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711177331/202206-0006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教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12:05 |
发文字号: | 亳教工委〔202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教育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25009 |
索引号: | 113416007711177331/202206-0006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教育局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法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
发文字号: | 亳教工委〔2022〕8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教育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125009 |
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教工委〔2022〕8号
各县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各县区教育局,市高新区分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亳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将《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亳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亳州市教育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杜绝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亳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亳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安全指涉校涉生安全,主要包括防溺水、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伤害、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防个人极端事件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综合防控、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县区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落实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二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条 中小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由市委教育工委统一领导,分级处置,联合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参加的突发事件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一般性安全事故在辖区县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处置,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市委教育工委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事故,由市委教育工委统一领导和处置。
第六条 凡发生学生死亡事故的或者虽未发生死亡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重大舆情的,都要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学校安全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校园安全事件调查评估报告。
第七条 中小学校安全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认定是否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如确定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应立即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八条 中小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的具体情况,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市教育局安全法规科、督导室、人事科和事故涉及的业务科室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市委教育工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市直学校和市高新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直接报市委教育工委批准,对各县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由市委教育工委责成其所在县区政府作出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县区教育部门未将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定期研究的;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辖区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辖区内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在建工程及施工对学生(幼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因学校安全工作不到位、不完善,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置不力的。
(三)对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力,或指使、授意甚至放任,不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违反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五)未按照上级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和要求完善校园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发生冲击校园极端事件的。
(六)未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范中小学生溺水有关要求,发生中小学生溺水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学校师生重大伤害事件,或者对事件处置不力、查处不力的。
(八)辖区内出现教职工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事件或校园欺凌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不按规定报告学校安全事故情况,甚至瞒报、漏报、迟报的。
(十)发生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时,不靠前指挥参与处置或处置不及时、不恰当导致恶劣影响,甚至在处理过程中违规违纪的。
(十一)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追究中小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明确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部门的,未将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及省、市有关部门要求修订完善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的。
(三)未按照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小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的。
(四)对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学校安全问题或者发现安全问题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中小学校出现师生伤害重大事件、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师生员工受到人身伤害、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六)未按照要求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引导,未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类别的学生进行分类造册管理,导致发生学生欺凌事件、极端事件、溺水事故、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或破坏性自然灾害,不靠前指挥参与处置或因处置不积极、不及时、不正确而导致恶劣影响的。
(八)发生学校、学生安全事故或破坏性自然灾害,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卫健等部门造成抢救延误和重大损失的,甚至瞒报、漏报、迟报的。
(九)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工作检查中,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但不按时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十)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学校追究班主任及其他任课教师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区教育部门或市委教育工委提级追究责任。
(一)班主任或其他任课教师未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要求,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的。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班级安全问题或者发现安全问题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班主任未在班委会和团支部设立安全委员,未充分调动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未在班级设立若干安全员的。
(三)班主任未在班级落实晨(午、晚)检,未仔细查看学生精神和身体状态,未认真做好班级安全情况记录,发现异常未及时上报的。
(四)班主任或其他任课教师未充分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未帮助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的。未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做好家校沟通,让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人职责,保障学生校外安全的。
(五)班主任或其他任课教师未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未做好学生考勤统计工作,未及时了解没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情况的,学生发生异常情况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做好记录的。
(六)班主任或其他任课教师未按照“1530”制度开展安全教育的。未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溺水、防校园欺凌、防电诈、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在领导干部推荐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者对任期内发生校园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调整岗位或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及教职工,除严格按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要纳入当年绩效工资评定内容,情节严重的应当一票否决。
凡发生较大以上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课任教师、班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均扣除当年12个月绩效工资并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凡发生2人死亡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课任教师、班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均扣除当年6个月绩效工资并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凡发生1人死亡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课任教师、班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均扣除当年3个月绩效工资并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民办学校分别给与吊销办学许可、责令本年度暂停招生、削减招生名额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因受到责任追究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五章 免责情形
第十六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亳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亳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