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1642621U/202209-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8-26 | 发布日期: | 2022-09-02 15:18 |
发文字号: | 亳安办〔2022〕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
索引号: | 11341600731642621U/202209-0000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应急管理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8-26 | ||
发布日期: | 2022-09-02 | ||
发文字号: | 亳安办〔2022〕3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
政策咨询电话: |
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
的通知
亳安办〔2022〕34号
各县、区安委会,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省驻亳及市属企业:
现将《亳州市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主动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员工安全生产举报给予奖励和严格保护,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吹哨人”举报所在企业违法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各单位应当在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部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哨人”举报。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各县区、各单位应当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三章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
对匿名“吹哨人”,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约定举报密码、处理结果和履行奖励的告知方式。
第五条 “吹哨人”通过12345(12350)热线、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的,各县区、各单位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的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各县区、各单位应当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对“吹哨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各县区、各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漏给被举报企业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各县区、各单位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向“吹哨人”提供其本人举报处置的有关情况,支持“吹哨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条 各县区、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二)泄漏“吹哨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吹哨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者。
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及省对安全生产举报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科室及联系电话:市应急局综合科 0558-555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