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1610-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日期: | 2016-10-22 17:09 |
发文字号: | 亳城管〔2016〕35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垃圾转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5996007 |
索引号: | 11341600MB0P458427/201610-0000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6-10-09 | ||
发布日期: | 2016-10-22 | ||
发文字号: | 亳城管〔2016〕35号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垃圾转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5996007 |
关于印发《亳州市垃圾转运车辆管理规定》
的通知
亳城管〔2016〕35号
各县区城管局、市经开区执法分局:
为规范生活垃圾收运秩序,切实解决垃圾运输过程滴漏、抛洒污染和扰民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对全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滴漏、抛洒进行专项治理,严厉查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亳州市垃圾转运车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生活垃圾转运实行分类搜集、集中堆放、统一处置的原则,各街道、道路保洁中标单位负责将清扫的垃圾分类搜集后,集中就近堆放到垃圾中转站,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转运到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置。
二、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达到垃圾运输车辆检测技术规范,为统一采购车辆,方可从事运输业务;不得擅自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委托社会车辆从事生活垃圾转运。
三、生活垃圾运输作业实行全过程封闭化运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运输过程不得撒漏。车辆运输作业前必须排空污水收集容器内的污水,不得夹带、拖挂垃圾,不得超载。
四、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业主单位应当履行管理主体职责。落实车辆日常维护管养,加强源头监管,规范垃圾装运作业标准。车辆运输中,驾驶人员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集中管理,建立健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措施,确保车辆安全生产运行,禁止带病车辆上路运输;禁止车辆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输。
六、完善垃圾终端处理场所管理配套设备。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所有进场垃圾车辆实行实时抓拍,监控进场车辆滴漏情况,并将监控情况反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跟踪处理。
七、垃圾运输车辆驶离垃圾终端处理场所前必须清理尾斗和排放污水,凡不通过清洗装置洗车的不予离场。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不定期对垃圾运输车辆实行检查。污水滴漏、抛洒严重的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九、建立通报制度。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对全市垃圾运输车辆防滴漏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市城管执法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不定期地对垃圾运输车辆实施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管理部门,各区的监督和保障措施能落实到位。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