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4987449Q/202105-0002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11:50 |
发文字号: | 亳科〔2021〕1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发亳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928 |
索引号: | 11341600734987449Q/202105-0002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 ||
发文字号: | 亳科〔2021〕1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发亳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606928 |
关于下发亳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科〔2021〕16号
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亳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亳州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项目(平台)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评估论证等活动。
第二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应从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抽取应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专家使用应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次。
第三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相关科室、二级机构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提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申请;
(二)专家选取。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专家条件、数量等要求,按照所需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
(三)通知专家。办公室随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所选取的专家中随机抽取所需数量专家,向专家发送评审时间、地点、回避条款等相关信息,最终确定专家名单。
第四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况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单位人员或合作单位人员;
(三)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第五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的权利
1.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2.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3.有评审结果的知情权;
4.按规定获取报酬;
5.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二)专家的义务
1.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泄露项目评审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侵犯所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3.发现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时,主动申请回避;
4.不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项目单位及个人的馈赠、宴请,不打人情分;
5.相关专家应遵守回避原则,在参与相关评审活动时应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等义务。如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市科技局有权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专家费标准
参加各类评审活动的专家费用标准按照《关于下发市科技局专家咨询费标准的通知》(亳科〔2021〕12号)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