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MB0P458427/202109-0003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16:05
发文字号: 亳城管〔2021〕137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园林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5580019
索引号: 11341600MB0P458427/202109-0003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发文字号: 亳城管〔2021〕137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园林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558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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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亳城管〔202113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园林绿化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 主体行为,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我局制定了《亳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91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19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各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绿化信用评价活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制定《亳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等配套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时调整。各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监管权限内,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可根据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和政策引导的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中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等。

第九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相关表彰奖励、参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及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发生的守信履约、遵纪守法等诚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因失信违约、违纪违法等被行业部门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以及被监察、司法、金融、社保、工商、税务及城管执法等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绿化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信用信息真实性由提供者负责。须对照《亳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报市城市管理局。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申报材料审查、原件核验等工作,经审核的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

(三)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含异议核查后的处理结果),正式向社会公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 信用分级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从企业的履约能力及从业行为方面进行评价,按照亳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最终由企业信用分表示其信用状态。

第十三条 园林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评分从高到低分为 ABC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

(一)信用评分 85 分及以上的为A级企业;

(二)信用评分 70 分~85 分(不含 85 分)的为B级企业;

(三)信用评分 60 分~70 分(不含 70 分)的为C级企业;

(四)信用评分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的为D级企业。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及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级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较低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各类评选活动可优先考虑。

(二)级企业: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实施常规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

(三)级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实施较高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列为专项检查对象。

(四)级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行业重点监管,限制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或招标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交易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绿化企业涉及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等在绿化信用评价中获得信用分的情况,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撤销其原信用评价等级,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如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9-01 16:05 信息来源: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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