉、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承担水行政执法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水行政执法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信息报表分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
第五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日常巡查监督情况统计表、水事矛盾纠纷统计表等以月报形式报送,每月3号前上报。
(二)水政监察队伍情况及执法装备配置情况统计表、征收及追缴水利规费情况统计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等以季报形式报送,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上报。
(三)其它重大或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
第六条 信息报送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各类报表信息要依据规范性报表格式,严格按报表内容认真填写。
(二)时效性原则:各类报表信息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不得推迟或延误。
(三)准确性原则:信息报送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确保准确。
(四)保密性原则: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要作为内部材料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要认真、全面、客观的对统计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同时按照要求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
第八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要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的管理,建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台账,并分期归档。
第九条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的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结果作为对县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