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005-0026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5-20 16:19
发文字号: 亳建管〔2020〕3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制定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01007
索引号: 11341600740899250F/202005-0026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5-20
发文字号: 亳建管〔2020〕3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制定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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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制定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

管理制度的通知

亳建管〔2020〕30号

 

各县、区住建局,市高新区、亳芜园区、谯城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安委〔2020〕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根据《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亳发〔2017〕22号)、《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亳安〔2020〕4号)要求,经研究,修改并制定了《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第三方服务制度》、《亳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管理制度》、《亳州市建筑工程红牌警示曝光制度》、《亳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项目标准化考评制度》、《亳州市建筑施工综合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形式分析研判制度》等8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8日

 

 

 

 

 

 

 

 

 

 

 

 

 

 

 

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第三方服务制度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2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安全专业技术、评估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对企业或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安监部门和企业。属地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施工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服务第三方人员必须是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是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成员。第三方人员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参加建筑施工安全轮训。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服务第三方人员要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第三方人员收费和支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将第三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服务资金(劳务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第三方安全管理服务落实到位。

第六条 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统筹谋划,认真组织,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第三方安全巡查并督促施工企业至少半年组织一次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价;施工项目部至少一个季度组织一次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价,评价报告及隐患整改结果要及时报送本辖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每季度末要把第三方安全检查情况报市住建局建管处汇总,并纳入年终安全目标考核评定。

 

 

 

 

 

 

 

 

 

亳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起重管理“四位一体”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保等综合服务由一个法人单位统一实施。具备条件的“四位一体”起重设备专业承包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登记信息,建立《在亳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专业承包单位名录库》。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必须从《在亳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专业承包单位名录库》抽取“四位一体”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未纳入库的建筑起重设备专业承包单位不准在亳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起重类经营活动。

第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机械设备管理职能部门,配备机管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检测、维护、保养和使用登记等环节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四位一体”专业承包单位应在安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业务,租赁质量合格、技术档案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强化安拆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维保责任。

第六条 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系统,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检测、维护、保养和使用登记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建筑起重机械 “四位一体”管理制度推行使用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目标考核评定。

 

 

 

 

 

 

 

 

 

 

 

 

 

亳州市建筑工程危大工程危险源公示制度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2 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危大工程危险源每月开展一次普查登记工作,掌握危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并建立清单台账,定期沟通、通报、会商、研判危大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大工程危险源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37 号令)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企业必须增加危大工程危险源检查频次,同时,专人负责把危大工程危险源清单台账报到当地建设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建筑工程危大工程危险源问题、整改、责任清单台账,派人跟踪整改,并于每季度初报上季度“三单”台账到市住建局建管处。各县区落实建筑工程危大工程危险源公示制度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目标考核评定。

 

 

 

 

 

 

 

 

 

 

 

 

 

 

 

 

 

亳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交底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确定施工单位后,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前,根据工程的特点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交底各自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重点等过程。

第三条 安全监督交底的对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其他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交底和参加各方各方责任主体的交底两部分。主要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利、监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等。

第五条 各县区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目标考核评定。

 

 

 

 

 

 

 

 

 

 

 

 

 

 

 

 

 

亳州市建筑工程红牌警示曝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工程警示曝光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红牌警示:

(一)施工现场存在危大工程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拒不整改,仍继续施工的;

(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实施的;

(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上级批示查处的。

第三条 红牌警示时限。对责任单位的警示时限为1—3个月,其中对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被上级批示查处的,警示时限为 6 个月;对责任人的警示时限与相应责任单位警示时限一致。

第四条 警示操作程序。应当给予警示的工程项目,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网上公示,警示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责任单位、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建议警示类型、时限。警示信息每月5日定期在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和发布。

第五条 警示期内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对给予警示的在建项目增加检查频次,督促落实整改,对警示期内整改不力的在建项目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六条 警示解除程序。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向辖区内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辖区建设管理部门向市住建局提出警示解除申请,市住建局会同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

第七条 各县区落实建筑施工红牌警示曝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目标考核评定。

 

 

 

 

 

 

 

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项目标准化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建项目要建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可利用第三方服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依据《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手册》等标准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向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第三条 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并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可利用第三方),考评结果要及时报送市住建局建管处进行网上公示。

第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五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对评定为优良的项目,一旦复核降级,给予取消优良资格;对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一旦复核仍然不合格,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第七条 各县区落实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项目标准化考评制度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目标考核评定。

 

 

 

 

 

 

 

 

 

亳州市建筑施工综合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2号)及《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亳安〔20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建局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年度工作要点、安全监督检查计划以综合监查、专项治理、领导带队督查、实地暗访的形势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检查。

第三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检查时间,避免重复检查;检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时间、范围、结果等信息并汇总后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要摸清监管底数,建立在建项目基础台账,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找隐患、企业抓好整改、部门督促销号”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问题、责任、整改”三清单台账,实行“检查、督办、整改、验收、核查、销号”闭合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立案处理。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各县区落实亳州市建筑施工综合安全监察工作制度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目标考核评定。

 

 

 

 

 

 

 

 

 

 

 

 

 

 

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形式分析研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2 号)及《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亳安〔20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事故情况及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以及典型经验做法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通报 1 次,冰箱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三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 次召开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风险,掌握现状和趋势,明确下一步监管重点任务,提出对策措施并督促落实,完善基础信息台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县区落实亳州市建筑施工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制度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目标考核评定。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0-05-20 16:19 信息来源: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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