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34987449Q/201910-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0-30 11:15
发文字号: 亳科〔2019〕6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606909
索引号: 11341600734987449Q/201910-000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0-30
发文字号: 亳科〔2019〕6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60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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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科〔201963

 

各县(区)科技局,亳州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将制定的《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1030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亳州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与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按照竞争择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高校院所类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提升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领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

企业类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是: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合并和撤销。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定期做好实验室建设自查、总结工作;聘任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保障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须经费和其它相关条件;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申请组建实验室申请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亳州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要求,在同类领域研究中占有显著的技术优势,具有承担较强科研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并与依托单位签订《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正式授予市重点实验室称号;未通过验收的,不再纳入实验室序列。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以及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编制年度报

告,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实验室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9-10-30 11:15 信息来源: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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