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4987449Q/202007-0004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11:45 |
发文字号: | 亳科〔2020〕2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909 |
索引号: | 11341600734987449Q/202007-0004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
发文字号: | 亳科〔2020〕2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909 |
关于印发亳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科〔2020〕21号
各县区科技局,亳州高新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局,有关单位:
《亳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充分调动科技创新人才积极性,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加快推动亳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以提升亳州市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各类创新主体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能够提供科技创新设施、综合科技服务、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机构,服务对象面向科技型企业,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三条 平台分研发和非研发两种类型,研发类平台能够提供技术开发、中试试验、检验检测等服务,非研发类平台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人才培养等服务。平台实行备案制度,按照需求导向、政府引导、各方参与的原则,成熟一个、备案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不予备案为平台。
第四条 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类平台研发检测设备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非研发类平台设备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万元。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研发类平台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非研发类平台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须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建设方案。
第五条 平台备案流程:
(一)申报主体填写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市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主体向主管单位或处室(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在主管单位或处室(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书面出具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由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
第六条 平台日常管理、运营、维护由各平台自主负责,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主管单位或处室(部门)负责规范和监督平台运营,市科技局负责平台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对象为备案期满一年的平台,考核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平台根据考核要求,撰写自查总结,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主管单位或处室(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考核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工作成效以及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实行总额控制。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平台,给予六个月的整改期限。如整改未达到预期要求,取消平台资格。
第十条 各平台在提供备案和考核材料时需真实、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平台备案和考核资格,同时将弄虚作假记录纳入“信用亳州”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