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民政局
亳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71122858U/201809-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9-14 发布日期: 2018-09-20 17:21
发文字号: 民社救字〔2018〕25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39092
索引号: 11341600771122858U/201809-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9-14
发布日期: 2018-09-20
发文字号: 民社救字〔2018〕25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3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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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的通知

民社救字2018256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救难功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细化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等意外事件,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或因遭遇上述等意外事件,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优化救助审批程序

(一)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建立临时备用金制度

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乡镇实施临时救助,单次救助审批额度一般在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内,具体细则有各县区自行制定。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渠道为临时救助基金筹资。

四、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和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

(一)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等意外事件的急难型救助对象,视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

(二)对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因自负医疗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标准的2-10倍。

(三)对因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视教育负担情况,给予城市低保标准的2-6倍救助。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和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民政局

2018914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民政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8-09-20 17:21 信息来源:亳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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