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4987449Q/201910-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0-29 17:18 |
发文字号: | 亳科〔2019〕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909 |
索引号: | 11341600734987449Q/201910-0000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0-29 | ||
发文字号: | 亳科〔2019〕6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909 |
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科〔2019〕62号
各县(区)科技局,亳州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现将制定的《亳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为加强亳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形成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提升为目的,通过政府引导、产学研联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建立推进成果转化的工程化研发环境,促进产品科技创新,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本市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进行组建。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
领域内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为行业或领域培养急需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业务。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领域具有较强的开发和工程化实力,并有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具备承担科技项目的能力,有技术水平高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
(二)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
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三)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匹配资金的能力。
(四)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开拓创新高效精干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五)产学研联系紧密,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着良好的科研合作关系。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工作计划,原则上在相同技术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
(一)申报单位填写《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
(三)根据评议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并签定《计划任务书》。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体。建设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九条 工程中心每年年底前,应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
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作为工程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过程中,因骨干人员变化、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依托单位可申请中止。因人为因素致使工程中心建设任务要求不能完成的,市科技局可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到撤销。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不再纳入工程中心序列。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工程中心,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