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107-0010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7-02 15:26
发文字号: 亳发改煤监〔2021〕187号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亳州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煤电安全监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6795
索引号: 11341600MB05708556/202107-0010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7-02
发文字号: 亳发改煤监〔2021〕187号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亳州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煤电安全监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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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亳州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发改煤监〔2021187

 

各县发改委,各煤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筑牢安全底线,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全市煤矿安全评价市场,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应急函〔2021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亳州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72日     

  


 

亳州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 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应急函〔202121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至上两个根本,全面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进一步强化资质认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升全市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努力开创安全评价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

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在我市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清理整顿我市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两个根本,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整治重点内容

围绕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市级及以下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2)。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市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时间安排

20215月至2021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成立亳州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6月底前)。一是市外在我市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11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二是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6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杜绝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的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整治重点内容中的4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三)集中检查(7月至8月)。一是市级监管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进行检查,按安全评价项目所在地,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二是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煤矿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三是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

(四)配合省局督导互查(9月)。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组织情况,配合开展专项整治督导互查。

(五)验收评估(10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六)总结提升(11月至12月)。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规定报上级煤矿监管部门。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措施,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委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并严肃追究报告编写和评审人员、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我市监管部门将对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处罚,并报省级监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吊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及时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至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至该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煤矿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710日前,将安全技术服务项目清单汇总(附件3)报送市发改委。集中检查阶段(7月下旬-8月下旬),每月8号、18号、28号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5)报送市发改委。

 

附件:1.亳州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3.安全技术服务项目清单

4.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5.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附件 1

亳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铁腕推进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亳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长:   市发改委主任

副组长:赵耀先 市发改委副主任

 员:马家宾 市发改委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

        魏绍军 涡阳县发改委副主任

           利辛县发改委副主任

        杨沃林 蒙城县发改委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

    负责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组织协调、资料整理工作,开展自查自改和集中检查工作。

 

 

 

 

附件 2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3

安全技术服务项目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所在县

(市、区)

 

项目负责人

 

 

技术报告

交付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1.统计范围为“1 号令施行以来已签订合同的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安全评价项目、安全标准化项目及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安全评估类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请在备注栏注明;

2.请于2021710日前发送至邮箱 bzsjxwaqk@163.com


附件4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检查评价

机构数量

(家次)

检查发现

一般违法

行为数量

(项)

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等

重大违法行为

数量(项)

下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

处罚

(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家次)

 

吊销评价

机构资质

证书(个)

纳入

名单(家)

 

对采信虚

假报告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理数量

(家次)

媒体曝光

(家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5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评价报告名称

项目所在县

(市、区)

评价机构

对机构处理情况

采信本报告的行政许可、验收或备案

对相关行政许可、验收或备案整改

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发布时间:2021-07-02 15:26 信息来源: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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