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212-0006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15:50 |
发文字号: | 亳发改粮管〔2022〕39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亳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储备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393 |
索引号: | 11341600MB05708556/202212-0006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12-08 | ||
发文字号: | 亳发改粮管〔2022〕39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亳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储备管理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393 |
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亳州市粮食加工企业
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发改粮管〔2022〕397号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现将《亳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2月6日
亳州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引导粮食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粮食企业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粮粮联〔2021〕24号)要求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粮食企业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服从全市宏观调控需要,主动担当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任务,而保有的一定成品粮油库存和原粮库存,紧急情况需要征用社会责任储备时,粮食企业需配合做好保供运输工作。
第三条 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条 我市辖区内纳入国家统计部门规模以上统计的粮食企业,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企业,并按以下条件予以确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食保管和检测化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粮食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
(六)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条 根据当地粮食供需情况,明确企业社会储备的数量、品种,制定相关激励和约束措施,引导规模以上粮食企业申报承担企业社会储备数量,双方签定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粮油加工企业同时承担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不得以政府储备库存代替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第七条 粮食企业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的经营管理,粮权归企业,并对其管理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出现紧急情况时,依照法定程序动用。
第八条 粮食企业应当对社会责任储备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社会责任储备在动用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企业应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安排恢复库存。
第九条 粮食企业应对仓房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第十条 粮食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库明显位置悬挂“社会责任储备”明显标识,储存仓房清洁、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落实隔热措施,有条件的可实行低温储存。
第十一条 采用包装袋包装的,包装袋要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标签标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粮食企业对专仓内不同品牌、不同规格的成品粮应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的间距,摆放合理,按品种、规格堆叠整齐,利于快速进出。
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质量档案,要按堆垛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保管登记卡,如实记录品种、生产日期、出入库时间、货位、数量、质量等级等有关信息。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储备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规模为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加工量的3%。原则上承储企业应确保各品种储备实物库存量在任何时点不少于确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粮食企业要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按时报送社会责任储备有关情况,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并真实提供库存报表,做好实物台账备查。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或擅自动用社会责任储备,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不配合应急指令,储存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征用社会责任储备的,依据《亳州市突发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征用,并与加工企业结清相关价款和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亳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