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4973979K/202201-0001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15:05 |
发文字号: | 亳农牧〔2022〕1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5511120 |
索引号: | 11341600734973979K/202201-0001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 ||
发文字号: | 亳农牧〔2022〕1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5511120 |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亳农牧〔2022〕14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皖农牧函〔2022〕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和鸡新城疫。
(二)免疫目标。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和鸡新城疫疫病的免疫,根据地区流行特点、季节、畜禽种类、用途等特性,开展程序化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市属于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和鸡新城疫:各县(区)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21〕9号)要求进行免疫。
二、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其它规模养殖场户和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县(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及相关执法工作。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应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强制免疫计划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面实施“先打后补”。各县(区)要按照《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同时,各县(区)要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县(区)要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县(区)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五)做好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和半年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春防3—5月、秋防9-11月),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报市畜牧发展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七、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对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强制免疫补助规模,经省级切块下达市财政,市级切块下达县(区)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县(区)要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调拨数量和“先打后补”所需经费,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时结算疫苗经费和发放“先打后补”补贴经费,确保年底前完成相关补助经费支付。
八、其他要求
各县(区)要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纳入“两强一增”行动任务,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对于省农业农村厅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及时督促各县(区)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