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1642621U/202206-0006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6-01 09:38 |
发文字号: | 亳安〔2022〕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亳州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
索引号: | 11341600731642621U/202206-0006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2-06-01 | ||
发文字号: | 亳安〔2022〕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亳州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
政策咨询电话: |
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亳州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的通知
亳安〔2022〕6号
各县、区安委会,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省驻亳单位和市属企业:
经市安委会同意,现将《亳州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红黄牌挂牌警示,是指市、县两级安委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党委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警示。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市安委会掌握的,一律由县区安委会给予“黄牌”挂牌警示:
(一)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或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的,致使辖区、行业重大隐患较多,事故多发、易发的,或事故死亡人数超去年同期10%以上不足30%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违章作业多、或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黄牌”挂牌警示的情形。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市安委会掌握的,其它由县区安委办和市直行业部门提请市安委会给予“红牌”挂牌警示:
(一)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突出,或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死亡人数超去年同期30%以上的;
(二)被“黄牌”挂牌警示的党委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黄牌整改期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在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摘牌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同一企业半年内被有关部门通报2次以上,或年度因安全生产被处罚2次及以上的;
3.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红牌”挂牌警示的情形。
第五条 “黄牌”挂牌警示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红牌”挂牌警示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被“红牌”挂牌警示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三个月内不得评先评优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获得政府项目扶持。
第六条 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将作出的红黄牌挂牌警示情况抄送同级组织、监察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区红黄牌挂牌警示和摘牌销案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