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00728524325W/202202-001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告
成文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2-17 14:57
发文字号: 亳环〔2022〕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改革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1655
索引号: 11341600728524325W/202202-0010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告
成文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2-17
发文字号: 亳环〔2022〕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改革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8-555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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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

免上线检验年限改革的通告

亳环〔202210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改革的通知》(皖环发〔202174号)有关要求,为探索深化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群众对车辆检测的满意度,决定在我市开展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龄(车龄以车辆初次登记之日开始计,下同)不超过10年且在我市申请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皖S号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免予环保上线检验,车辆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二、对于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如在上一个检验周期内存在经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和遥感监测等手段查实排放超标的,仍需原有规定参加环保上线检验。

三、车龄超过10年(含)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定期检验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四、免予环保上线检验的车辆仍需按现有政策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本通告自202231日起施行,由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亳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公安局

                          2022216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2-02-17 14:57 信息来源: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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