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300218749/201807-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企业 /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07-10 15:01
发文字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2018年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007300218749/201807-000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企业 /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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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2018年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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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于20187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亳州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亳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亳州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12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亳州市芍花路333号(原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6800。原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亳州市魏武大道1207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魏武办公区,邮编2368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75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8-07-10 15:0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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