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961591W/202006-0004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10:50 |
发文字号: | 亳退役军人发〔2020〕3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都烈士子女助医救助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638 |
索引号: | 11341600MB1961591W/202006-0004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
发文字号: | 亳退役军人发〔2020〕36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都烈士子女助医救助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55638 |
关于调整药都烈士子女助医救助方案的通知
亳退役军人发〔2020〕36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药都烈士子女助医”活动开展以来,有力解决了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医疗问题。经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继续在全市开展对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造成生活困难的烈士子女实施医疗救助活动。
一、救助对象
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规定的部分烈士子女,户籍在我市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而造成其生活困难的烈士子女。
二、救助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受助人户口簿、身份证、“一卡通”本的复印件各一份,正在享受生活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2.出院病历证明和新农合(城合)出院结算单(特殊情况下可在病中申请)。
(二)审核。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符合资助条件的烈士子女需如实填写《亳州市“药都烈士子女助医”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二份);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三)上报。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审核完毕后,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县、区上报的拟受助烈士子女进行审批。
三、资助标准和资金拨付方式
(一)资助标准。每位受助烈士子女年度内住院治疗自付部分在2000元及以上者,即按自付部分的7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标准最高2万元。
(二)资金发放方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一卡通”或现场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烈士褒扬工作,广泛开展救助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烈士子女的氛围。
2.受助烈士子女必须按照规定如实填写《亳州市“药都烈士子女助医”申请审批表》,保证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亳州市“药都烈士子女助医”申请审批表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亳州市“药都烈士子女助医”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
|||
出 生 年 月 |
|
民 族 |
|
||||
家庭住址 |
|
||||||
就诊医院 |
|
本人联系 方式 |
|
||||
医疗费用 |
|
未报销金额 |
|
||||
银行账 |
|
||||||
我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有效。 受助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县、区 民政局(慈善协会)意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核查 意见 |
核查人: 年 月 日 |
||||||
市慈善协会意见 |
( 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说明:1.受助人户口簿、身份证、“一卡通”本和正在享受生活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2.出院病历证明和新农合(城合)出院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