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316875206/202205-0003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08:36 | |
发文字号: | 无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市属企业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
索引号: | 113416007316875206/202205-0003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 ||
发文字号: | 无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市属企业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
政策咨询电话: |
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企业监管
有关规定的通知
亳国资管〔2022〕31号
各市属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规定》《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亳州市市属企业员工招录管理规定》《市属企业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工作规定》《亳州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亳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规定
2.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3.亳州市市属企业员工招录管理规定
4.市属企业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工作规定
5.亳州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规定
亳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22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亳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或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二、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其他投资等。
(一)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或认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其他投资。
三、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四、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在实施前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五、市属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及需市政府审批的大额投资事项报市政府审批。并于下一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市国资委。
六、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审批或事后备案管理。需事前审批的项目,未审批前不得实施投资和办理工商登记;需事后备案的项目,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投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七、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他项目视重要程度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或备案。
八、下列投资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20000万元(含)的;
(二)非主业投资。单项投资(股权、产权)超过1000万元(含)的;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的投资。
九、下列投资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注册资本5%或5000万元(含)的;
(二)非主业投资。单项投资(股权、产权)超过500万元(含)的;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由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
十、下列投资事项,由市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市属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不超过注册资本5%或5000万元的;
(二)市属企业全资(控股)子企业对外资本性投资(股权、产权)超过注册资本5%的(基金、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除外);
(三)非主业投资。单项投资(股权、产权)不超过注册资本1%或500万元的;
(四)设立分公司;
(五)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十一、市属企业投资行为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书面请示(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或投资建议报告、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书面决议、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有关合作方的基本情况、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评估事项的,需提供评估报告书及核准、备案申请表、涉及经营许可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十二、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识别、防范、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出现的各类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式安排。
十三、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项目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十四、市属企业应在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重大事项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的报告及处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十五、市属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责任或通报批评。
十六、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或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并实际管理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二、本规定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市属企业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跨企业、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2.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对外捐赠。
(二)有偿转让,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已不能继续使用,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市属企业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市属企业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五、市属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处置资产的市属企业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资产处置原因、方式等情况;
(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三)报经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审核批准;
(四)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规范履行处置程序,实施资产处置;
(五)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六、市属企业转让资产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市属企业转让重大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
七、市属企业资产对外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对外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八、市属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生产设备、房产(不含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账面值和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市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九、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十、市属企业之间、市属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可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
十一、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按照《亳州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亳国资管〔2020〕8号)办理。
十二、市属企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十三、企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处置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因企业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亳州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债权、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处置及其他有关资产处置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古井集团员工招录按照市场化方式自行组织开展。
二、本规定招录员工是指企业招聘的普通员工。市委市政府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部门引进(调动)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及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安置人员不适用本法。
三、市属企业招聘应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除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等特殊岗位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市属企业根据业务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招聘计划。计划包括:人员现状、年度人员流失、退休等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任职条件、薪酬待遇、招聘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招聘条件设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市属企业招聘计划须经本企业党委会研究,由市国资委汇总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由企业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市属企业不得自行招录新进人员。市属企业可按经批准的招聘人数根据业务需要分批开展招聘。每年招聘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六、市属企业要合理优化人员内部数量,严格控制新增人员。非主业项目或阶段性工作由企业内部调剂解决,不得新招聘人员。
七、市属企业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人员数量。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人员应随项目确定,合同一年一签。项目结束的,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员应及时解散。
八、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市人事考试网、招聘企业集团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7天。
九、资格审查。招聘企业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照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复审。企业对应聘人员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依法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十、考试。根据招聘岗位不同,可分类进行人才测评、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根据笔试成绩,可设置多轮面试,一般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根据笔、面试综合成绩,由招聘企业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笔、面试等测试题目原则上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命制,企业自行命制试题的,应严格履行有关保密规定。
十一、考察。由招聘企业组织对拟录用人选进行政治审核和综合审核。
十二、体检。招聘企业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并组织体检。
十三、公示。招聘企业党委会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在市人事考试网、招聘企业集团网站等媒体平台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十四、录用。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招聘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在考察、体检、公示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出现的空缺名额,可按考试总成绩排名,对合格线以上人员依次进行递补。
十五、企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和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才,应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或委托人才机构推荐等方式开展。
十六、市属企业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面向生产一线普通员工组织的招聘,应严格按规定操作。
十七、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企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岗位或负责工程、投资项目工作。市属企业招考工作人员在涉及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十八、对违反人事纪律规定,在招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九、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4
市属企业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工作规定
一、严格落实招标采购主体责任。坚持“谁招标,谁负责”,市属企业领导班子是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依法依规履行招标人职责,制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严格坚持集体决策。市属企业要把招标采购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管理,按照重大决策制度认真履行决策程序。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要集体研究确定,并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三、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程序。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其他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单项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比照最新集中采购政策规定。
四、严格招标采购纪律。严禁企业领导干部、子女、家属、身边工作人员插手干预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企业领导干部打招呼、写条子或以其他形式授意、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违反规定进行招标或者违规确定中标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古井集团工程货物服务或其他市属企业的商贸类公司,由其依法依规自行组织开展。
附件5
亳州市市属企业担保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并实际管理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担保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指担保单位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主要包括集团内部、市属企业之间以及为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不包括市属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三、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审慎安全、合法合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市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五、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落实所属各级子企业的担保事项由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策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委会把方向、董事会(经理办公会)防风险的作用。
六、市属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关停并转或清算破产、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七、市属企业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非市属企业提供担保。市属企业之间确需提供担保的,由集团董事会(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
八、市属企业应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市属企业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0%。市属企业为市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九、市属企业原则上按持股比例对子企业提供担保。市属企业对市场化债转股子企业提供担保的,按照债转股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十、市属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由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少数股东提供反担保,或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取得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严禁市属企业对参股企业超持股比例担保。
十一、市属企业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事项:
(一)财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签署意见;
(二)财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对拟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担保事项签署审查意见;
(四)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市属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担保管理制度:
(一)建立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和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权利情况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担保风险预警制度,严格防范代偿风险。市属企业应当将担保纳入内控体系和合规管理重点,动态监控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四)建立担保事项的定期报告制度。市属企业每年度终后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子企业上年度担保风险管控情况,涉及担保代偿和追偿、违规事项整改等,在报告中重点说明。
十三、市属企业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
(一)违规提供担保的;
(二)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未按本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
(四)未按本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和监事会报送集团公司担保情况报告的。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个人年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与相关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并不再选择其从事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市属企业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担保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