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568006657/202009-0035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17 18:12
发文字号: 亳公管〔2020〕34号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991191
索引号: 113416007568006657/202009-0035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17
发文字号: 亳公管〔2020〕34号
有 效 性: 失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99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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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亳公管〔202034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亳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亳州市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交易规则》《亳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流转交易规则》《亳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917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委托村集体进场依法交易。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各方职责按照《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986号)执行。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农村产权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四)四荒使用权;

(五)林权;

(六)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一口价、协议转让、招投标等交易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出让方委托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通过审核后,出让方委托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产权流转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出让方申请流转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准予产权流转的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五)流转标的基本情况、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出让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首次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四)联合申请的,需提交联合申请协议书;

(五)交易保证金的缴纳证明(如有);

(六)出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  出让方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竞价、一口价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如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六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应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出让方一律免收服务费,受让方在进场交易前三年的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私营机构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私营机构所有。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亳州市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交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9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流转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业机械设备。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将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委托村集体进场交易。

第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拍卖;

(二)竞价;

(三)一口价;

(四)协议转让;

(五)招投标;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出让方委托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下列申请下材料:

(一)农村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权属证明材料;

(四)同意流转交易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出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通过审核后,出让方委托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流转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第九条  出让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首次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出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出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出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农村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四)联合申请的,需提交联合申请协议书;

(五)交易保证金的缴纳证明(如有);

(六)出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一口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如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出让方应当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四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

(三)出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出让标的的现状;

(五)出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出让方一律免收服务费,受让方在进场交易前三年的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农村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亳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亳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流转交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亳州是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98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流转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具有合法所有权证或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明确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的,且当前无抵押、无诉讼保全情况的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拍卖;

(二)竞价;

(三)一口价;

(四)协议转让;

(五)招投标;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出让方委托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下列申请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流转交易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拟流转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所有权权证及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证(如权证不全或无权证证明的,应提供村集体向乡镇政府提交的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流转的请示及乡镇政府同意流转的批复);

(四)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的决议书,决议书中应明确拟流转资产产权归属、基本情况和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流转底价,并有乡镇政府的鉴证盖章(村集体可根据需要,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提供相关评估报告,且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流转底价不低于评估价);

(五)清场证明(需经村委会盖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通过审核后,出让方委托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流转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第九条  出让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首次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流转信息应当包括但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出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出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出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所有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四)联合申请的,需提交联合申请协议书;

(五)交易保证金的缴纳证明(如有);

(六)出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一口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如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出让方应当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四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

(三)出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出让标的的现状;

(五)出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出让方一律免收服务费,受让方在进场交易前三年的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所有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所有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亳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亳州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办法》(皖农经〔2016185号)、《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9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流转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使用权等)。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进场交易。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权证齐全有效;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流转的期限可在二轮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第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拍卖;

(二)竞价;

(三)一口价;

(四)协议转让;

(五)招投标;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出让方向所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受理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出让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也可自行确定出让价格。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转出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让方出具文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一条  受让方在申请流转交易前应向交易标的所在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资质审查申请,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水平、资信诚信、履约能力、项目可持续发展前景等进行审查论证和风险评估。流转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组织审查;流转面积500亩及以上的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乡镇组织审查,经审查核实具备从事农业生产主体资格条件和项目实施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后,受让方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受让产权,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公告期满,如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经出让方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有两家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采取竞价、拍卖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出让方应当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五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

(三)出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出让标的的现状;

(五)出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经营权相关变更或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出让方一律免收服务费,受让方在进场交易前三年的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亳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0-09-17 18:12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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