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9358026XN/202007-0004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17:55 |
发文字号: | 亳经信〔2020〕6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5555311 |
索引号: | 1134160079358026XN/202007-00040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
发文字号: | 亳经信〔2020〕6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5555311 |
关于印发《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
规定》的通知
亳经信〔2020〕64号
各县、区经信局,市高新区经贸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企业发展促进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认真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理建议办法》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进一步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经信局组织和开展的统计调查。
第三条 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局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同志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主持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责任制;提升统计队伍素质,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机制。
第五条 局班子成员中分管同志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加强分管领域统计调查的数据质量控制。
第六条 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局机关各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七条 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统计人员伪造、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单位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